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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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放任超收循环利息 监察院纠正金管会
时间Fri Aug 6 11:39:53 2010
放任超收循环利息 监察院纠正金管会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06/52/2al3u.html
监察院监委钱林慧君针对金管会提案纠正,认为金管会多年来放任银行超收信用卡循环利
息。对此,金管会表示,已协调银行业者,「全球首见」改以未缴帐款余额计息,预计明
(100)年4月底实施。
长期以来,持卡人只要没有缴清当期所有卡费,当期所有消费金额就会滚入逾期未缴
清款项,计算循环利息。虽然各家银行的最高年利率都在民法规定的20%以下,但多数银
行连已经缴完的金额,也都从银行垫款日起被加计利息,实在不合理。监察委员钱林慧君
认为,银行业者的作法有违诚信原则,且损及消费者权益。
钱林慧君指出,89年11月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规定,「得计入循环信用
本金之帐款,指所有入帐之每笔信用卡消费款项与预借现金金额之未清偿部分」、「持卡
人就剩余未付款项得延後付款,并计付循环信用利息」。就文义而言,得计入循环信用计
息本金之帐款,应为消费款项之「未清偿部分」或「剩余未付款项」。
监委认为,业者钻文字漏洞,将消费者自入帐日至缴款截止期间已经缴费部分,并同
未缴余额计算循环利息,这种作法已经明显逾越定型化契约范本的规范。在各界及舆论的
压力下,行政院消保会95年4月开会讨论,并做成决议,明定只有持卡人当期未缴纳清之
剩余数额,才能计算循环利息。
不过,金管会直到99年2月,才召开相关会议,做成「计息基础」应为「未缴余额」
的结论,从95年到99年,延宕了将近4年之久,这是监察院对金管会提出纠正的最重要原
因。
金管会对於监委纠正的内容提出解释表示,银行从拨付款项的入帐日起计算利息,依
照民法对利息的法律意义,是适法且合理的,且国外的作法也是如此,包括英国、美国、
加拿大等,都以交易日为起息日,且依全额本金计收利息,甚至比我国的入帐日起息还来
得早。
针对计息本金的争议,虽然消费者都认为既然已经缴了一部分,已经缴的部分就不该
加计循环利息,但业者跟金管会可不这麽认为。
金管会指出,经过努力,今(99)年初终於协调银行业者,愿意释出善意调整现有的营
业模式,改以未缴帐款余额计息,这种「未缴帐款余额计息」作法,是「全球首见」,全
世界除了台湾之外,并无由政府机关规定信用卡业务须以「未缴帐款余额计息」计息之相
关立法例。
金管会表示,计息方式改变需要一段时间,主要是因复杂度高,作业系统调整後还要
测试,因此给了业者9个月的调整期,预计明年4月27日就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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