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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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从美、韩就业法案看产创条例的就业补助机制
时间Mon Apr 5 18:31:22 2010
从美、韩就业法案看产创条例的就业补助机制
(工商时报 4/5 社论)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40500096,00.html
近日为了产业创新条例第20条之1增订对中小企业新聘人员的补助,引起各界广泛讨论。
持反对者或以绑桩买票挞伐,或以耗费百亿公帑抨击,或以道德风险期期以为不可行。
但我们认为这些评论未尽公允,不论从中小企业的特性,或参考美、韩近来所提出的
就业法案,补助中小企业以创造就业机会,确有其正当性与必要性。
依据民国95年的工商普查,我国中小企业只用了22%的资产,但雇用的人数却
占国内总受雇人数的64%,若把雇主一并计入,中小企业所创造的就业人数
占总就业人数比率更达76.6%。中小企业仅用少数资源,但却创造庞大的就业机会,
非仅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力量,同时众多员工由他们获得薪资,缴交所得税,
并在市场消费,也为台湾经济及财政带来可观的动能。
不过,自从台湾加入世贸组织後,随着市场开放,中小企业的竞争压力加剧,
为降低成本,中小企业雇用外劳的人数扶摇直上,短短5年已由7万多人升逾10万人,
也因此近年自中小企业失业的人数急速增加,於前年已升至31万人。显然,
如今中小企业雇用动能趋缓,除了有金融海啸的因素,更有结构性因素,
若政府能於法律中明定给予就业补助,自然有助於中小企业恢复昔日雇用的能量,
就纾解台湾长期的失业困境,确有其必要性。
对於有人从政治绑桩来看待此一问题,我们认为大可不必,反而应由增进
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着眼。这项法案至终还得经立法院三读才生效,而立法院的
委员有蓝有绿,法案通过若能泽加於民,在野的民进党也有贡献,何需每每以
狭隘的政党之私横加反对?
另外,有人认为这样的补助又得耗费数百亿公帑,而且可能造成中小企业
雇主解雇旧人,另聘新人的道德风险。对此,我们深感不解。这个社会固然有
钻营牟利之辈,但是从过去实施的中小企业薪资补贴方案续用率达67%看来,
中小企业雇主多数并不如外界所想像的如此不堪,况且产创条例第20条之1
也可以设定补助标准,要排除这些道德风险,并非难事。
我们同样深感不解的是,政府长期以来对科技业的研发、购买自动化设备补助,
少有人质疑是否涉及道德风险,但何以如今对中小企业微薄的雇用补助,就以严苛的
标准加以反对。事实上,以近六年中小企业雇用人数每年平均增约13万人估计
(近两年已不及此数),即令全数符合补助标准,一年补助也不及150亿元,
相较「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每年对大企业减税逾千亿元,实在微不足道。
依财政部估算,从82年到97年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总减税额逾1兆元,这笔
对科技业庞大的补助,与台湾如今关键技术仍处处仰人鼻息的画面,极不相称,
但何曾有人舖天盖地的提出质疑?就此而言,对中小企业公平吗?
其实,包括南韩与美国最近都不约而同地提出对中小企业的就业补贴法案。
美国参议院在10天前以68票赞成,29票反对的悬殊比数通过「促进就业法」,
提供了176亿美元的就业补贴,未来美国企业若雇用失业逾60天的劳工,
雇主可免徵6.2%的社会安全保险税,若雇主雇用这些劳工逾1年更可享有
1千美元的退税。更令人佩服的是,促进就业法虽是民主党提的法案,
但仍获得11位共和党的议员支持。看看美国政党政治的格局,我们的政治人物,
能不汗颜吗?
再看看韩国,除了在短期的「恢复就业计画」里,针对中小企业增雇人力
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之外,在长期的就业方案中,也拟将创造就业机会列为赋税奖励的
重点。美、韩的促进就业方案所采取的做法,与我国产业创新条例第20条之1大致相同。
由此也可以知道,在全球化失业问题日趋严重的今天,补助中小企业增雇人力,
已渐成为各国的重要政策,而究其原因,乃由於中小企业是一劳力密集产业,
拥有极强的就业创造动能。
长期以来,经济学家多数认为追求成长可以纾解失业、改善所得差距、
提升中产阶级的薪资,但这10多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这个论述未必成立。
因为一国的经济成长若仅依赖资本密集产业,营收成长不必然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非仅如此,在赢者圈愈来愈小的情况下,将使所得差距愈拉愈远。因此
成长已不是解决一切经济问题的万灵丹,反而协助中小企业创造就业机会,
才能使经济免於失衡。如此看来,在产业创新条例增订奖励中小企业创造就业机会
的机制,自然有其正当性。
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J.K.Galbraith)曾以
「当马儿有足量的燕麦喂饱时,麻雀才可以拣食一些残渣」,
来描述雷根向富人倾斜的赋税政策思维。想想如今产业创新条例的立法
如此争执不休,除了夹杂政党的意气之争外,许多人潜意识里视中小企业为小麻雀,
恐怕也是重要原因吧。但看看今天全球经济失衡到如此地步,这样的思维
恐怕也得做些修正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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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参考
政府向来在奖励中小企业上较难规划全体的政策 -- 多为个案补助
然而,个案的申请又常有技术或知识、视野门监
我个人是支持在创产条例直接按所提供工作机会作补助,可以避免中小企业不够
积极而错失参与政策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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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tzkgb:创产条例设计非以劳方为主 配套恐嫌不足 道德风险才会大 04/06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