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lkov (zz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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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政策] 劳资争议调解 增独立调解人
时间Fri Sep 3 09:47:42 2010
台湾的法律 师承德国法为多
德国的劳工保护也是世界闻名的好
德国有个劳工专门法庭
将劳资纠纷划到专门法庭上面去
一般的劳资纠纷,时间拖长对劳工是相当不利的
公司常常有非常多的时间跟你耗,行政部门的罚款又只有那麽一点点
只要是法务都会建议跟他耗到底,拖到底,拖个几个月甚至几年
劳工经不起这种折磨也没有财力请律师,常常就会有不公义的和解结果产生
公司一样滥用他的地位,进行完全不对等的法律程序
行政主管机关又是劳委会,劳委会目前都是财团代言人,实务上也爱河蟹,
反正企业罚不怕,法定罚款十分可笑
德国劳工专门法庭最大的是特点就是
七天内做出判决,比现在台湾的冗长程序更能保障劳工
如果能推动专业法庭的成立,劳工才能勇於挑战资方,寻求真正的公益
行政院跟劳委会不换人的话,劳工权益很难有进展
※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 劳资争议调解 增独立调解人
: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827000145&cid=1210
: 劳委会昨日初审通过劳资争议调解办法,将待劳委会主委王如玄核定发布後实施。未来将
: 新增独立调解人处理劳资争议,劳工若选择委由独立调解人处理劳资争议,最快20日内就
: 可产生调解方案,且具法律效力,若劳工不接受,则仍可依循司法诉讼途径争取权利。
: 根据现行劳资争议处理程序,劳工遇到雇主欠薪等劳资争议时,必须向地方劳工主管机
: 关申诉,通常先以调解方式处理,调解若不成,还可以选择交由仲裁。不过,由於调解不
: 具法律效力,调解时间又不一,仲裁时间更长,因此备受批评。立院通过劳资争议处理法
: 後,重新定位调解机制,劳委会并提出劳资争议调解办法,将新增独立调解人处理的程序
: ,希望让调解程序简化,调解结果更具约束力。
: 根据办法规定,未来劳工若要藉着调解处理劳资争议,可以选择调解委员会处理,或者
: 独立调解人。若选择调解委员会,地方主管机关遴聘的调解委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包
: 括有劳资争议调解或协调实务经验2年以上者,曾任或现任工会或雇主团体理监事或专任
: 会务工作5年以上者等资格。此外,为免调解委员不适任影响劳资权益,若调解委员有被
: 褫夺公权,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者,都不能担任调解委员。
: 草案并明订调解委员「回避条款」。若有具体事证足证明调解委员执行职务有偏颇者,
: 劳工得要求调解委员回避。对劳工影响最大的,还包括明订调解委员「退场机制」,若调
: 解委员不具积极资格,又有上述不适任资格,则可以解任。
: 若劳工担心调解委员会调解时间过长,也可以选择透过独立调解人处理,由於调解与否
: 与独立调解人有相当关系,独立调解人的资格更严格,必须具有执业律师资格,且最近3
: 年内曾办理劳资争议案件者,或是曾任或现任大专院校讲师以上,且教授劳资关系或法律
: 相关课程3年以上,且有实务经验者,才能担任,而独立调解人的处理结果亦将具有法律
: 效力。
: 劳工单位收到劳工对独立调解人的要求後,将在3日内指派调解人,7日内调查事实,10
: 日内订定调解方案,最快20日内就会有初步调解结果。
: ------------------
: 应该说乐见其成,还是聊胜於无呢?
: 我现在服役的单位科室也会有开这种类似调解委员会的时候
: 其目的在让民众和机构告上法院前 有一个协商的机会
: 开这个委员会 在行政流程上会费时是没错啦
: 但是我对於由一个人 来处理调解案件,并不是不信任他的专业
: 而是我觉得可能会没人敢接这个职务
: 因为我看到 绝大多数上门投诉的民众,对於承接窗口多半投注过多情感
: 要不就是「求求青天大老爷为我主持公道」、「那家xxx可恶至极你一定要严办」
: 那种期待自己的诉求能全面被接受的
: 要不就是「你该不会官官相护」「说出差其实是避不见面」
: 那种强烈质疑你偏坦另一方,打一开始就有敌意的
: 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协商不成就是等双方告或不告
: 如果不成,就等於是浪费时间
: 或去政府机关都习惯找公会理事来主持
: 因为说实话,大多数民众真的告是告不赢的
: 所以调解的关键、最多的时间是在「公会大老劝业者多让一点、让调解成案」
: 这法案为了回避和公信、专业,又要求调解人必需是律师
: 其实站在争讼的角度, 我觉得多半是满难说服业者的
: 总之就是事倍功半又一身腥的任务
: 有谁会接呢? 劳工团体的律师? (如果是的话 那立场算公正吗?)
: well 聊胜於无啦,总是有另一个可能更快速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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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75.160
1F:→ oodh:把困境怪到你也不认识、我也不认识的公务员身上,问题并不会 09/03 09:55
2F:→ oodh:就此迎刃而解;身为替代役,我看到的公务员在处理调解案时都 09/03 09:56
3F:→ oodh:花很多时间帮民众思考,但事实上是机构通常掌握数理资料、更 09/03 09:57
4F:→ oodh:据专业论证能力,民众告不赢不能单怪公务员不挺,这样问题只 09/03 09:57
5F:→ oodh:会停留在相互怨怼,换人? 换谁都一样,你我也不敢不遵法规 09/03 09:58
6F:→ oodh:机构也一样会找法规告公务员、也一样会发公文和存证信函警告 09/03 09:59
7F:→ georgebb:换两个官怎麽可能会有用? ~.~ 09/03 09:59
8F:→ oodh:公务员不要侵害他们的权益,就算是你,也不想判罚就判罚的 09/03 10:00
9F:→ georgebb:这世上不可思议的事 偏偏今天我就遇得上 = = 09/03 10:00
10F:→ oodh:就算德国的劳工权益真如你说的那麽好,也不会是人的问题而已 09/03 10:01
11F:→ blc:机构是指? 09/03 12:15
12F:→ tchavelier:有无认真花时间、跟有无能力作出更好的结果,是两码子事 09/04 01:18
13F:推 oodh:机构就是指和个人有纠纷的企业、医院、学院…… 09/04 11:39
14F:→ rabbit1974:台湾的劳工太会忍~但不忍也不行~到处是烂苹果~为生活 09/05 12:42
15F:→ rabbit1974:只好忍~所以烂资方才会被宠坏~恶性循环变成一种文化 09/05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