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厚黑散人)
看板Policy
标题Re: [讨论] 台湾是不是可以健全监察制度?
时间Tue Jun 15 21:54:05 2010
其实监察制度 现在与之前已经大不相同
各国创设这个制度的缘由也不同 这是自明之理
就五院制中的监察院 依中山先生的理论 足认为"御史的滥觞"
就我认知而言 依照他开国後的各次演说"认为监察权理应还给人民"见解
应该是把以前监察权认为是独立於君权的权力
但是大家都知道御史不过是皇帝对中央与地方官员的爪牙罢了
从"御史"被历史学家认为"是以前皇帝私人秘书"中可以得知ㄧ二
君王不见了 人民成了民国的"主" 但是人民很难能直接控制 因此才借用监察制度
又引入"弹劾"的概念以及希望能够纠正政府不法 加上人民四权中的"罢免"
似乎可以认为 "弹劾权"与"罢免权"是阻止贪赃枉法的官员两道"铡刀"
西方的君主对於监察制度是用来控制贵族与平民
防止人民或贵族违反基督教教义或君主政令 或做出影响其统治权威的"网子"
直到了後来 民主盛行 检查(书籍)制度被废止了 又为保护人权与公众正义
因此设立独立监察使 一方面纠正政府失当或违法的政策 一方面保障人权
然而不同的是 在北欧很多监察使是没有实际上"弹劾"的权限的
只有对政府或国会有建议权 或者发新闻稿 公开资讯 审计报告 参予会议提供建言
但是中国也好 西方也好 监察官员的共通性是都有"主动调查"与"针对政府"的特性
尤其到了现代 不只纠正政府失当或贪污 也纠举企业
也聚焦在"保障基本人权 政治社会经济的人权 司法上的程序正义 团体人权 环境权"
监察制度除了"集中制"外 还有"分散制" 前者是现代常做的 後者是中国以前的方法
各机关都有类似监察与纠举的官员 一道又一道的防腐措施 层层绵密的法规
无论皇帝发出的政令 各政府机关(以前宰相府或六部) 各级地方组织都有戒备
现在我国有了政风官员 我觉得就是个好方法 而刚好又因为五院制 有了"监察院"
只是刚好法治不明 人民素质不够 政党恶斗严重 对司法与政府公信造成伤害
准此 我认为或许可以好好的发挥一下五院制真正的"大秘技"-----五院共治(制)
如此说好了 目前台湾中央政府有两强:总统与立法院(应该没人反对吧!)
行政院成了总统保护下的机关 其他三院几乎成了"肉脚" 造成"魏蜀吴"般的三权分立
因此我想若"稍"加调整 首先重新让行政院贯彻大部分的副署权:
凡非涉及国外事务者 总统所发的命令或公布对内生效的法律 都须行政院副署
人事案的部份(如法官 高级文官 军官升等 地方事务官) 由考试院副署 行政院协助
外交权 解散国会权 提名行政院各部长与考试院官员 由总统经立法院同意为之
立院正式改名国会依然负有立法 其他四院的人事同意权 预算审核权 条约批准权等
总统与立法委员分享立法权 行政与考试两院的法案以咨文方式请总统或立法委员提议
如此形成了 行政院与考试院 总统与国会共治(制)的情况
再来我想说的"重点"是摆在:司法院与监察院的合作共治问题
司法院未来将完成"终审裁判机关"化 然後贯彻"一元多轨制"与"转任法官制"
司法权为了防止"球员兼裁判"的问题 当然不宜直接加入司法行政部门
因此"监察院"刚好弥补了这层空缺 让监察官员由司法院院长向总统提名国会同意任命之
设立各种任务的监察官 包含之前说的司法人权监察官 经济与消费者监察官等
按照性质与职务专门负责纠举与调查相关的违法事实 并且提到相关法庭做审判
监察官与法官一样采取转任制 由律师 检察官 法学者 政风人员或法律实务专业者转任
年龄限制 道德与社会贡献等当作是"严格"条件 司法院院长提名之
采独立任期制 以免受到更多干涉 重要的是贯彻监察法 制订相关监察官调查程序
课予中央的检察机关与地方上的各机关协助办理 加强监察官办案系统与权限
相关监察官发现政府官员或大型企业或富贾(收入与财产达所得分配的前百分之ㄧ)
违反相关监察法 即依照相关调查与审判程序 以"妥速 效率 公开"的原则向法院弹劾
对於人民提出人权侵害的防止诉求或陈情 要求在一定期限给予回应
另外审计监察官在中央各部会设置"监察次长" 在地方设置"地方监察专员公署"
对於官股公司由金融监察官设置独立"监察人" 贪污者没收赃款 加重罚金与劳役 限制出境
我觉得与其教育 不如"刑治" 在民主国家要施行"刑治" 一定要符合正当司法程序
而且速率 效率 执行手腕反而要更强 把举证责任转为被告 采"不明财产认定贪污"
把原本刑事的处罚转为公法上不当得利或行政罚 行政执行罚 以免拖垮进度
"地方监察公署"24小时全天候开放人民陈情 含政府或法人不当违法或侵害人权的检举
或者对於政策的疑问或建议 也开放给人民检阅政府资讯 要求政府公开资讯等
对於国会议员 地方议员等人的不法情事则比照弹劾总统方式办理:
监察院长提出弹劾 司法院院长招集大法官会议组成大弹劾庭审判并邀立院代表旁听
我觉得 让人民知道政府官员与议员的作为 真正将政府政策"透明化"
对於不法情事严厉的处罚 监察官也可以针对其职务范围向政府各部门与国会提出建议
"五院制"真正的精神是"共治(制)"以及"地方自治" 让人民可以用政府部门控制政府部门
而非如西方三权分立所言的"三权分立" 毕竟这不是三权政府 而是五权政府
要就真正成为成为三权分立政府 要就真正贯彻"五院共治(制)"与"国管理政府"的精神
总把他国宪政精神搬来解释不同的政府的政府制度 这一直是台湾宪政的弊病与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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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ochs:财产不明这条 以现在环境 任谁都不可能做到 06/17 09:16
2F:→ stevegreat08:我没说任何人 只说"政务官常任文官法官检察官与议员" 06/17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