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风之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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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台湾是不是可以健全监察制度?
时间Tue Jun 15 02:57:30 2010
※ 引述《stevegreat08 (厚黑散人)》之铭言:
: 台湾的监察院 被国家透明组织认为是十分先进的组织
: 使监察权完全独立於三权之外 但是奇怪的是为何我的清廉度却只有中度清廉?
行政首长提名
国会同意
就好比总统制的内阁阁员,总统提名,议会同意并副署一样
监察权可以算是行政权了
: 这绝非一个陈水扁所能搞垮的 毕竟陈水扁他还不够那位菲律宾前总统...
: 高度清廉国家除了新加坡是因为精英政治与重罚思想(以刑去刑的最佳典范国)
: 北欧各国是各有一套健全的监察制度的 监察使制度 丹麦的检警合一制度
: 不久前板上又出现了政府改造的声浪 说真的我并不看好行政院再造
: 而且监察委员有29人竟然还输给北欧国家只有不到5名的监察使
: 就组织编额 助手人数 权限地位等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权源 我们竟然输这麽惨
: 我觉得监察院乾脆改成由各监察官办公室组成算了 然後再引入丹麦的警检合一制
: 监察院由5名独立监察官负责 为常任 并可指派1~2名副监察官
: 常任监察官包含:"司法人权""环保""经济公平与消费者""社会福利"与"廉政审计"
: 其中廉政审计监察官兼负政府资讯公开的权限与调查贪污的事项
: 司法人权监察官负责狱政 司法执行程序 人权保障等事项
: 经济公平与消费者监察官负责公平交易法 消费者保护 食品产品卫生安全等事项
: 等等之类的......
: 至於丹麦检警合一 我指的是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合一 治安警察不算在内
: 丹麦把全国分为六个检察署 还有两个特别检察署 检察署下设分署
: 检警合署办公 即检察长也兼任该区警局局长也负责指挥下属检察官控告
: 其中丹麦两个特别检察署 为"重大经济犯罪检察署"与"特别国际犯罪检察署"
: 负责全国性任务 监察使也可以提起"起诉请求" 或到国会报告 或发布新闻纸
: 也可以参予政府会议与国会 提出相关建言 并对特定可能违反人权者提出异议
: 而资格审查不像台湾监察院有政治任命色彩 是必须曾从事法官 监察官 律师 法学者等
: 且道德标准 年龄资格 曾经为人权或法治做出的贡献等都是提名任命的条件
: 可是台湾监察院的监察委员年龄普遍比北欧各国监察使为高 或许也是因为如此
: 经过了"政治历练" 老人都比较不敢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对抗强权
: 根本也忽视了中国传统"谏官"与"御史"等 专用年轻位轻者担任 满腔热血又能参政的用意
: 当然年龄与资格不是出任监察官的主要条件 法源依据与组织也不是透明与否的关键
: 但就监察官的性质以及所需要的勇气与好奇心 似乎年青气盛 专业正直是重要的人格吧!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
从小受过的教育,身处的环境,出生的家庭,从事的行业,接触的东西等等....
在在都是造成意识型态的一部分
要抛弃意识形态,这不可能,人不可能没有自己的意识形态
要是没有意识形态,那麽对这事情完全不了解,就会无法判断这件事该怎麽做
就以你说的监察委员好了
找外国人,最没利益问题,也许最客观,但他们对台湾完全不了解,无法帮台湾执法
要是懂一点台湾的问题的外国人,那就有所好恶,才会有所选择,也才有判断的标准
这些好恶就会造成所谓的偏见,那麽就不会有完全客观的判决出现
要提高台湾的监察权效能,倒不如提高台湾人民法治概念和人民素质还比较可行
再者,要以制度来改善制度的缺陷并不可行
假设说无论每一个制度都有漏洞,那用另外的制度来解决他
这样推论的话,无限论证的逻辑无法成立
所以还是要靠人,至少要有一半靠人来维持
古代的御史制度是非常态的君王代理人
而文官体制才是常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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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uopohung 来自: 140.117.42.235 (06/15 02:58)
1F:→ stevegreat08:我觉得法制确立 慎选人事 才行 教育不成就用刑与罚 06/15 12:18
2F:→ stevegreat08:台湾法制思想不好 就加强执法的效率与认定的速度 06/15 12:18
3F:→ stevegreat08:将贪污的举证责任从监察官移转至被调查者 监察官只要 06/15 12:19
4F:→ stevegreat08:要求被调查人出席与接受陈情即可 另外人权保护的调查 06/15 12:20
5F:→ stevegreat08:依然由监察官举证 责任确立 罚则确立 执行彻底就可以 06/15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