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看板Policy
标题[转录]Re: 建议废掉公审会
时间Thu Jun 10 16:13:58 2010
※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1C45dt2r ]
作者: Eventis (何逸凡) 看板: politics
标题: Re: 建议废掉公审会
时间: Thu Jun 10 11:20:21 2010
※ 引述《CrazyMarc (专杀分身狗)》之铭言:
借用补充原体系图说明公投法14条的审查流程
文义其实很清楚就有两个阶段不同的审查,
"谁"来审查以及审查"什麽"都不同.
┌驳回(行政处分)
│ 公投14I:
主管机关...经审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於
│ 十五日内予以
驳回:
│ 一、提案不合第九条规定者。
│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之情事或
│ 未签名、盖章,经删除後致提案人数不
│ 足者。
│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事者。
│ 四、提案内容相互矛盾或显有错误,致不能
│ 了解其提案真意者。
申请公投─→中选会形式审查┤
公投14I:
主管机│
关*於收到公民 │
投票提案,经
审0m│
查... │
│
└(行政院→送公审会实质审查) →审查结果回
公投14II:公民投票案经审查 行政院,以
无前项各款情事者 行政院名义
,
主管机关应将该 予以准驳
提案
送请各该审议 (行政处分)
委员会**认定 公投14III:
公投34:行政院应设全国性公 公民投票案
民投票审议委员会,
经前项审议
审议下列事项:
委员会认定
一、...
不合规定者
二、...
主管机关应
公投37:直辖市政府、县(市) 予
驳回...
政府应设地方性公民
投票审议委员会,审
议下列事项:
一、...
二、...
*主管机关
公投3I:
全国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地方性
公民投票之主管机关为直辖市政府、县 (市)
政府。
**审议委员会:
公投2:
公民投票事项之认定,由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
审议委员会) 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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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06/10 11:26)
1F:推 CrazyMarc:E大出手必属精品 123.193.32.84 06/10 12:09
2F:推 yyjack: E大出手必属精品 114.44.144.14 06/10 13:04
3F:推 oodh:借转 203.65.62.106 06/10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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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家贫 既无嗜好 不学无术 亦无专长 唯打翻茶杯 或饮料罐 或新鲜屋
不乏瓶水 亦有碗面 铝铁生熟不锈钢 大小利乐锡箔包
有色无色玻璃 软壳硬壳塑胶 凡立不曾未倒 寸地无一免湿
初时心喜 触翻热汤而後败兴 久之或忧 撞倒汽水反得释然
本为一时之误 积久成习 偶一为之 还傲世中无双
故以为好 便作所长 因姓黄,自号
「掐倒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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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5.62.106
4F:推 stevegreat08:他可以开补习班了 我第一个报名 06/10 22:29
5F:推 aquarius360:我也不认为这没有民意基础的单位有存在的意义 06/12 02:40
6F:→ aquarius360:久前提过想写的的罢免法修改也与这有些关联就是 06/12 02:42
7F:→ aquarius360:因为结果是这单位会直接消失,所以没有讨论它的意义 06/12 02:43
8F:→ aquarius360:再找时间来写,也作为行政组织改造的前置条件 06/12 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