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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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策] 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时间Mon Jun 28 12:44:07 2010
(以下两篇都来自「产业资讯服务电子报」)
■ 推动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之相关说明
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policy/2010/policy_10_074.htm
资料来源:经济部 智慧财产局
发布日期:2010/06/18
前言
智慧财产权保护攸关产业利益与国家竞争力,因此各国无不列为重要产业政策之一。随着
两岸经贸活动交流愈趋密切,所衍生智慧财产权之申请、保护及权利遭侵害等相关争议层
出不穷。目前我国的企业及人民在中国大陆碰到的智慧财产权问题主要是产品被仿冒与盗
版、着名的商标及着名的产地名称被抢先注册、在中国大陆常常可以看到贩卖一些不是台
湾生产的水果却标示让人误以为是台湾生产的水果等等,这些问题除了来自两岸日益增加
的经贸投资活动外,两岸使用相同的文字语言,中国大陆经济发展快速但是人民对保护智
慧财产权的观念尚未成熟等也是原因之一,显见智慧财产权保护已是两岸共同的课题,如
果能透过协商,加强两岸合作,提升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环境,除可保护我国产业利益及
提升国际竞争力外,也可以确保两岸人民权益,达到互利双赢的效果。
为什麽要推动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及合作
1.我国人民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商标案件远超过大陆人民在我国的申请案件
从最近5年两岸人民在专利、商标申请案件数(详表1、2)来看,我国人民每年赴中国大
陆申请专利、商标案件数远超过中国大陆人民来台申请专利、商标的案件总数。就专利申
请案来说,我国赴中国大陆申请件数平均每年高达2万多件,而中国大陆人民来台申请案
件数,近5年虽呈现上升的趋势,但均仅有几百件,以去(98)年为例,其申请案件数仅
为694件。就商标申请案来说,我国赴中国大陆申请案件数,平均每年约为9千件左右,而
中国大陆人民来台申请案件数,近5年虽亦呈现上升的趋势,但以申请案件数最高的去(
98)年为例,其申请案件数仅为1,186 件。观诸以上统计数据,提升两岸之智慧财产权保
护环境,相较於中国大陆业者,对我商将更为有利,我国自应采取积极主动态度。
2.两岸语言文化相同,造成仿冒及侵权情形时有所闻
国际间对智慧财产权均采属地保护原则,申请注册的效力及排除仿冒侵害权利的行使,均
仅限於提出申请或注册的国家,无法及於其他国家。换言之,我国人民或企业如欲在某国
取得专利或商标权,就必须向该国的专利或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或注册;在取得专利或
商标权後,若遭到仿冒侵权时,才能依法向当地的执法机关要求协助排除。
上述情形,在一般国际间对於智慧财产权之保护而言,本属极为平常之状况,然而两岸间
由於文字语言相通,人民经贸往来频繁,关系极为密切,加上两岸长久以来互不接触、各
行其事的结果,助长了投机仿冒以及抄袭抢注之风气,例如:「阿里山」、「日月潭」、
「梨山」、「池上米」、「西螺」、「燕巢」及「古坑咖啡」等我国着名产地名称,均在
大陆被抢先注册,虽然经我方努力,部分商标已被撤销,惟对素具良好声誉与品质的农产
品及农民利益已造成影响。
另外,近年来华语创作市场兴起,华语歌曲、电影、电视节目等在两岸均受到欢迎,大陆
为全球最大华人市场,历史文化共通性使我国人民所创作的着作及创设的品牌,在大陆引
起共鸣及被利用之程度与机会远胜过其他国家,据业者非正式之估计,台湾原创歌曲在大
陆正版市场之销售额约为台湾之十倍以上,显见大陆市场之重要性。惟两岸交流受限,加
上网路科技助长,两岸影音非法传输、下载侵权事件日益增加,对两岸影音娱乐产业及文
创产业,造成很大的商机与权益的损失。
3.非台湾生产水果以台湾水果名义标示,影响农民及消费者权益
中国大陆於94年7月28日宣布台湾15项水果进口为零关税,由於台湾水果品质优异,早已
建立良好信誉,在上海等都会区广受消费者喜爱,但市场上以非台湾生产水果以台湾水果
名义标示,时有所闻,最终造成消费者对台湾水果的负面印象,打断我国农产品後续销售
通路,影响台湾果农的权益,中国大陆消费者权益也缺乏保障。
解决因应之道
为帮助我们的厂商与人民解决上面这些问题,从民国97年开始,政府就透过民间机构,与
中国大陆的主管机关,每年轮流举办专利、商标及着作权论坛,并在会後就两岸智慧财产
权保护问题进行沟通与交换意见,透过这样的交流,双方在部分议题及互信面已逐步建立
基础,例如我们在中国大陆被抢先注册的「阿里山」等着名产地名称,就是透过这样的管
道,协调中国大陆撤销,拿回来的。另外,「台湾啤酒」、「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
「池上米」也在去年(98)年拿到注册;「金门高梁」及「慈济」则在今(99)年1月底
被中国大陆认定为驰名商标。
可是透过民间机构这条管道的协调,毕竟没有透过「机关对机关?」这条管道来得直接、
有效、快速,因为智慧财产权案件的处理涉及公权力,所以世界主要国家如美国、欧盟等
,为了保障他们企业及人民的智慧财产权,都会透过协商要求中国大陆加强保护。我国是
中国大陆第7大贸易夥伴,第5大投资国,为了保障企业与人民的权益,政府有必要透过协
商,跟中国大陆建立主管部门的沟通平台及协调处理机制,共同打击盗版及仿冒,特别是
取缔提供非法下载音乐或电影的网站、共同防止抢别人的着名商标或着名产地名称来注册
的行为,以及加强取缔不是台湾生产的水果却标示台湾水果等,使我们的人民及企业,在
中国大陆得到更好的智慧财产权保护。
结语
第5次江陈会将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及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是政府的目
标,经济部积极进行各项准备工作,期望能达成国人的期望,以期建立两岸智慧财产权合
作及保护机制。
表1:台湾人民赴中国大陆申请专利、商标案件数统计
年度 专利(件) 商标(件)
94 20,599 9,406
95 22,496 5,773
96 22,833 9,914
97 22,469 9,020
98 21,113 10,676
合计 109,510 34,113
资料来源:大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表2:中国大陆人民来台申请专利、商标案件数统计
年度 专利(件) 商标(件)
94 195 561
95 292 595
96 358 957
97 566 957
98 694 1,186
总计 2,105 4,256
资料来源: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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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相关问答
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policy/2010/policy_10_076.htm
资料来源:经济部 智慧财产局
发布日期:2010/06/22
1.什麽是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A:就是保障国人智慧财产权的协议
世界主要国家如美国、欧盟等,为了保障他们企业及人民的智慧财产权,都会透过协商要
求中国大陆加强保护。所以,本协议就是参考这些国家的作法,透过与中国大陆洽签协议
的方式,加强双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与合作,但本协议将更为具体,并建立两岸沟通平台
与协调处理机制,以更直接、有效及快速地协助国人解决在中国大陆面临的智慧财产权的
问题,并提升智慧财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2.为什麽要与中国大陆签署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A:
(1)我国人民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商标案件远超过大陆人民在我国的申请案件(见相关统
计)
(2)解决国人於中国大陆面临的智慧财产权问题
(3)透过民间团体,以个案协处的方式,不够直接、快速、有效
(4)国人期望政府与中国大陆协商解决两岸智慧财产权问题
I.陆委会於民国98年底所作的民意调查显示,有高达73.3%民众,赞成第5次「江陈会谈」
商谈智慧财产权保护问题
II.智慧财产局於民国97年委托全国工业总会办理「台湾厂商在大陆智财权保护问题」之
调查,(结果见相关统计)
3.两岸相互承认专利优先权,有什麽好处?
A:保障研发成果
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好处,举例而言,国人於民国99年1月1日在国内申请专利,又於同年12
月31日,以相同的发明向中国大陆申请专利,两岸签署协议相互承认优先权後,其在中国
大陆关於是否有先前技术存在而不准专利的判断时间点,就可以用民国99年1月1日,而不
是同年12月31日,这样权利人就不会因为两岸申请专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两个申请日之
间,被第三人不法抢先申请,以确实保障国人的研发成果。
4.如何解决我国着名商标或着名产地名称在中国大陆被抢先申请注册与仿冒的问题?
A:建立主管部门的沟通平台与协处机制,有效解决抢注问题
中国大陆为全球最大华人市场,相同的历史、文化和语言的渊源,使我国的着名商标或着
名产地名称在中国大陆常被抢先申请注册与仿冒,例如「永和豆浆」、「捷安特」、「慈
济(医院)」、「阿里山茶」、「池上米」等。未来两岸签署协议後,双方将建立主管部门
的沟通平台与快速的协调处理机制,协助权利人解决着名商标或着名产地名称被抢注与仿
冒的问题。
5.要怎麽解决我国流行歌曲、电视节目及电影等影音文创产业在中国大陆被盗版与经由网
路非法下载的情形?
A:建立主管部门的沟通平台与协处机制,改善盗版与经由网路非法下载的情形
我国流行歌曲、电视节目及电影等影音文创产业在中国大陆常遇到被盗版与经由网路被非
法下载的情形,例如周杰伦、蔡依林、杨丞琳、S.H.E、五月天等着名歌手的歌曲;「康
熙来了」、「就想赖着你」等电视节目,以及「艋舺」电影等,除常被非法复制外,也常
经由网路被非法下载。未来两岸签署协议後,经由建立主管部门的沟通平台与快速的协调
处理机制,将可改善盗版与经由网路非法下载的问题。
6.两岸签署本协议後,在台湾取得的专利、商标或植物品种权等,可不可以不用申请注册
或登记,就能自动在中国大陆受到保护?
A:还是要到中国大陆申请注册或登记
因智慧财产权保护采属地原则,就算两岸签署协议,要在中国大陆取得专利、商标或植物
品种权的保护,还是要依照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申请注册或登记,才能取得保护。所以
两岸签署本协议後,在台湾取得的专利、商标或植物品种权等,并无法自动在中国大陆受
到保护。同样地,中国大陆人民要在台湾取得保护,也要依照台湾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注册
或登记。
7.政府如何协助农民解决充斥於中国大陆的「山寨」台湾水果问题?
A:透过协商,请中国大陆加强取缔
两岸洽签协议後,透过主管部门的沟通平台与快速的协调处理机制,要求中国大陆加强取
缔「山寨」台湾水果,就可以确保台湾水果出口到中国大陆的市场,并保障农民应有的经
济利益。要特别提醒的是,为保障正宗的台湾水果,尽早向中国大陆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
集体商标,才是最具体有效的做法。
8.我们的农业技术很发达,两岸签署本协议後,例如芭乐、凤梨等,是否可以到中国大陆
申请植物品种权,以防止植物品种技术的外流?
A:植物品种权有保障,技术不外流
中国大陆和我国一样,新的植物品种要得到保护,必须申请登记,而且必须是政府公告的
植物种类,才可以申请登记,获得保护。可是,两岸公告可以申请登记的植物种类差异很
大,我国主力的农作物,例如芒果、番石榴、凤梨、印度枣等,在中国大陆目前都还无法
申请登记,将来政府将透过协商,积极争取中国大陆扩大可以申请登记的植物种类,使我
国主力的农作物都可以到中国大陆申请植物品种权的登记,就可以防止植物品种技术的外
流,保障植物育种家的种苗技术和研发智慧。
9.两岸签署协议後,双方建立的沟通平台,将如何运作?
A:建立4个工作组:「专利」、「商标」、「着作权」和「品种权」
两岸签署协议後,双方将建立「专利」、「商标」、「着作权」和「品种权」4个工作组
,我方系由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担任「专利」、「商标」和「着作权」工作组的业务联络窗
口,分别与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对
口;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则担任「品种权」工作组的业务联络窗口,与中国大陆的农业部和
国家林业局对口。透过上述业务联络窗口建立机关对机关、机制对机制的沟通平台,可以
更直接、有效及快速的处理智慧财产权保护问题,对两岸的智慧财产权将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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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内文
这是下一次江陈会要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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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为好 便作所长 因姓黄,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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