作者stevegreat08 (厚黑海贼团长--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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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构想] 想加入陪审团或民选法官
时间Mon Sep 6 22:45:53 2010
※ 引述《reece (摘梦)》之铭言:
: 其实纳入陪审团制也要看人民的素质是否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准,而且陪审团也不是万能
: 话说陪审团有很多种设计,可以设计成认定有没有罪,也可以设定成只认定事实有无,法律
: 由法官认定,不管哪种状态,贸然将认定将由大众有一定的风险,其中之一的缺点是危险分
: 担的情况产生,就算是认定错误反正是大家一起认定的,那分到的认定错误部份将变少,而
: 导致大家的随意认定?
首先 陪审团的选任是一个最重要的关键 实行陪审团的国家曾经也有是否要废除的规定
然而未何迟迟没有废除 曾有一名记者问过一名法官 陪审团的存在是否真有必要
那法官说 "我曾经思考以下的事情 大部分陪审团的判决与我的判决是呼应的
但是那些与陪审团不同的部份 仔细思考会发觉自己的疏失比陪审团大很多"
英美的陪审制 欧陆与日本的参审制 他们的目的在於让司法缺乏民意与社会通念的争议
引入一些管道让人民可以直接参予判决 用以尝试告诉社会:司法是顺应民意与法律的
陪审制往往是要做出一致性判决的 参审制则有一定绝对多数门槛要求
陪审团也好 参审团也好 就是利用社会一般概念去"认定事实"与"处刑提议"
法官的作用就只有两个:"提醒与监督程序"与"宣判"
重点不是在於人民素质问题 因为并非所有人都可以当成陪审团
而是热忱等道德层面的问题:没有人会浪自己的时间认真思考别人的事
至於自己遇到就大骂司法不公 人民素质怎会进步??
不进步就认为陪审无用 就会反而要求法官要独立 要依法 但法官又药坚守其职业道德
於是乎 不合乎社会通念的判决就出来了
: 再者,是否导入陪审团制就可解决台湾的问题,可能是有问题的,尤其是在普遍不具有多元
: 化思想的民族,简易落入二分法内,实在难以想像判决能让人民信服,到时候又会落入如何
: 公平选择陪审员机制的问题产生
陪审员选任是先依法定规则将"合格公民"填入名簿 双方剔除不适任者 然後再抽签选出
参审法官则是非考试产生的法官 日本称之裁判员制度或国民参审制
而且无论是陪审或参审也非一定要用 只有当法定的重大案件或社会关注案件才会使用
使用陪审与参审後 由於可以集中审理 有时候会比一人或三人合议法官速度稍快
况且又如德国 法国的参审员往往具有其他专业背景 引入台湾後(也就是专业参审法官)
对於日益贸易繁荣的台湾衍生的诉讼 可以达到更高的公信力
我这次只想探讨"司法是否或应该如何符合社会期待"的议题 不讨论"私人道德"
公证人或治安法官 公设辩护人或强制辩护 陪审团或参审法官等
不就是用来解决"速率" "威信" 与"社会通念与法律精神的冲突"嘛??
让问题摊开 然後让发问的人看清楚解决的程序 最後让所以人了解 才能一睹悠悠之口
换言之 要看看月亮是否有嫦娥 最好的方法不也是直接坐上火箭飞上去自己看嘛??
: 因为台湾民族性使然,又加上每种专业都会出些老鼠屎,导致大家不想花力气就想享受到最
: 好得结果,好像认为人多就是道理(也就是民主的表现?
: 因为我国法乃继受法律的国家,没有让人民清楚知道法律的运作,当然就可以随意控制人民
: 对於法律的敌对性,甚至一下子说政治可以介入审判,一下子又说审判独立是不好的制度,
: 想请问人民,如何来评定一个判决的好坏,是由人民自行多数决定,还是由另一个公平的专业
: 团体决定了(由专业团体决定时,其标准在哪,会不会导致法律一致性而使法律更加死板无变
: 化? .....这边离题了
民主不一定专业 专业不一定民主 利民的不一定为人民所爱 反之也不一定利民
要司法能够独立行政 立法等政治操作 但是有从来不给他信心
就像一个常常犯错的小孩 从来不给她独立自主与反省的空间 就责骂抽打就好了
也不看看从小 这个名叫"司法"的小孩 总是活在"行政"与"立法"这两位父母的"保护"之下
必须依父母做一切的"决定"与"行为" 稍微不听就是一阵毒打
如今 "司法"该长大了 人们是否应该多多提供意见 参予司法 恶意中伤司法
不要让後继的司法官只剩下两种: 其一是只会判决前翻翻报纸的法匠
其二就是右手木槌 左手伸出拿钱的法官 否则那还真是悲哀了
最後 我必须要说 骂法官的人太多太多了 以为刑罚万能的人也太多太多了
也不看看刑罚若真是万能 为何毒枭一堆 性侵到处 交通事故满街 偷抢拐骗人人自危
然而毒枭只对那些意志不坚定者与黑帮有影响 性侵与偷抢惯犯也是普通治安问题
然而交通事故不分男女老少 随便"碰"一生就是闯红灯穿越马路或喝酒肇事
刑罚真有效 交通事故早就该消失了 毒瘾与性侵犯应该是保安处分而非刑法
惯犯应该强制劳动甚至要用到稍微的鞭刑 不要以为通通关起来就是了
至於一些刑法原则 我想把它抛诸脑後吧 台湾人只愿看到青天在上明镜高悬
对於人犯就是屈打成招 然後法官检察官像子产像包拯像施公那样明察秋毫
最好是法官还不用领高薪 像机器人一样24小时不停工判决还可以量产那样
只有这样 才会让台湾人感觉司法公平 政府万能 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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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权分立改革:
总统与独立监察官(对外事务 监察权与元首权)
国会与内阁(对内事务与立法权)
法院与治安官(司法权与违宪法案建议修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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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1F:推 dgfly:以这次性侵案造成的情况,儿福让我看到的其实是想以社会的力 09/07 10:16
2F:→ dgfly:量来影响法官的判决...而不是以社会的力量来推动立法 09/07 10:16
3F:→ dgfly:毕竟台湾有多少人认知到无罪推定的重要性??有多少人了解罪刑 09/07 10:17
4F:→ dgfly:法定原则的必要??司法按照立法院三读的法律来判决,但是却被 09/07 10:18
5F:→ dgfly:质疑法官判决偏离民意...我想以修法的方式才是最必要的 09/07 10:19
6F:→ stevegreat08:法律安定性如何兼顾? 马英九应该公开撕人权公约才是 09/07 15:46
7F:→ stevegreat08:死刑犯 性侵犯 吸毒 小型刑案惯犯只是增加刑度就够吗 09/07 15:47
8F:→ stevegreat08:应该做的是多作立法解释才是吧 精典范例看刑法271条 09/07 15:48
9F:→ stevegreat08:以及339-1~339-2条 应该就知道为何说"立法解释"重要 09/07 15:50
10F:→ dgfly:简单来说法官判决就是去审议某个案件是否符合某法条,如果目 09/07 15:50
11F:→ dgfly:前的法律规定如此,怎麽做解释也不能跳脱法条的范围。否则每 09/07 15:51
12F:→ stevegreat08:我对"刑"想法很简单 就是"用他们讨厌的东西制止他们" 09/07 15:52
13F:→ dgfly:个法官针对个别案件分别造法,要法律也根本没用。英美法系本 09/07 15:53
14F:→ stevegreat08:性侵犯就人工结紮+电子脚镣 吸毒就勒戒後再处徒刑等 09/07 15:53
15F:→ dgfly:来就是从不成文法发展出来的,加上陪审制度作判决的弹性当然 09/07 15:53
16F:→ dgfly:也大,但是我们的法律就是规定的死板板地,所以司法院才会建 09/07 15:55
17F:→ stevegreat08:英美法之陪审团乃是用来解决"王法"在地方上的歧异性 09/07 15:55
18F:→ stevegreat08:吧 个案正义才是正义 但是在台湾似乎都喜欢"超过"吧 09/07 15:56
19F:→ dgfly:意立法院增订年龄条款。不是说反对陪审制度,而是现阶段我还 09/07 15:56
20F:→ dgfly:是认为先修法才是最根本的。 09/07 15:57
21F:→ stevegreat08:那麽 我可以问一下嘛 您想修哪些法合适呢?? 09/07 15:58
22F:推 dgfly:我只是想说,罪刑法定是基本原则,即使引进陪审团,最後判决 09/07 16:00
23F:→ dgfly:也不能踰越法条的规范。 09/07 16:03
24F:→ dgfly:所以如果引进陪审制,那以您的想法或许还需搭配上由陪审团 09/07 16:03
25F:→ dgfly:决定刑度,这样才会符合人民的期待... 09/07 16:04
26F:→ dgfly:只是如果真这样走,或许会如您所说,乾脆由x周刊来判决算了. 09/07 16:05
27F:→ stevegreat08:所以您认为 法该如何去修呢? 09/07 17:31
28F:→ atzkgb:你对陪审团制了解应该深一点 我有po文 但是po在KMT版 09/07 18:04
英美法 是不成文法 所以需要陪审团作成最後判决??
如果以此视为"陪审团"存在的主因 我想似乎过於"武断"??
我相信dgfly一定不会有这种"武断"的失误 或许是为了方便解说吧!
但还是稍微补充一下
罪刑法定原则不是成文法的精神 而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刑法精神
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 明文揭示:罪刑法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
因此 绝非用来"解释"不成文法下的罪 不成文的罪是不能成罪的 因此陪审团无权限定罪名
陪审团 尤其是现在的陪审团 不是用来法律解释 而是事实认定 以防法官专断
刑事诉讼尤其重视此区-----确定法律事实的范围
适用法条是法官的事 判刑却仍需陪审团的"意见"(法官会问陪审团是否有异议)
之所有有陪审团 是因为当时英国第一位国王不谙英伦三岛原住民的地方习俗
因此民事案件需要靠陪审团(当时是当地长老)认定 由法官宣判与主持
至於刑事案件与涉及普通法的事务 则由控诉双方检选认为公正人士组成陪审团
法官主持并告知陪审团各个法条罪名的意义与可能刑期 陪审团认定事实後确定罪名
法官的地位是第三者 也就是当事人主义 与欧陆或东方的纠问主义不同
以上就是 我所认知的陪审团制度
最後 还有德法参审法官制度与日本的国民裁判员制度 其目的无非是引进专业与民意
日本大法官每十年还要经过全体国民投票筛选不适任者 达到法定门槛则将其去职
但是原则上还是终身职 我觉得终身职 固定俸禄 与法官专业审查 是法官独立的基础
若是无法做到这三点 则法官独立性与专业素养 将不复存在
我并非反对法官淘汰制 而是认为不能因判决不敷社会通念就将其淘汰
若真的认为司法难以符合社会期望 陪审团 参审制与公证人制度就引入吧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61.60.212.162 (09/07 22:13)
29F:推 dgfly:看文长知识~~ 09/08 08:55
30F:→ dgfly:但是不可否认的,台湾早就被媒体攻陷了... 09/08 09:00
31F:→ dgfly:昨日的中国时报社论有一篇是讨论这次性侵害的内容,个人认为 09/08 09:01
32F:→ dgfly:挺中肯(找不到连结xd),可以参考一下@@ 09/08 09:02
33F:→ dgfly:给az大,虽说可以决定刑度,但是还是不能脱离法律规定,比如 09/08 11:15
34F:→ dgfly:3年的就不能判到10年,而这次民众认为判的不够重,我到觉得 09/08 11:18
35F:→ dgfly:原法条是否应该改回之前客观的"不能抗拒",而非现在的"违反 09/08 11:19
36F:→ dgfly:其意愿",否则不管怎麽判都会被说主观 09/08 11:19
37F:→ stevegreat08:不能抗拒??与不及抗拒??如何去判?? 09/08 17:34
38F:→ stevegreat08:我只能说 陪审团 公开审判罪是能够让民众知道司法 09/08 17:35
39F:→ stevegreat08:台湾法律从来不是刑度不够重 而是法律条文过於精简 09/08 17:35
40F:→ stevegreat08:法官与民众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不相符合 才会如此 09/08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