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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贫阶级的形成与因应对策 http://0rz.tw/EbL0V (文章来源:台湾新社会智库) 壹、贫穷议题的转变:从「旧贫」威胁到「新贫」风险 自19世纪工业化以来,西方社会在工业化影响下,从农业社会转型进入工业社会, 国家所面对的社会风险,主要有三种,包括阶级风险、生命周期风险与世代间风险,而三 者的共同特徵为「所得不平等」,也就是贫穷议题,贫穷成为广大受雇劳工阶级的普遍处 境(Esping-Andersen, 1999),但是当时国家关注的贫穷对象却局限於少数的赤贫者, 消极地藉由传统的济贫制度救助。至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进入福利国家的充份就业年代 ,国家藉由积极干预市场经济来创造就业机会,促使获得就业机会的大量劳工阶级脱离贫 穷处境。因此,在战後的西方工业社会中,福利国家所关注保障的传统贫穷对象是少数没 有就业能力的老弱残疾等弱势人口,也就是所谓的「旧贫」者,至於因为失业而导致的贫 穷者,则只是小规模短暂性的循环性失业人口,可以藉由社会救助体制来加以协助。 进入1980年代後,受到後工业化与全球化的影响,西方福利国家发现,充份就业不 再,劳动市场出现结构性变化,失业者以及不稳定就业者大量出现,福利领受者也大幅增 加,不仅造成福利国家的基础松动,同时冲击个人与家庭的安全,「新贫」风险的议题因 而成为关注讨论的焦点。「新贫」与「旧贫」的主要差异,根源在於劳动市场工作型态出 现变迁,已经从过去稳定全时为主的工作转变为高度不稳定且非典型的工作,再加上全球 化下产业外移,导致低技术者被淘汰而成为长期失业的结构性失业者,与「旧贫」强调因 为失业而导致的贫穷者只是小规模短暂性的循环性失业人口,明显有所不同。依照Beck( 2004: 232)的观点,当代风险社会系统中的弹性多元劳动市场,形成了就业与失业风险 ,这是源自於劳动市场结构性变迁所形成的「劳动市场风险」(Labor market risks), 充斥在生活周遭,成为当代社会生活的主要风险来源,因此当代社会的最大特徵之一,就 是就业与失业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 贰、台湾「新贫阶级」的形成分析 新贫问题不仅发生於1980年代後的欧美各个国家,1990年代後的台湾社会也开始面 临这样的窘境。而新贫问题值得注意的特徵在於,它往往是伴随着劳动市场变迁而衍生的 大量结构性失业以及不稳定就业问题,导致劳工阶级陷入遭到社会排除的困境中,进而成 为社会中的「新贫阶级」。具体而言,台湾「新贫阶级」形成的结构性因素,可从三方面 加以分析。 一、全球化下产业外移对台湾劳动市场变迁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产业外移对劳动市场造成的主要影响,就是「全球失业危 机」现象的形成,其主因在於跨国企业在全球各地不断地重新复制「资本撤出」,失业劳 工随之出现,对劳工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而这正是全球化时代的主要危机之一。台湾从 1987年到1995年间,政府在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时,开始采取经济自由化政策,以 因应外在经济情势的快速变化。在经济自由化政策的变革影响下,台湾的产业资本进行跨 国移动的限制逐渐减少,产业外移的趋势日益显着,快速地改变了台湾以传统制造业为主 的产业结构,自1980年代後期起,原先只是以技术层次较低、劳力密集为主的传统制造业 出现产业外移趋势,但是在进入2000年之後,资讯电脑与电子科技产业也开始外移,纷纷 西进至中国以及南进至东南亚地区,形成产业外移扩张的发展趋势。 根据主计处在2006年公布的国情统计通报资料显示,就国内的整体制造业而言,海 外生产的比例已经高达42.3%,比起2004年的28%高出 14.3%,至2010年3月时,更是已经 有多达50%在海外生产,显见台湾整体制造业的产业外移趋势严重。再就资讯产业来分析 ,台湾资讯科技产业在 2006年所生产的资讯硬体产值高达730亿美元,其中在台湾生产的 比率已经低到只有6.8%,主要生产线多数都已经外移至中国与东南亚,海外产值中则有高 达85%集中在中国。传统制造业与电子科技业的生产线大量外移,就业机会也随之大量减 少,对劳动市场造成重大的冲击,首当其冲的就是工厂作业人员,其次是中低阶管理人员 ,引发严重的失业潮。 二、後工业化社会的劳动市场新结构 随着传统制造业衰退外移,高科技业与服务业兴起,台湾开始进入「後工业化社会 」的劳动市场结构型态。根据主计处的调查资料,从1998年到2008年的 10年间,台湾的 工业部门就业人数比例,已经从40.62%下降至36.8%,农业部门更是从11.38%急速下降至 5.3%,相对的,服务业部门的就业人数比例则是从47.95%快速成长为57.9%(主计处, 2008)。後工业社会的劳动市场结构,代表服务业部门已经成为就业机会的主要来源,工 业部门的就业机会则相对萎缩,而这种劳动市场的结构性变迁,引发了劳动市场发展上的 二项问题。 首先,第一项问题是劳动市场出现高技术与低技术人力的二元化发展倾向,使低技 术劳动者面临着高失业风险。随着传统制造业与科技业外移的冲击扩大,以工厂作业人员 为主的低技术劳动者面临的劳动市场风险急遽上升,尤其是从2000年到2002年期间,承受 劳动市场风险的人数大幅增加,不仅失业率从2000年的 2.78%大幅上升到的2002年的 5.02%,这是台湾历史上首次出现失业率超过5%的阶段,而且非自愿性失业者比例,也从 2000年的30.85%上升到2002年的45.41%,增加幅度高达14.56%(李健鸿,2008:118)。 其次,第二项问题是由於服务业部门的工作机会多数集中在都市地区,农村劳动人 口为寻找就业机会,而向都市地区流动,使得以农业为主的乡村地区失业率相较偏高,进 而造成都市与乡村之间出现地方失业性质差异的结构性问题。根据调查资料,台湾在2007 年11月时,暂离户籍所在地的就业人数共计有215万6千人,占总就业者的20.83%,就暂 离户籍所在地就业人口之居住县市观察,以暂居台北市者居冠,占15.52%;其次是台北 县,占14.49%,合计暂居台北县市地区之外县市就业者高达30%;其余依序为桃园县 8.48%、台中市6.47%与高雄市5.60%;而暂居澎湖县、台东县及嘉义市之就业人口则十 分少,比率均不及1%。显见国内就业者迁移暂居地多数是以城市区域为主,相对的,迁 移到乡村的就业人数则是十分有限(主计处,国内迁徙调查,2008)。 三、劳动市场弹性化的兴起 在劳动市场朝向後工业化发展的结构性变迁下,劳动市场弹性化发展的趋势也日益 明显。劳动市场弹性化,往往导致从事弹性就业型态的工作者面临劳动市场的高风险,而 所谓弹性就业型态的主要特徵,可以从四个面向加以分析。首先是在「时间」层面,弹性 就业型态的工作者往往未能持续稳定就业,而且弹性工作何时会中断,并非弹性就业者自 己能够决定,而是由雇主决定,因此经常被迫面临出现工作中断的不稳定现象;其次是在 「所得」层面,弹性就业者的收入往往低於法定的基本工资标准,使其面临收入不足的生 活难题;第三是在「社会」层面,由於就业保障制度的缺陷,国家提供给微薄就业者的协 助资源有限,使得弹性就业者所能够获得的就业安全保障不足;第四点是在「环境」层面 ,弹性就业者往往处在艰苦的工作情境条件中劳动,因而遭受意外风险的可能性很高( Laparra,2004:45-46)。 根据调查,自从2000年之後,台湾劳动市场内各种非典型工作者人数,均呈现明显 增加的发展趋势。从表一可以得知,部份工时工作者从2001年的10万2 千人增加为2009年 的36万8千人,临时性工作者人数则从2001年的12万5千人增加为2009年的17万7千人,派 遣工作者人数更是上升明显,从 2002年的765,74人增加为2009年的339,027人。特别是在 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爆发後,台湾劳动市场的非典型工作者人数增加情势更趋明显,其中 部份工时工作者从2008年的31万1千人快速增加为2009年的万1千人,三个月内定期契约之 临时性工作者人数则从2008年的15万9千人增加为2009年的17万7千人,派遣工作者从2008 年的33万8千人增加为2009年的33万9千人。 表一:台湾非典型工作者之发展趋势(2001-2009年) 年份 部份工时 部份工时工作者 三个月内定期 派遣工作者人数 工作者人数 平均薪资(元) 契约之临时性 工作者人数 2001 102,000 24,038 122,554 - 2002 54,000 14,073 143,860 76,574 2003 107,000 20,736 156,657 78,000 2004 94,000 19,951 164,248 113,829 2005 70,000 19,970 170,764 129,929 2006 181,000 14,717 162,249 126,898 2007 252,327 10,802 - - 2008 311,000 18,036 159,389 338,611 2009 368,000 - 177,973 339,027 (资料来源:部份工时工作者人数,历年主计处人力运用调查;部份工时工作者薪资,主 计处历年受雇员工动向调查;三个月内定期契约之临时工作者人数,主计处历年受雇员工 薪资调查;派遣工作者人数,2003劳委会民营事业雇用中高龄与派遣劳工调查,2004主计 处人力派遣产业统计报告,2005劳委会民营事业雇用中高龄与派遣劳工调查,2006主计处 工商及服务业普查调查;2008年及2009年之派遣人数,系以2008年及2009年之主计处人力 运用调查公布之「临时性或派遣工作人数」,扣除2008年及2009年受雇员工薪资调查公布 之临时性工作人数) 参、新贫阶级形成的社会影响後果:社会阶级矛盾扩大趋势 上述三项结构性因素,共同促使台湾的新贫阶级形成,而对於台湾社会发展造成的 影响,就是社会阶级矛盾扩大,此种矛盾可以从「所得不平等恶化」以及「低收入家庭激 增」二项发展趋势指标来分析。将台湾社会的所得结构区分为五等级时,前20%所得者与 最後20%所得者的所得差距倍数,从2000年的5.55倍扩增到2002年6.16倍。此外,更不利 的现象是,从下表可以看到,台湾在2000年至2002年之间,历经历史上第二波失业潮时, 所得分配朝向不平等发展的同时,台湾的就业成长率却是朝向明显衰退的相反路径发展, 形成「所得不平等」与「就业机会成长」二者之间的「负向交换」(negative trade-off )现象,代表台湾的工作者一方面所得减少,同时就业机会下降。 表二:台湾「所得不平等」与「就业机会成长」变化情形 年份 所得差距 就业成长率 劳动参与率 2000 5.55 1.32 57.51 2001 6.39 -0.77 56.84 2002 6.16 0.58 57.31 2003 6.07 0.90 57.13 2004 6.03 2.17 57.79 2005 6.04 1.60 57.72 2006 6.01 1.46 57.72 2007 5.98 1.80 58.25 2008 6.05 1.05 58.28 (资料来源:所得差距数据,引自主计处历年家户收支调查报告;薪资成长率,引自主计 处历年国民所得统计年报调查报告;就业成长率与劳动参与率数据,引自主计处历年人力 运用调查报告) 此外,低收入家庭激增也显示出社会阶级矛盾扩大的不利後果。依内政部统计, 2009年第4季落在贫穷线以下的家庭户数达10万5千余户,创下历年新高,低收入家庭比87 年整整增加了1倍,户内的人口首度升逾25万人,达25万6千多人,也是史上新高。显示台 湾家庭所得两极化问题,非常严重,台湾民众需要的是长期的工作而不是临时性工作,在 目前市场释出的临时性工作愈来愈多下,这些人虽有工作,却愈来愈贫穷,这由去年第4 季景气回升,但贫穷的家庭却比第1季增加1万2千户即可明白。2009年第4季落在贫穷线以 下的10万5千多户,其中属於「全家均无工作的最穷家庭」有4千2百户,「平均每人收入 不到最低生活费的2/3的次穷家庭」有2万3千多户,「平均每人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费,落 在贫穷线边缘家庭」有7万7千多户。若与去年第1季相比,前两款变化不大,以第3款增加 1万多户,最为显着。 肆、台湾「新贫阶级」的主要人口群特徵 台湾「新贫阶级」的主要人口群,包括多数从事非典型工作的「工作贫穷者」( Working Poor)、以及结构性失业下的「长期失业者」,以下分别说明其特徵与问题。首 先,「工作贫穷者」的成立要件是由「工作」与「贫穷」二部份共同构成的,「工作」的 界定着重在「个人」层次的工作投入情形,先进国家的认定方式与标准有所不同,例如美 国、加拿大、法国是以累计一年内工作时间达到法定的标准周作为认定方式,而英国、澳 洲则是以工作收入达到法定薪资水准作为认定方式;至於「贫穷」的界定,则是着重在「 群体」层次的家户贫穷情形;因此综合而言,所谓「工作贫穷」的定义是指:家户成员中 至少一人有工作,其工作时间或薪资收入达到一定基本水准以上,且所属家户的总收入低 於法定贫穷线的工作者。要界定工作贫穷者之前,必须先清楚区分「工作贫穷者」与「低 薪工作者」(Low Paid Workers)在界定特徵上的差异,当一位工作者的个人收入低於基 本工资,但是其配偶的年收入却高出最低工资甚多,则其家户总收入将很可能高於贫穷线 ,因而此人虽然可称为低薪工作者,但却不能称为工作贫穷者,因为其家户经济未达到贫 穷线以下。在研究调查资料中,往往可以发现许多低薪工作者并不是工作贫穷者,也就是 「个人低薪」与「家户贫穷」之间仅存在着局部的关联,以台湾在2004年完成的 「华人 家庭动态资料库」调查资料为例,在低薪工作者中,所属家户贫穷者仅有49.4%,未达半 数(罗婉云,2007)。 当工作贫穷者所属的家户总收入低於贫穷线时,代表其家户成员的就业状态有几种 可能,一是全部成员失业无收入、使家户总收入低於贫穷线,二是部份成员失业无收入、 而部份成员虽就业但是总收入低於贫穷线,三是家户成员均未失业、但是工作收入均甚低 、而使总收入低於贫穷线。第一种全部失业的情形显然是最为弱势,其家户成员的生活已 陷入困境,是必须获得政府协助的优先对象;而在第二种与第三种情形中,其就业中的家 户成员总收入若要低於贫穷线,则其工作型态有二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就业中的全部家户 成员从事非典型工作,另一种可能是就业中的家户成员从事非典型工作型态所占比例较高 ,从事典型工作型态的比例应较低,因为一般而言,从事典型工作所能获得的收入与保障 均较非典型工作为佳。 第二,在长期失业者部份,过去10年来,台湾的长期失业问题日益严重,逐渐形成 长期失业危机。台湾长期失业者(失业超过一年以上者)的结构性资料,则可以从主计处 的历年调查统计资料获得了解。从长期失业人数来看,根据主计处的调查指出,2002年7 月首次站上10万人大关,随後18个月内有连续16个月超过10万人,并且逐月走高,於2003 年12月创下11万6千人的史上最高纪录,而2003年是台湾长期失业者最多的一年,当年是 从2002年底的 99,923人增加为2003年底的104,506人,一年之内增加了4,583人;但是 2008年时,台湾的长期失业者却已经从1月份的61,000人增加为12月份的84,000人,在一 年内增加了23,000人之多,可见2008年的增加速度,已经明显超越2003年长期失业高峰期 的增加速度,成为台湾历史上长期失业者增加速度最快的一年。而2008年长期失业者人数 增加最快的时段,则是从10月的70,000人至11月的81,00人,在一个月内增加了11,000人 ,明显是受到全球经济危机影响所致,长期失业者人数也从2008年9月的6万6千人快速增 加为2009年3月的9万8千人,至 2009年6月时,台湾的长期失业人数再度站上10万人的大 关,创下民国2004年2月以来的新高,2009年8月更已达到10万5千人。 台湾再度出现长期失业者快速攀升的现象,令人忧心。从年龄指标来观察长期失业 者的分布,可以发现15-24岁的青少年长期失业者逐年攀升,从2002年的 14.10%增加为 2006年的17.65%,显示青少年的长期失业问题日趋恶化;若是配合教育程度别来分析,则 2006年显然是关键性分水岭,因为在 2006年之前,长期失业者均以高中职程度占多数, 但是2006年时改以大专程度者占36.65%最多;至2009年8月份时,台湾的长期失业人口中 ,30岁以下者高达34.2%,同时有30%以上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显见台湾的长期失业问题, 不能再从「中高龄无技术劳动者相对缺乏就业竞争力」的传统观点可以解释(主计处, 2009年8月)。由上述资料显示,台湾的长期失业问题,已出现朝向青年化与高学历化扩 大发展的趋势,台湾社会与政府必需更加关注长期失业者的问题,制定有效缩短贫富差距 的对策处理长期失业问题的就业政策。 伍、缩短贫富差距的对策:以新贫问题为焦点 缩短贫富差距的对策,整体而言,因应处理新贫的对策,在工作贫穷者部份,讨论 焦点可分为二部份,一是处理工作贫穷者所属家户的总收入低於贫穷线问题,二是处理工 作贫穷者从事非典型工作时面临的高风险问题,以下分别就目前台湾的现况与问题说明之 。 一、修正社会救助法,放宽贫穷线认定标准 修正社会救助法的政策争议,集中於讨论「如何设定贫穷线的认定标准」,就台湾 的现况来看,在2005年修正社会救助法之前,判断低收入户的主要认定标准依据是家庭总 收入,先取得低收入户资格後,再视收入、动产、不动产的多寡加以分级认定,给予不同 的协助;但是在2005年台湾修正社会救助法之後,转而将家庭收入、动产、不动产三项标 准「三合一」来认定低收入户资格。实施後发现,三合一认定标准的优点在於减少了「假 贫户」的数目,集中有限资源救助真正的低收入户,但是却产生了「认定门槛严格化」的 新问题,包括「未实际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却列计其动产与不动产而影响申请人之低收入 户资格」、「申请人均无收入与动产却因不动产超过而不符低收入户资格」、「新移民配 偶之境外直系血亲财产查证不易而影响申请人之低收入户资格」等具体问题,导致真正需 要协助的贫穷者却沦入「制度性排除」的困境。有鉴於从2008年至2009年的1年间,已出 现新增低收入户是以「落在贫穷线边缘内家庭」增加最多的现象,可见必定有相当数量因 为上述问题而成为「落在贫穷线边缘外」的家庭,若不能即时解决,将成为社会隐忧,因 此解决之道在於必需修正社会救助法,放宽对於上述问题的贫穷线认定标准,使真正需要 协助的贫穷线边缘家庭贫穷者能够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内。 二、加强对於各类非典型工作者的劳动安全保障 至於新贫问题部份,首先在「工作贫穷」问题方面,为了实践马英九提出的「468 方案-劳动所得租税补贴制度」政见,亦即EITC(Earned Income Tax Credit),这项政 见宣称采取「负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的政策概念,能够协助低所得的工作 贫穷(Working Poor)家庭,尤其是必须抚养小孩的低所得家庭「脱离贫穷」。因此行政 院就在2008年9月份开始实施为期12个月的「照顾近贫-工作所得补助方案」,但是却在 实施一年後就被迫停止,究其原因,除了辨识工作贫穷者执行方法不佳的技术性因素之外 ,主因在於实施EITC时引发了非预期性负面效应的政策性因素。 第一项负面效应是既然工作贫穷者从事非典型工作时,会面临未能持续稳定就业的 工作中断风险,那麽EITC以「工作福利」原则促使个人回到市场内就业,并且必须维持在 就业状态下才能领取补助的作法,显然就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要求,因为工作贫穷者在从事 非典型工作时,何时工作会中断,并非自己能够决定,而是由雇主决定,当工作中断後过 渡到下一份工作的期间究竟有多久,也不是工作贫穷者能够确知,如此一来,工作贫穷者 的工作中断无收入,又无法获得补助,岂非是双重打击?EITC产生的实际政策成效,岂非 只能局限在部份时间而难以持续?或有论者认为,工作中断不是关键,只要工作贫穷者在 工作中断後能够再度就业,赚取的收入就能够重新纳入年度收入的计算范围,最後的年度 总收入低於门槛即可获得补助,但是许多研究却显示,非典型工作者重回职场的就业型态 ,多数仍是非典型工作,如此一来,EITC就会产生出「强化工作贫穷者陷入非典型雇用型 态」的非预期性後果,进而使工作贫穷者很可能沦为「长期贫穷」的处境,而非原本的「 脱贫」目标。 第二项负面效应是既然工作贫穷者从事非典型工作时,会面临个人收入低於法定基 本工资标准的低薪风险,则政府在实施EITC时,所设定的税额与补助标准与基本工资之间 的连动关系议题,便必须慎重考量。依照EITC的设计原则,只要达到税额与补助门槛就可 以获得政府提供的补贴,但是倘若税额与补助门槛低於法定基本工资标准,则将很可能促 使雇主在雇用工作贫穷者从事非典型工作时,向下修正薪资水准,最後使劳动市场的整体 实际薪资水准下降,并导致EITC制度成为雇主施行弹性化薪资的藉口,因为政府提供的补 助金额将成为薪资差额,降低劳动市场的实际薪资水准;相对的,倘若税额与补助门槛高 於法定基本工资,则将很可能产生取代基本工资的效应,由於台湾的基本工资与多项社会 保险之法定投保最低门槛联结,因此一旦基本工资受到EITC取代,将连带牵动现行多项社 会安全制度的体系运作,使得问题治丝益棻。 因此,要想因应工作贫穷问题,「负所得税」政策是难以有效解决的。根本之道在 於正视经济全球化与劳动市场弹性化趋势对台湾劳动市场造成的冲击,已经导致台湾有愈 来愈多的从事非典型工作的工作贫穷者正面临着劳动市场风险升高的困境,因此因应解决 工作贫穷者问题的关键在於从保障从事非典型工作者的劳动权益切入,具体而言,就是必 须在「放宽低收入户的贫穷线认定标准」基础上,加强对於各类非典型工作者的劳动安全 保障,将部份工时工作与定期契约工作以外的其他各种非典型工作者(如派遣工作者、随 传随到工作者),也能纳入劳基法规范的保护范围内,并且落实劳动法令执行,具体措施 包括下列数项: (1)部份工时劳工的劳健保投保薪资依照实际薪资投保 面对部份工时劳工日益增加但薪资所得却相对减少的趋势,为减轻部份工时劳工的 投保负担,政府应改变目前设定部份工时劳工最低投保薪资标准的作法,改采依照部份工 时劳工的实际薪资收入做为劳健保之投保薪资,如此才能扩大部份工时劳工加入劳健保的 比例,真正强化对於部份工时劳工的劳动安全保障范围,嘉惠部份工时劳工。 (2)明确规范派遣公司与要派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对於派遣公司与要派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在现行劳基法中缺乏明确的法令规 范,导致派遣工作者的基本权益受损,因此在派遣工作者人数日益增加趋势下,实有必要 明确规范派遣公司与要派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各自对於派遣工作者应负起的责 任,包括:立法原则应是「禁止登录型派遣」、采取「正面表列许可行业」模式、订立要 派公司可使用派遣劳工之上限、派遣公司可收取管理费用之上限、规范职业灾害意外发生 时派遣公司与要派公司之雇主各自应负责任、规范签订三方劳动契约之合法内容与不当事 项。 (3)落实对於雇用定期契约工作者与部份工时工作之公司的劳动检查 有监於目前52.2%的部份工时劳工,雇主未与其签立劳动契约,以及定期契约工作 「非定期化」问题依然盛行,损及劳工权益,因此中央政府除强化自身对於安全卫生的劳 动检查之外,还应加强补助地方政府之劳动检查人力与经费,具体查察非典型工作之劳动 契约与时薪是否符合劳基法、订立降低违法劳动契约比例之工作绩效目标,以有效提高对 於劳动条件之劳动检查工作。 (4)加强提供对於非典型工作者的就业服务与职业训练 目前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与职业训练机构,基於零拒绝原则,虽然对於非典型工作者 并未排除,但是在实务上却是以典型全职工作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因而并未顾及非典型工 作者的不同处境,采取特别措施加以协助,导致提供之协助事倍功半,例如就业服务机构 提供各类非典型工作机会进行就业媒合,并未告知失业者可能问题与相关权益规范,职训 机构与企业合作进行就业训练时,企业若提供非典型工作机会,职训机构通常也不会告知 参训者权益问题,更遑论特别补助企业为非典型工作者办理在职训练。因此,未来政府应 该扩大就业服务、职业训练、雇用奖助等积极劳动市场政策支出,特别加强对於非典型工 作者的安全保障,如此才是顾及劳工安全需求,真正适合台湾的劳动政策变革思惟方向。 三、建立长期失业者的失业救助制度以及就业途径 在「长期失业」问题方面,虽然2009年5月後已经修法将「长期失业者」纳入就业 服务法第24条,使其能够获得就业安全网的初步保障,但是具体的就业政策方案却仍未见 政府提出。有鉴於长期失业者再就业时面临特别的困难,因此必需提供加强协助,以下分 述之。 (1)首要之务是建立「失业救助」制度 由於目前就业保险制度提供的失业给付期限最长只有6个月,对於已经领完失业给 付却依然失业的长期失业者而言,并不符合其实际困境,因此有必要仿效其它先进国家, 建立失业救助制度,也就是针对已领完失业给付者经过专业就业谘询评估,确认仍然不具 备立即之就业能力者,应提供失业救助金,并且在领取期间,应该配合建构长期失业者的 「就业途径」,以协助长期失业者能够从救助体系重返劳动市场再就业,提供长期失业者 的工作信心与动力,包括技能评估、个别的寻职协助、促使寻职者工作的财务诱因、训练 资讯、寻职者工作经验与态度的传授谘询,具体措施包括下列项目: (2)长期失业者个人加强协助方案 就业谘商人员应针对长期失业者,加强长期失业者对於劳动市场的了解,提供长期 失业者正确的劳动市场就业资讯,建立适应劳动市场实况的薪资期望;并提供个人化的就 业谘商,依照长期失业者的个别情形,拟定适合不同长期失业者的就业生涯计划,如参与 就业训练、推介服务、公共就业机会,并需考量其健康、交通、住宅等需求,提供相关的 个人化协助。 (3)长期失业者公共就业计划 针对符合最低收入标准者、且接受政府补助的经济收入弱势长期失业者,由於经济 弱势需加以协助,因此有必要提供公共工作机会,协助发展。为扩大长期失业者在劳动市 场的就业空间,藉由「长期失业公共就业计划」,由政府提供短期的工作机会,以维持长 期失业者与劳动市场的接触,避免疏离。发展「长期失业者整合性工作据点」,雇用经济 弱势的长期失业者。 (4)长期失业者就业行动整合方案 由政府提供补助,将企业与民间协会团体整合纳入,以雇用长期失业者,藉由「再 技能化」(re-skilling)与「再整合化」(re- integrating)的方式,强化长期失业者 的就业能力与寻职能力,建构形成长期失业者的就业整合体系,包括「专业整合企业」( professional integration company)、「中介性就业协会」(imtermediary employment association)等二种型态,以「训用合一模式」,由企业训练并雇用长期失 业者。 作者李健鸿为文化大学劳工关系系助理教授 ----------- 给大家参考、讨论 最近很忙 等我有空再来看.... ^^| -- 霖 凤 宫 第三十首 丙癸 中吉 柳毅传书 奉公谨守莫欺心 自有亨通吉利临 目下营求且休矣 秋期与子定佳音 二零零九 三月 二十九 求於 三山国王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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