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厚黑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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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台湾是不是可以健全监察制度?
时间Mon Jun 14 21:42:08 2010
台湾的监察院 被国家透明组织认为是十分先进的组织
使监察权完全独立於三权之外 但是奇怪的是为何我的清廉度却只有中度清廉?
这绝非一个陈水扁所能搞垮的 毕竟陈水扁他还不够那位菲律宾前总统...
高度清廉国家除了新加坡是因为精英政治与重罚思想(以刑去刑的最佳典范国)
北欧各国是各有一套健全的监察制度的 监察使制度 丹麦的检警合一制度
不久前板上又出现了政府改造的声浪 说真的我并不看好行政院再造
而且监察委员有29人竟然还输给北欧国家只有不到5名的监察使
就组织编额 助手人数 权限地位等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权源 我们竟然输这麽惨
我觉得监察院乾脆改成由各监察官办公室组成算了 然後再引入丹麦的警检合一制
监察院由5名独立监察官负责 为常任 并可指派1~2名副监察官
常任监察官包含:"司法人权""环保""经济公平与消费者""社会福利"与"廉政审计"
其中廉政审计监察官兼负政府资讯公开的权限与调查贪污的事项
司法人权监察官负责狱政 司法执行程序 人权保障等事项
经济公平与消费者监察官负责公平交易法 消费者保护 食品产品卫生安全等事项
等等之类的......
至於丹麦检警合一 我指的是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合一 治安警察不算在内
丹麦把全国分为六个检察署 还有两个特别检察署 检察署下设分署
检警合署办公 即检察长也兼任该区警局局长也负责指挥下属检察官控告
其中丹麦两个特别检察署 为"重大经济犯罪检察署"与"特别国际犯罪检察署"
负责全国性任务 监察使也可以提起"起诉请求" 或到国会报告 或发布新闻纸
也可以参予政府会议与国会 提出相关建言 并对特定可能违反人权者提出异议
而资格审查不像台湾监察院有政治任命色彩 是必须曾从事法官 监察官 律师 法学者等
且道德标准 年龄资格 曾经为人权或法治做出的贡献等都是提名任命的条件
可是台湾监察院的监察委员年龄普遍比北欧各国监察使为高 或许也是因为如此
经过了"政治历练" 老人都比较不敢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对抗强权
根本也忽视了中国传统"谏官"与"御史"等 专用年轻位轻者担任 满腔热血又能参政的用意
当然年龄与资格不是出任监察官的主要条件 法源依据与组织也不是透明与否的关键
但就监察官的性质以及所需要的勇气与好奇心 似乎年青气盛 专业正直是重要的人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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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60.222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18.167.60.222 (06/14 22:06)
1F:推 RIFF:民选监察委员? 06/14 22:20
2F:→ stevegreat08:考试或法定严格限制资格年龄 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 06/14 22:27
3F:→ stevegreat08:采任期制 独立任期6年得经提名连任之 年龄限制30岁以 06/14 22:27
4F:→ stevegreat08:上 60岁以下 届满後转任终身荣誉职大法官 06/14 22:28
5F:→ stevegreat08:後面那句"终身荣誉职大法官"是说超过50岁且任满20者 06/14 22:29
6F:推 RIFF:我的想法:不是采严格的资格审查 06/14 23:34
7F:→ RIFF:而是门槛制:考试确保求职位者对於公共行政及法律有足够了解 06/14 23:35
8F:→ RIFF:然後,发照 其次扩大政府资讯的揭露 任由持执照者去告官员 06/14 23:37
9F:→ RIFF:动机方面:采利益引诱制;设定夺(爵)年资制度 或赃款=红利 06/14 23:38
10F:推 larusa:上面的制度还是要从基石来 只改上头是收不到效果的 06/14 23:38
11F:→ RIFF:藉此鼓励告高官、办大案 06/14 23:39
12F:→ larusa:原PO最後提到的是重点 但如何找到适合的人来担任这麽重要 06/14 23:40
13F:→ RIFF:PS.我由历史观,严格的资格审查产生的菁英 不如群狼战术 06/14 23:40
14F:→ larusa:职务 可能需要长期来作 并且能让人才有完整的养成教育 06/14 23:41
15F:→ larusa:我不能认同R大以利诱为出发点的制度 这样腐化的速度只会更 06/14 23:43
16F:→ larusa:快 06/14 23:44
17F:推 RIFF:* 我反而认为:资格审查产生的菁英比较腐败 06/14 23:45
18F:→ larusa:所以我也没认同原PO的部分论点 06/14 23:45
19F:→ RIFF:* 我倾向小政府,因而 也反对为此增聘官员 06/14 23:45
20F:→ RIFF:* 民间很多徵信社,这方面可以借用人民的力量 06/14 23:46
21F:→ RIFF:* 只要考个试,确保合格者通晓公共行政的运作方法 06/14 23:47
22F:推 larusa:我是认为 建立威信的监察体制比较能减少贪污舞弊情事 06/14 23:47
23F:→ RIFF:政府监察政府是无用的 我怀疑 不存在能长久正常运作的监察院 06/14 23:49
24F:→ RIFF:也不存在长久有威信的监察体制 与监察体制的长久廉能 06/14 23:50
25F:推 larusa:从事监察工作者 最好本身有较高的荣誉心 06/14 23:50
26F:→ RIFF:现制改民选 利用政党竞争 可以考虑 06/14 23:51
27F:→ larusa:制度无以为继 通常是因为人 在人才选拔任用的这一环出了问 06/14 23:51
28F:→ larusa:题 还是可以由制度面的改善来完善之 06/14 23:51
29F:→ RIFF:例如.警察不可能长久有荣誉心 监察委员也不可能 06/14 23:52
30F:→ RIFF:简言之,引用人民的力量应比较有效 也契合民主的精义 06/14 23:54
31F:推 larusa:警察人太多 不可能是真的 但人数少的监察委员也不行说不过 06/14 23:55
32F:→ larusa:世界上就是有国家能把监察体系做好 不是吗? 06/14 23:56
33F:推 RIFF:那..或者试看看抄袭别人的制度吧 反正烂很久了 试几年无妨 06/14 23:59
34F:推 larusa:开头我有说 只抄上面不把基石打好 也不太容易成功 06/15 00:00
35F:→ larusa:总之要抄就抄整套 06/15 00:01
好感动 第一次发文没被人嘘 呵呵
回正题首先我也是小政府的支持者
所以在政府改造工作上我是持"失败"见解的
监察院原本就是存在的机关 所以应无多立机关之虞
至於R大所言的夺爵制 有点像是秦汉时期御史的鼓励方法
秦汉的御史大夫是副宰相 兼掌国家文书与监察宰相
只要宰相失误一被弹劾 御史大夫就有可能升任宰相 且增加俸禄
不过虽然有其诱因 但是针对台湾这样的国家 我觉得反而变成了另一个贪污温床
没错!!监察制度重要的不是法制如何完备 或罚则如何之重
一切制度的腐败都来自於人 因此重要的是如何约束监察官本身
再说 台湾的毛病就是常常制度只抄一半 导致四不像的乱象
这也是问题来源 因此这篇只是我抛砖引玉 希望能够引发讨论
我的见解是"重新设定"监察院与监察委员的"定位"
因而主张"独立任期制""设立年龄上下限""法律资格背景要求""建议代替弹劾"
就第一点 台湾依照事务的性质设置"分别"独立监察官或委员会
完全独立任期化(个别任期4年或6年)并严格课责 授予完整职权与准司法权
例如司法人权由3~5位委员或1名监察官组成 廉政审计则由一位监察官负责
公平市场与消费者监察官则采委员制 负责审核有关"公平交易"或"消费者保护"
就第二点 为了一方面使工作能顺利进行所以经验很重要
但是又不希望受到"政治历练"的影响 发挥真正监察的功效
所以最好设定30至45岁(或最长到50岁)的年龄限制
因为年纪太重怕会失去好奇心与热情 当满20以上年者可升为荣誉职大法官
就第三点 把监察官的背景从多元背景改为单一法律背景
至少必须是杰出的法学者 法官 律师 检察官 高阶警察 政风人员等司法实务背景
尽量避免政治酬庸 因此总统谘询大法官会议後 再请立法院同意任命
就第四点 把原本监察院可以提出弹劾案的权限限缩 变成只可纠正建议与公开资讯
并且让监察官能参加立法院会议或行政院会议 提出建议
而当监察机制启动时 可以主动调查并回覆人民陈情 或公开资讯 发新闻稿
到国会建议弹劾 或要求检察官起诉 或要求相关部会主管停止违法官员职权
由於不具强制力 基於"面子"问题 至少不敢不听话吧
如果还担心就把弹劾权留着 与立法委员一样都可提出弹劾 但必须要稍加自我限缩
对於特侦组或许有丹麦"重大经济犯罪检察署"的那种独立检察署态样
但是由於特侦组也有权调查总统的贪污等事务 个人以为应该移到监察院
毕竟丹麦没有"监察院" 只有国会监察使与司法总监
然而 要收到实效 还必须配合教育与严格效率的执法功能
当时丹麦要实行"检警合署办公"时 很多人质疑其功能与违宪(违反法官保留)
但是之後发生某一地方官遭检举贪污後 检警合署与国会监察使的功效就彰显了
监察制度绝非只有法律的保护者角色 还有人权保障的功能
只有具备以上两者 并且常常在新闻或学校教育中教导人民
另一方面严格执行阳光法案与人权保护法案 如此一来才能真正成为高度透明国家
不过 监察院重新设定涉及宪法层面 但又不能直接改造法务部
所以我没辄了 只能说出来 野人献曝一番
相关资料:
http://www.aec.gov.tw/www/policy/anti_corruption/files/laws-1.pdf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18.167.56.175 (06/15 01:07)
36F:→ larusa:我的想法是 要能确保适合做监察的人才能进来做事 不间断 06/15 01:16
37F:→ larusa:这也是一项制度的改变 小弟说的素质不足主要是指教育的部分 06/15 01:18
38F:→ larusa:已经越来越不重视品德部分 又 除了品德之外 监察人才也不是 06/15 01:18
39F:→ larusa:凭空就出现 要如何养成跟引导合适的人进到监察部分工作 06/15 01:19
40F:→ stevegreat08:首先原本有的人 可以先用 如各级法官们 毕竟这种官职 06/15 01:21
41F:→ larusa:要确保监察体系运作无碍 最好从最底层的人员就开始采取较严 06/15 01:21
42F:→ stevegreat08:也还是"特务官"的性质 所以只好让立法院独立审核 而 06/15 01:22
43F:→ larusa:格的选拔任用 然後利用工作轮调及进修使有能力的人负更大的 06/15 01:22
44F:→ stevegreat08:非一同审核 否则跟现在立法院一样没救.... 06/15 01:22
45F:→ larusa:责任 一直到最高负责的官员 06/15 01:23
46F:→ larusa:用原先就有的人也不是不行 但要重新审查将合适的留下来 06/15 01:24
47F:→ stevegreat08:没错 你这样说没错 只是与其期待能够彻底改变内部 不 06/15 01:40
48F:→ stevegreat08:如由外部的机关能够有效的控制 至少也少了利益冲突 06/15 01:40
49F:推 RIFF:照我前述:几乎每个徵信社都是监察委员;不限制人承办 06/15 05:54
50F:→ RIFF:也不限制一案一办: 06/15 05:55
51F:→ RIFF:无法贿赂全台的徵信社 也就无监委怠惰受贿的疑虑 06/15 05:56
52F:→ RIFF:利益驱力:一旦被告经判定 则赃款=奖金 若是事务官且无赃款 06/15 05:58
53F:→ RIFF:则立法规定 夺取被告的公务员年资转为徵信社的劳保年资 06/15 06:00
54F:→ RIFF:尽量不要增加国家的财政支出 06/15 06:00
55F:推 RIFF:其中最重要 是要制度建立利益驱力,才容易承案 06/15 06:03
56F:→ RIFF:若没有利益驱力 要指望监委 很困难 06/15 06:04
57F:推 RIFF:补充:不限制人承办-意指无分案制度 06/15 06:07
58F:→ stevegreat08:我必须要说 照你如此说法 我们只要用考试考出行政官 06/15 12:15
59F:→ stevegreat08:立法官 司法官即可 徵信设是否真能发挥保障人权? 06/15 12:15
60F:→ stevegreat08:如世界各国认知 监察权不只是防范贪污不法 必须兼掌 06/15 12:16
61F:→ stevegreat08:人权保护 徵信社谁理你人权啊!!有钱再说!! 06/15 12:16
62F:推 BMay:我倒觉得不是检警合一,而是需要独立检察长(如美国)的制度 06/15 12:32
63F:→ BMay:然後把这种权限交给监察院,而且让监委不要是总统提名的 06/15 12:33
64F:→ BMay:因为总统提名一定会提听话的,就让监委像法官一样独立 06/15 12:34
65F:→ BMay:而且给监委权限去起诉总统,就像美国水门案一样 06/15 12:35
66F:→ BMay:所以我觉得是我们监委不够"独立",权限也不像别国那麽大所致 06/15 12:36
67F:→ stevegreat08:这麽说大法官也不该总统提名? 况且外国监察史并非是 06/15 15:48
68F:→ stevegreat08:否为总统提名 而是总统提名的人受到严格法定条件限制 06/15 15:48
69F:→ stevegreat08:美国实行三权分立 大法官也是总统提名 参议院同意 似 06/15 15:49
70F:→ stevegreat08:乎从来没人质疑大法官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吧!!!! 06/15 15:50
71F:推 zxas10143:第4点原po的想法一开始可能有效,但久之後很容易两种搞在 06/21 14:02
72F:→ zxas10143:一起,而形同虚设. 06/21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