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厚黑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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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政策] 台修法 观光医疗大松绑
时间Sat Mar 20 17:11:50 2010
※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 台修法 观光医疗大松绑
: http://0rz.tw/hFkJY
: 为打造国际医疗专区,行政院会日前通过医疗法修正案,为台湾发展国际医疗与观光医疗
: 大松绑。未来设立於专区私立医疗机构,若专办国际医疗业务者,可以公司组织方式设立
: ,发行股票或分红,同时可吸引外人投资,并打广告行销业务。
: 草案增订,中央机关得限制专办国际医疗的私立医疗机构在指定区域内设立,并得
: 专案核定病床数,推动国际及两岸医疗业务。不过,民众到这些私立医疗机构都得自费。
: 修正後的相关草案已经送到立法院,一旦审议通过,得设专区专办国际医疗业务,
: 卫生署同时将成立专责办公室和民间合作,主管观光部门的交通部长也将和卫生署会共同
: 携手,加强国际医疗产业的发展。
: 卫生署长杨志良表示,台湾医疗水准与价格具竞争力,但现行法令规定,医院是非
: 营利机构,不能以公司方式组成、发行股票或分红。因此修正医疗法部分条文,允许专营
: 国际医疗的私立医疗机构,可采取公司组织型态。
: 至於专区外的公、私立医院,也可设立虚拟专区,在独立区域提供相同服务,最多
: 可有10﹪病床从事国际观光医疗业务,也是全部自费,健保不给付,但当国家有重大紧急
: 需求时,卫生署可要求医院只照顾国人,徵用紧急病床。
: 卫生署表示,专区内若医疗资源不足时,还是应以当地民众医疗需求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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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这法案的松绑是好事
: 不过
: 法条设定的有点奇怪...
: 基於医疗伦理,不开放医疗行为促销
: 却修法让专营国际医疗的私立院所可以广告促销
: 要就修法让医疗行为可以行销,要就不要修
: 现在修这样,
: 好像是 理论上医疗不应该是一种牟利行为,不过,「外国人的话,可以哦!」
: 这样不是挺怪的吗? 好像外国人的健康组织不这麽重要一样...
财团法人,依民法规定的性质,属於「公益法人」,是没错的。
所谓的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并制定规章与捐助财产
若目的无法达成时,则会依申请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解散。
因此,财团法人不能将所得分配给其成员,因为法人本身是不能被机关成员分配财物的。
台湾医疗水平,有些部份确实已经可以当作是吸引国外人士来做观光医疗服务,
医院是财团法人,也因此他不能以赚钱为目的,
但是却还是可以赚取所得已达到其目的,然而,医院的目的是什麽?这实在是很吊诡的。
我觉得,未来若真要从事这种「观光医疗」,那医院的性质应该要加以区别,
若是普通医疗与健检,由大型医院与诊所构成地区医疗网服务之,
若是观光医疗,由大型医院监督与协助的医学中心服务,专门从事指定业务,
前者,原则上采行「全额健保」,但是特力状况则「自费」;後者则「全额自费」。
我认为,应该广设「私人诊所」或「地区门诊部」,负责基层的治疗与追踪,
「急诊部」,由医院在各地设置,负责二十四小时紧急救难,
「医院」负责对诊所转诊的重大病患,进行手术与精密健康检查,康复追踪则回到诊所,
「观光医疗中心」,由医院监督或协助,但其成立与经营方式采用「公司」模式。
不要区分什麽外国人、本国人,凡事非一般就医或定期指定健检的项目,通通不准健保,
所谓「一般就医」,包含急诊就医、重病转诊等,非不必要的「整形美容」、「疗程」,
另外,大型医院原则上通通自费,除非由诊所或急诊部依「健保就医」模式转诊;
所谓「定期指定健检」,包含重病重伤者、某严重疾病危险群、老人、儿童、孕妇等,
定期去大医院做指定的健康检查,至於其他健康检查,则至少半数自费,
健保局针对健保特约诊所、药局、医院应该要更加严密的补助申请审查,
并且鼓励人们从基层诊所开始就医,不要一股脑儿往大医院冲,浪费社会资源。
观光医疗的部份,就姑且让它成为一个商品吧!有何不可呢?
台湾未来势难以再做出重工业的产业了,反而要向精密工业、R&D与服务产业转型,
医疗转为观光服务也是一种可以为台湾谋求利益的方式,只是不要让人可以滥用健保,
甚至未来,农业、渔业等也要转型为「观光取向」,这是一种趋势了。
况且,医疗不能拿来促销,是没错,但是如果是整形美容或健康疗程等,就不是医疗了,
而是一种「医学服务」,因此罪恶感不用太重啦!
只要健保知道分寸,好好的制订健保费收取与分配的规定,并彻底执行,就很好了,
或许监察院可以指定一名或若干名监察委员专门负责健保局业务的监督,
这样或许可以让健保局更加谨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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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ukoferng:现在不少问题就在於健保 03/20 21:05
2F:→ stevegreat08:我知道呀 我是觉得健保的范围很不明显 必须做整理 03/21 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