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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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策] 劳资争议调解 增独立调解人
时间Tue Aug 31 11:18:24 2010
劳资争议调解 增独立调解人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827000145&cid=1210
劳委会昨日初审通过劳资争议调解办法,将待劳委会主委王如玄核定发布後实施。未来将
新增独立调解人处理劳资争议,劳工若选择委由独立调解人处理劳资争议,最快20日内就
可产生调解方案,且具法律效力,若劳工不接受,则仍可依循司法诉讼途径争取权利。
根据现行劳资争议处理程序,劳工遇到雇主欠薪等劳资争议时,必须向地方劳工主管机
关申诉,通常先以调解方式处理,调解若不成,还可以选择交由仲裁。不过,由於调解不
具法律效力,调解时间又不一,仲裁时间更长,因此备受批评。立院通过劳资争议处理法
後,重新定位调解机制,劳委会并提出劳资争议调解办法,将新增独立调解人处理的程序
,希望让调解程序简化,调解结果更具约束力。
根据办法规定,未来劳工若要藉着调解处理劳资争议,可以选择调解委员会处理,或者
独立调解人。若选择调解委员会,地方主管机关遴聘的调解委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包
括有劳资争议调解或协调实务经验2年以上者,曾任或现任工会或雇主团体理监事或专任
会务工作5年以上者等资格。此外,为免调解委员不适任影响劳资权益,若调解委员有被
褫夺公权,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者,都不能担任调解委员。
草案并明订调解委员「回避条款」。若有具体事证足证明调解委员执行职务有偏颇者,
劳工得要求调解委员回避。对劳工影响最大的,还包括明订调解委员「退场机制」,若调
解委员不具积极资格,又有上述不适任资格,则可以解任。
若劳工担心调解委员会调解时间过长,也可以选择透过独立调解人处理,由於调解与否
与独立调解人有相当关系,独立调解人的资格更严格,必须具有执业律师资格,且最近3
年内曾办理劳资争议案件者,或是曾任或现任大专院校讲师以上,且教授劳资关系或法律
相关课程3年以上,且有实务经验者,才能担任,而独立调解人的处理结果亦将具有法律
效力。
劳工单位收到劳工对独立调解人的要求後,将在3日内指派调解人,7日内调查事实,10
日内订定调解方案,最快20日内就会有初步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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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乐见其成,还是聊胜於无呢?
我现在服役的单位科室也会有开这种类似调解委员会的时候
其目的在让民众和机构告上法院前 有一个协商的机会
开这个委员会 在行政流程上会费时是没错啦
但是我对於由一个人 来处理调解案件,并不是不信任他的专业
而是我觉得可能会没人敢接这个职务
因为我看到 绝大多数上门投诉的民众,对於承接窗口多半投注过多情感
要不就是「求求青天大老爷为我主持公道」、「那家xxx可恶至极你一定要严办」
那种期待自己的诉求能全面被接受的
要不就是「你该不会官官相护」「说出差其实是避不见面」
那种强烈质疑你偏坦另一方,打一开始就有敌意的
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协商不成就是等双方告或不告
如果不成,就等於是浪费时间
或去政府机关都习惯找公会理事来主持
因为说实话,大多数民众真的告是告不赢的
所以调解的关键、最多的时间是在「公会大老劝业者多让一点、让调解成案」
这法案为了回避和公信、专业,又要求调解人必需是律师
其实站在争讼的角度, 我觉得多半是满难说服业者的
总之就是事倍功半又一身腥的任务
有谁会接呢? 劳工团体的律师? (如果是的话 那立场算公正吗?)
well 聊胜於无啦,总是有另一个可能更快速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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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dh 进入守备状态
接着覆盖一张蚕丝被 结束这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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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5.62.106
1F:→ dgfly:看过的调解场合~~大多只靠地方大老的面子就能摆平了~ 09/01 16:04
2F:→ dgfly:比进入冗长的争讼程序,我想现在的调解处置算很快了。 09/01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