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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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策] 产业创新条例草案 (审议中,总说明)
时间Mon May 3 15:46:18 2010
这个月,我想大家真的就偶尔花点力气去研究
如何设计出「以劳工为主体 (劳工导向) 的经济促进政策」
既然是以「产业创新条例」作为讨论思考的例子
以下就找了正在审议中的「产业创新条例草案」来给大家参考
虽然不必要逐步地真的顾到一个法条所需的各章节条目,
不过至少了解一下原条文照顾到哪些角度、用何种手法,
以免在自己发想设计制度时挂一漏万。
产业创新条例草案
http://moeaidb.gov.tw/external/ctlr?lang=1&...&f=Law&t=f&id=3817
(着色的是条文 未着色、缩排的是说明)
(这个法案还满长的,为了方便板友在阅读後作即时的思考
把全文按长度分开张贴(以免读太多 越读越闷),以下是一至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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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产业创新,改善产业环境,提升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业,指农业、工业及服务业等各行业。
一、第一项明定本条例之立法目的及适用产业范围。
二、面临新兴工业国家之崛起,政府应塑造良好之产业发展环境;同时,
为协助产业持续创新,实行差异化策略,以提高产品附加价值,
进而提升产业竞争力,爰制定本条例。
三、产业创新为本条例之重点主轴,由於各产业发展界线日趋模糊,
为因应经济发展,跨农业、工业或服务业等领域之整合发展,
日渐成为潮流,爰於第二项明定产业之范围,至各行业跨业整合後,
亦属产业范围之一。
第二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设立之公司。
二、企业:指依法登记之独资、合夥事业或公司。
三、无形资产:指无实际形体、可明辨内容、具经济价值及可直接支
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资产。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
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二章 基本方针
第四条 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订定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发展计画,
报行政院核定,并定期检讨。各产业之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负责推动
所主管产业之发展。
一、台湾过去以工业或制造业为主之产业发展重心,应随知识经济时代之
来临而配合调整。而如医疗服务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相关服务业或其他产业,
均亟需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正视其产业发展课题,
共同协助该等产业之发展。
二、为确立各产业之发展政策及方向,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订定
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发展计画,报行政院核定,作为施政之依据。
订定时,得邀集产业、学术、研究机构等各界,并视需要参考直辖市、
县(市)政府意见,以汇集各界意见及凝聚产业发展共识。
该等政策及方向,应视产业环境之变化,定期予以检讨,
并向各界加以宣导说明。
三、另由於部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所管产业多着重管理面向,
较欠缺协助产业发展思维,爰於第二项明定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应负责推动主管产业之发展。
第五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得订定地方产业发展策略;订定时,得会商
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奖励或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以推动地方产业发展。
一、产业发展课题,不仅是中央各部会之权责,爰於第一项明定
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亦可积极主动规划地方产业发展之策略,并得会商
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後订定,以利与中央之产业政策接轨。
二、另为鼓励直辖市、县(市)政府积极配合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定之
政策方向,爰於第二项明定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运用奖励或补助之方式,
鼓励直辖市、县(市)政府配合推动产业发展。
第六条 产业受国际经贸情势或其他重大环境变迁之冲击时,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
关应视需要提供产业调整支援措施,以协助产业恢复竞争力及促进社会安定。
一、为因应国内产业受重大环境变迁之冲击,以致企业运作出现短期性或
暂时性之营运困难时,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视需要提供产业调整
支援措施,以促使产业早日恢复生机,维持社会安定。
二、所定重大环境变迁之型态,例如对外签订国际贸易协定、国际金融风暴等
情事。
第三章 创新活动之补助或辅导
第七条 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以补助或辅导方式,推动下列事项:
一、促进产业创新或研究发展。
二、提供产业技术辅导。
三、鼓励企业设置创新或研究发展中心。
四、协助设立创新或研究发展机构。
五、促进产业、学术及研究机构之合作。
六、充裕产业人才资源。
七、协助地方产业创新。
八、其他促进产业创新或研究发展之事项。
前项补助或辅导之对象、资格条件、审核基准、申请程序、核定机关及其他相
关事项之办法,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一、产业创新之活动,除企业本身之研发人才投入外,透过企业间或
企业与学术单位间之相互合作等活动之进行,亦可创造加速之效果。
为协助产业加速创新,爰於第一项明定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运用补助
或辅导方式,推动创新活动。
二、第一项第二款所称产业技术辅导,不限於单纯之技术,产销合作、
产业标准订定、经营管理等技术,亦均包括在内。
三、第二项授权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产业补助或辅导办法,俾资适用。
第八条 为促进产业创新,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捐助设立或补助之创新或研究
发展机构,其接受政府委托执行有关创新及研究发展或产业辅导计画者,应配合提
供相关技术辅导。
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捐助设立或补助之创新或研究发展机构,
较民间机构拥有较多资源,故该等机构执行政府之相关创新及研究发展或
产业辅导计画者,应更积极运用其研究发展成果或服务能量,
协助创新或研究发展之扩散,俾利加速整体产业技术升级。
第四章 无形资产流通及运用
第九条 为促进创新或研究发展成果之流通及运用,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蒐集
及管理创新或研究发展成果资讯,并建立资讯服务系统。
一、知识经济时代,利用过去创新或研究发展之成果再加值,
将能更加速创新之速度。
二、过去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多编列有研究经费,惟部分机关未能将该等
成果加以整合运用,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主动蒐集创新或
研究发展成果资讯,建立交流平台并加以运用、扩散,
使产业运用智慧财产之成本得以降低。
三、另因创新或研究发展之成果涉智慧财产权之保护事项,如未能善加保护,
势必严重打击创新之动力,故资讯服务系统之有效管理,亦应予注意。
第十条 为协助企业呈现无形资产价值,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订定评价服务基准。
二、建立评价资料库。
三、培训评价人员。
四、建立评价示范案例。
五、办理评价推广应用活动。
第三十五号与三十七号财务会计准则公报发布後,企业对於如何可靠衡量
无形资产之价值,需求日殷,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办理无形
资产评价相关业务,包括订定服务基准、培训人员等,以共同提升我国
评价无形资产之专业服务能量。
第十一条 为促进企业运用智慧财产创造营运效益,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辅导
企业建立智慧财产管理制度。
一、创新研发之成果为企业之重要资产,企业宜於内部有效进行管理。
二、为促进企业充分运用智慧财产,创造营运效益,爰明定各中央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辅导企业建立智慧财产管理制度,
包括企业之智慧财产营运策略、目标及有关智慧财产之取得、保护、维护
及运用等。
第十二条 为提升智慧财产流通运用效率,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建立服务机制,
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资讯服务系统,提供智慧财产之流通资讯。
二、提供智慧财产加值及组合之资讯。
三、办理智慧财产推广及行销相关活动。
四、协助智慧财产服务业之发展。
五、产业运用智慧财产之融资辅导。
六、其他智慧财产之应用。
一、企业之创新可藉由他人之创新成果再予加值,至如何让智慧财产於
共通之平台上有效流通,则为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协助产业创新之
重要课题。
二、现行科学技术基本法对於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已有所规范,
为强化智慧财产流通及运用之整合服务及其效率,爰明定各中央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辅导办理智慧财产资讯之流通运用、组合加值及
行销推广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为鼓励产业发展品牌,对於企业从事国际推广、提升国际形象活动及相关
事项,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予以奖励、补助或辅导。
前项奖励、补助或辅导之对象、资格条件、审核基准、申请程序、
核定机关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一、台湾制造业目前多以代工为主,缺乏拥有国际性品牌之公司,而品牌为
无形资产成果之一环,对於提升产品附加价值甚为重要;而企业之品牌提升,
亦可连带提升国家整体形象。为鼓励企业发展品牌,爰於第一项明定各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发展品牌之国际推广及提升国际形象活动等事项,
得提供奖励、补助或辅导。
二、第二项授权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奖励、补助或辅导办法,
俾利适用。
第五章 产业人才资源发展 章 名
第十四条 为强化产业发展所需人才,行政院得指定专责机关建立产业人才资源发展
之协调整合机制,推动下列事项:
一、协调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重点产业人才供需调查及推估。
二、整合产业人才供需资讯,订定产业人才资源发展策略。
三、协调产业人才资源发展之推动事宜。
一、人才资源发展攸关产业发展及其长期竞争力,且涉及各部会之权责,
为利协调及资源整合,爰於第一项明定行政院得指定专责机构,
建立协调整合机制,俾利推动产业人才资源发展。
二、协调整合事项,包括重点产业人才供需调查、研究人才发展策略、
产业人才资源发展之推动及各机关之分工与资源分配等协调事宜。
三、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就各产业人才供需状况进行了解及调查,
而中长期产业供需之状况则或有推估之必要。透过界定产业人才之范围,
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方能就产业人才需求之状况进行後
续产业人才资源发展策略之研拟与订定,进而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十五条 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依产业发展需要,补助或辅导民间机构
订定产业人才职能基准,作为民间单位人才培训、延揽及能力监定之参考。
前项补助或辅导之对象、资格条件、审核基准、申请程序、核定机关及其他相
关事项之办法,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定之。
一、按先进国家民间机构多订有产业人才职能基准,作为企业招募人才时
之筛选标准,亦作为个人职能训练之参考,有助於提升产业人才素质。
参酌各先进国家之作法,爰於第一项明定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
依产业发展需要,推动民间机构订定产业人才职能基准,供各界作为人才
延揽之参考。又考量产业类别众多,且对各类型人才需求日趋多元,
产业人才基准之订定应纳入民间机构能量,以符合多元需求。
另由於订定过程,需花费大量人力及经费,爰於第一项明定得由各中央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补助民间机构订定。另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亦得
委托专业机构提供辅导,协助民间机构於推动发展其人才职能基准过程中,
取得所需专业知识等资源。
二、第二项授权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补助或辅导办法,俾利适用。
第十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依产业发展需要,订定产
业人才职能基准及核发能力监定证明,并促进国际相互承认。
前项能力监定证明之核发、换发、补发、撤销、废止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
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一、鉴於现阶段国内产业人才职能基准之运用并不普遍,
而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管之职业训练法,提供职业技能检定,较偏向技能面;
另考试院考选部主管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则为公务体系中技术职类,
或攸关公众利益、民众福只及安全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之执业资格认定。
故为避免法令及作法产生扞格,爰於第一项明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亦得依产业发展需要,订定产业人才职能基准,
并得依其所订之基准,核发能力监定证明。
二、为使产业人才职能基准得与国际接轨,进而提升本国产业人才之
专业能力,达成本国发展产业之目标,第一项亦明定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亦应积极办理促进国际相互承认事宜。
三、第二项授权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能力监定证明核发办法,
俾利适用。
第十七条 为厚植产业人才培训资源,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补助或辅导产业人
才培训机构及团体之发展及国际产业人才培训机构之引进。
一、产业人才之培训不应仅局限於教育体系,目前先进国家为培训产业人才,
多设有专业培训机构,以更为贴近产业之需求。
二、为带动国内人才培训产业之发展,提升人才素质,爰明定各中央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以补助或辅导措施,鼓励人才培训机关或团体之发展,
及国际级产业人才培训机构之引进。
第十八条 为增进国际视野及建立国际网络,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补助国内
产业专家参与国际组织会议、国际标准制定或国际交流活动。
鉴於参与各种国际组织会议、国际标准制定活动及国际交流活动,有助於扩大国内产业
专家之国际视野,并与国际网络接轨,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提供相关之
补助或奖励。
第六章 促进产业投资
第十九条 为促进投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下列事项:
一、建立跨部会协调机制。
二、各项重大投资计画投资程序与相关优惠事项之谘询及协助。
三、重大投资计画之推动及协调事项。
四、其他促进投资事项之谘询及协助。
企业投资事项包括企业之设立许可、水电、土地、环境影响评估、人力、
融资与租税等相关事宜,涉及各部会权责,故应有单一部会针对投资案
进行相关事务之协调整合工作,以缩短重大投资案件之作业流程,并加速
重大投资计画之推动,爰明定由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上开投资事项协调事宜。
第二十条 为鼓励产业运用国际资源,对於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各中央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予适当之协助及辅导。前项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协助及
辅导之对象、资格条件、审核基准、申请程序、核定机关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
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一、为因应国际经济环境之竞争趋势,应鼓励企业运用全球资源,
进行全球布局,降低企业对外投资或技术合作之风险,爰於第一项明定
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提供适当之协助及辅导。
二、第二项授权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辅导办法,俾利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国外投资者,应於实行投资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但一定金额以下,得於实行投资後,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国外投资之方式、出资种类、一定金额、申请期限、申请程序及其他相关
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一、我国现行对外投资之管理兼采事前核准及事後备查制,
若投资人每年结汇汇出逾一定金额者(目前规定为五千万美元),
必须於实行投资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一定金额以下,
得选择於实行投资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於实行投资後,
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爰订定第一项。
二、第二项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就国外投资之方式、出资种类、一定金额、
申请期限、申请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订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直辖市、县(市)政府积极招商,中央主管机关得建立
奖励招商机制,对招商着有绩效者,予以奖励。
前项奖励之对象、资格条件、审核基准、奖励额度、申请期限、申请程序、核定机关
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一、促进投资或招商事项,往往须仰赖企业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
充分合作,方得以加速投资案之推动。
二、为营造优良投资环境,鼓励直辖市、县(市)政府积极参与招商,
爰於第一项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得建立奖励招商机制,鼓励直辖市、
县(市)政府积极招商。
三、第二项明定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授权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
第七章 产业永续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产业永续发展,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补助或辅导企业推动
下列事项:
一、协助企业因应国际环保及安全卫生规范。
二、推动温室气体减量与污染防治技术之发展及应用。
三、鼓励企业提升能资源使用效率,应用能资源再生、省能节水及相关技术。
四、产制无毒害、少污染及相关降低环境负荷之产品。
前项补助或辅导之对象、资格条件、审核基准、申请程序、核定机关及其他相关事项
之办法,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一、我国企业面临日益增加之国际环保及安全卫生规范,加以我国推行
节能减碳政策,对中小企业及传统产业影响甚钜。为鼓励产业永续发展,
爰第一项明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以补助或辅导等方式,协助企业
符合国际环保及安全卫生之标准,提升利用能源、水及其他资源再生、
温室气体减量管理等技术能力,并鼓励运用无毒害、少污染技术进行生产。
二、第二项授权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补助或辅导办法,俾利适用。
第二十四条 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鼓励政府机关及企业优先使用能资源再生、
省能节水、无毒害、少污染及相关降低环境负荷之绿色产品。机关得於招标文件中,
规定优先采购经认定符合前项规定之绿色产品,并得允许百分之十以下之价差。
前项绿色产品之规格、类别、认定程序、审核基准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
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一、关於机关优先采购绿色产品,政府采购法第九十六条、机关优先采购
环境保护产品办法及资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二条等已有相关规定。
二、本条所定之绿色产品范畴,较环境保护标章使用许可之产品为广,
以促进生态效益及资源循环使用并进,建构不虞匮乏之产业永续发展环境,
政府应健全能源、水及其他资源永续利用之发展环境,并鼓励生产及
消费绿色产品,爰於第一项明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鼓励政府机关及
企业优先使用绿色产品,第二项并赋予百分之十价差之市场诱因,
以促进绿色产品之消费。
三、第三项授权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绿色产品认定审核办法,
俾利适用。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企业善尽社会责任,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辅导企业
主动揭露制程、产品、服务及其他永续发展相关环境资讯;
其表现优异者,得予以表扬或奖励。
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承诺持续遵守之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并改善员工及其家庭、当地整体社区之生活品质。由於产业永续发展
必须兼顾经济、社会与环境等三方面,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已为国际间
企业永续发展之重要指标,相关资讯之揭露,对企业及国家形象提升至为重要。
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以辅导方式,促进企业主动揭露企业
对环境、社会及永续发展等相关资讯,其表现优异者,得予以表扬或奖励,
以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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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部份改天再贴)
给大家参考喽~
特别贴到第七章,可以看到这个草案还把采用环保产品10%价差
和 辅导奖例企业公开制程
纳入了产创条例
还有全球营运中心也是
虽然说是「创新」
不过大概当前台湾产业升级、转型、跨足发展 的 利基要素都纳进来了
这也没有什麽不好啦,反正不写在这部,也是要再修别的法
最後,如一开始所说的
大家可以先参考这七章 共25条 (尤其是後面几条)的内容
开始设计以劳工为标的、主体 的经济促进法规
要怎麽样,才能让这个产业里的劳工有更多钱赚、
又不至於被企业赚走政府奖励後,权益被法规忽略呢?
大家不妨想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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ˍ◣ . ↘ 千山鸟绝,万径踪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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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舟蓑翁,独钓江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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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ˍ_ __ . oodh《残江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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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5.62.106
※ 编辑: oodh 来自: 203.65.62.106 (05/03 16:01)
※ 编辑: oodh 来自: 203.65.62.106 (05/03 16:02)
题外话...
倒也不是要讨拍拍
如果只是贴pdf档连结,要下载、又长 看的人大概不多
但光是转贴、排版、着色 这一半的草案说明 就花了我两个半小时的时间
有时候也许大家会觉得板主对这个看板的使用者有太多的意见和期望
也许,可以说是,我多少希望自己花的时间有它的价值吧...
so 既然大家有得看,就多看几眼、多想一下、分享你的创意吧 ^^
※ 编辑: oodh 来自: 203.65.62.106 (05/03 16:06)
1F:推 LORDJACK:抱歉我认为原命题根本不可能 05/04 01:06
2F:→ oodh:产业是由工作者组成的,领导者也是工作者 投资者则是有利於工 05/04 09:33
3F:→ oodh:作者的可奖励对象 从这个角度来看 命题和创产条例并不会有太 05/04 09:34
4F:→ oodh:多不同 05/04 09:35
5F:推 LORDJACK:很直观的, 你何时看过劳团谈公司前景 05/04 10:03
6F:→ oodh:那是他们想的少啊 已经习惯被视为零合的议题并不代表就不会 05/04 10:06
7F:→ oodh:有合作、蓝海 的机会 两岸会谈不也是这样吗? 过去一直把 05/04 10:06
8F:→ oodh:两岸的经济和外交视为竞争的零合关系,在观念转变後,花心思 05/04 10:07
9F:→ oodh:一样能设计出进展的方法 「以劳工为主体」并不是劳团的专利 05/04 10:07
10F:→ oodh:当我们认为劳团只会抗争时,反过来说,在乎经济发展的人如果 05/04 10:08
11F:→ oodh:把劳工权益视为「那是劳团的事」 其实不也和他们一样吗? 05/04 10:08
12F:→ oodh:这样也无怪乎社运人士会采取对抗、零合的角度看待经济发展 05/04 10:09
13F:→ oodh:在乎劳工权益的劳团 要证明自己的理念能在「让劳工权益获得保 05/04 10:11
14F:→ oodh:障,而更有助於经济发展(劳动力是经济竞争力的一环 内需市场 05/04 10:11
15F:→ oodh:也是经济的一环)」 反过来支持经济发展的人也一样想试着证明 05/04 10:12
16F:→ oodh:经济发展可以不会像劳团宣称的那样必然演变成用纳税钱图利财 05/04 10:13
17F:→ oodh:团 而让劳工被压榨」 我觉得是殊途同归的,只是要让自己用 05/04 10:14
18F:→ oodh:不习惯的角度去思考政策而已 05/04 10:14
19F:推 LORDJACK:可是问题还是一样多, 劳工没有出资本, 所得的资讯又最少 05/04 15:26
20F:→ LORDJACK:现在谈的是产业创新又不是个人发明专利 05/04 15:27
21F:→ LORDJACK:能评价劳工在组织内的某种创见的人, 也只有组织的决策者 05/04 15:28
22F:→ LORDJACK:所以, 要鼓励员工在每个位置上创新=鼓励能正确评价员工的 05/04 15:29
23F:→ LORDJACK:老板. 05/04 15:29
24F:→ LORDJACK:做到极限就是现制, 全员皆老板, 全员都发股票底薪零 05/04 15:31
25F:→ LORDJACK:你看有几个劳工愿意接受这样的劳动条件 05/04 15:32
26F:推 LORDJACK:换句话说好了, 设想一个方法, 能鼓励你的大腿多运动, 这 05/04 15:50
27F:→ LORDJACK:样你整个人也会比较健康 05/04 15:51
28F:推 LORDJACK:要能做到这样, 最好的方法就是发给你的大腿一个脑 05/04 15:54
29F:→ oodh:你可能设想太多了,就像管理人员一样被视为创意工作者一样 05/04 17:22
30F:→ oodh:这个创意工作者的认定,可以沿用原本对产业的角度,也就是 05/04 17:22
31F:→ oodh:创意产业的工作者 都算创意工作者,或 专案申请的产业工作者 05/04 17:23
32F:→ oodh:这样;所以不会一间公司中有人适用,有人不适用 因为有其他人 05/04 17:23
33F:→ oodh:才能让这些有创意的人 他们的创意 有更大的国际竞争力 05/04 17:23
34F:→ oodh:只是在落实奖励的流程、考量奖励的内容时,以「工作者」为依 05/04 17:24
35F:→ oodh:归,设计上可以允许资本家和工作者一起得利;却不会导致只有 05/04 17:25
36F:→ oodh:「产业、公司法人、资本家」得到奖励,而对劳工没有帮助,甚 05/04 17:25
37F:→ oodh:至企业往无人化发展 (无人+节税+供应链分布海外 对台湾何用?) 05/04 17:26
38F:→ oodh:并没有要「仅限劳工得利、排除资本家、管理者获利」 05/04 17:27
39F:→ oodh:更没有要仅限RD、有创意提供的人受奖励...这样才能全面发展 05/04 17:27
40F:→ sealoe:我觉得, 不用特地找啥双赢, 只要政府严格执法就ok 05/04 17:51
41F:→ sealoe:另外, 调高处罚, 不要企业违法加班"只"罚30k 05/04 17:52
42F:推 ChallengerII:推严格执法+调高处罚 还要罚到让企业会痛的才有用 05/04 19:44
43F:推 LORDJACK:无人化也要成本, 并不是不用钱, 那笔钱还是会流到社会上 05/05 11:18
44F:→ LORDJACK:一个资本家的收入, 都会变成C+I的形式, 两样最後都会花出 05/05 11:19
45F:→ LORDJACK:去, 所以不用在意资本家买豪宅, 买豪宅等於有人卖豪宅 05/05 11:20
46F:→ LORDJACK:这个社会进步的动力, 来自於新的需求, 何谓新的需求,最屌 05/05 11:20
47F:→ LORDJACK:最炫的东西就是新的需求, 而这些需求最初都只有有钱人能 05/05 11:21
48F:→ LORDJACK:负担. 所以, 如何鼓励电动车产业的发展= 如何创造出够多 05/05 11:22
49F:→ LORDJACK:能买电动车的资本家 05/05 11:22
50F:→ LORDJACK:所以, 那个国家的创意发明最多 = 拥有最多资本家的美国 05/05 11:24
51F:推 LORDJACK:劳工地位下降的原因, 是因为劳动产出的价值下降 05/05 11:27
52F:→ LORDJACK:比如说你十年前一天生产十只鞋, 你十年後还是一天生产 05/05 11:27
53F:→ LORDJACK:十只鞋, 你的产出不但没增加, 你的消费反而有增加, 那你 05/05 11:28
54F:→ LORDJACK:生活处境自然低下 05/05 11:28
55F:→ oodh:无人化运作成本很低,郭台铭发言时就是以此作为鸿海未来价格 05/05 11:50
56F:→ oodh:竞争力来源的 05/05 11:50
57F:推 LORDJACK:成本会变成采购机具的费用啊, 不然工具机产业的产品要卖 05/05 12:16
58F:→ LORDJACK:给谁 05/05 12:16
59F:→ LORDJACK:这部分下降的成本, 一是变成售价, 嘉惠消费者, 二是变成 05/05 12:18
60F:→ LORDJACK:股东的获利, 股东再贡献给情妇买奢侈品, 三是变成机械业 05/05 12:18
61F:→ LORDJACK:的营收, 总结起来, 就是台湾要加快发展机械业 05/05 12:19
62F:→ LORDJACK:或是加快发展情妇业 05/05 12:20
63F:→ LORDJACK:不然哪来那麽多不用工作的情妇, 不就是失业人口转的 05/05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