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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我想把它当作「我对台湾死刑存废」议题最後结论,并兼论其他刑度问题。 如我上两篇所言,我质疑死刑的存废,无外乎三点: 一 违宪之争议,「限制」是否等於「剥夺」? 二 现代刑罚概念(「预防」与「再教育」)的矛盾 三 加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的衡平问题 而第一点与第三点讨论的中心,无外乎「人权」与「正义」平衡, 至於第二点,只就刑法学中的「刑罚论」作探讨。 首先,我从宪法的角度做观察,认为,宪法第23条所谓的「限制」, 指的应该是「部分」的权利受到公权力的抑制,而非「全部」权利丧失, 否则会有违宪的疑虑,因为宪法是保护每个人民的,无论何身分,一律平等。 而且尤其是那些属於少数一方的权利,更是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 也因此宪法第7条特别保障「平等」原则, 第8条也规范了「人身自由受到公权力侵犯」的相关保护措施, 况且,若把人当作是「杀鸡儆猴」的工具, 也似乎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基本内涵:人的主体性(即不能被当作政策或法律的工具) 其二,刑罚在以前是纯「应报」主义,也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但是还有阶级或身分之分,不同阶级或身分受的刑度也不同,难以以所谓的「公平」。 现代的刑罚,主要在於「预防」与「再教育」的措施,防止社会继续受到损害, 至於「应报主义」却还是存在於我国刑法概念之中。 就「预防」观点来看,各种刑罚(包含死刑)目的有「一般性预防」与「特别预防」: 一般预防是在防止一般人重新犯罪,利用一连串的审问攻防中, 告诉一般人何种行为是法律所要处罚的,与会受何种处罚,有点「应报」主义的成分; 特别预防是防止加害人继续在社会害人,以及让他们在狱中接受「再教育」防止再犯, 这种预防动机就是与「再教育」做为概念上的主体。 在一般现代化的民主国家,都设有「罪责能力」的规定,在我国是在刑法第18到20条, 若有这些情形,会有减轻与免除罪责的情况。 各国的现代刑法,一般用的是「三阶理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罪责) 前两者合为不法的内涵,若成立了就是刑事不法,但若行为人缺乏罪责能力则不罚。 但是,就再犯的机率而言,往往是那些缺乏罪责能力的人再犯,如犯罪时陷入精神障碍, 然而法律却不处他们死刑,只是将他们终身监禁罢了。 那为何一般死罪的人,却一定要给予死刑,而非终身监禁, 死罪已经会被判死刑了,因此就算将它们通通改做无期徒刑,社会成本也不至於太大, 至於逞凶斗狠者、贩毒者往往都是心智尚未成熟的人,社会是否也应该多示以同情? 当然,这必须要有很多配套措施,然而要等所有配套实现再废死刑, 不如就维持现状,拒绝签发死刑,或由总统赦为「无期徒刑」,当作「相对死刑」。 其三,就加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的衡平问题,是我反对死刑的「最大理由」。 有人质疑没有死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会无法得到公平伸张,是政府藐视他们的作法, 但曾有人替加害人家属想过,台湾人如何用有色眼光看待那些加害人家属? 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无辜的受害者」, 加害人犯罪,固然受害人受到生命财产的必然损失,但是为何要加害人家属负担? 被害人家属至少还有若干的精神赔偿,作为衡平其心中伤痛, 但加害人家属却要承担赔偿,更要代替加害人承受社会不公平的看待与轻视。 犯罪问题,就是社会问题,那些生活在社会边缘的人,往往都是会犯死罪的人, 义大利、英国等有贫民窟的国家,被当地人称贫民窟为「法律黑色地带」, 那里杀人、强盗、抢夺、斗殴行为不断,因为那里的人也从来没受过尊重与善待, 今天若政府与社会肯正视这些社会问题来解决,而非相信「治乱世用重典」, 那麽犯罪问题也不至於这麽的多。 因此,除非社会观念有所改变、政府愿意多做社会教育、加害人家属有辅导与保护措施, 否则我坚决反对死刑,无论法官再怎麽公正、深思熟虑,为了社会观点却必须严格判刑。 人权、正义是很难用三言两语所衡量的,「杀人偿命」是否为真理? 大家是否都太看重死刑的作用,或者认为社会再教育太麻烦,死刑成效比较快? 杀一人死刑、杀一群人死刑,但是为何足以杀一个国家的行为却不会死刑呢, 「窃国者侯,窃铢者戮」,经济犯罪与高知识犯罪难道不足以影响一整个社会? 有人质疑我用历史角度去看待死刑,认为以前之所以没有死刑是因为没有绝对皇权, 到後来,不只死刑,还有各种行刑方法,以及诛灭其族裔的刑罚, 所以我才说,死刑不过是个「政治刑罚」,而非「治安刑罚」, 苏格拉底的死刑是众人判刑的没错,但是却是那些社会有头有脸的人主导的, 认为他会侵犯到他们统治权限,因而利用公民大会将他褚处死。 想顺便一提的是,我还主张废除短期自由刑(即「拘役」), 因为那些微罪的人被判拘役往往会因台湾监狱的不足, 而与那些重罪的人关在一起,收不到刑罚的「预防目的」, 不过我赞成「劳动刑」,既可以为社会做些事情来赔罪,更可以收到更好的刑罚效果。 最後,我的结论是以下四点:  第一,废除死刑,改为「终身监禁」或「长期徒刑」,或让判死刑者直接非常上诉, 或总统赦为「无期徒刑」,或不签发执行,终身监禁。  第二,废除拘役,广设劳动刑,并让经济犯罪者或高知识犯罪处以劳动刑与高额罚金, 或者,将被判拘役者,改作在家服刑或关入各地方派出所广设的看守所  第三,将有期徒刑上限解除,并且将最短的有期徒刑变为至少一年,采累加制, 并按有期徒刑的刑期划分监狱牢房的等级,分开设置与管理。  第四,将无期徒刑确立为「终身监禁」或改作「长期自由刑」。 以上就是我个人的浅见,当作我对死刑存废的最终结论,以及我对台湾刑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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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56.114
1F:推 NKN:劳动服务在国外的实务经验是即使轻刑犯仍有逃亡之可能 03/12 17:52
2F:→ NKN:高安全戒备的监狱非常花钱 而给予犯人活动自由有其危险性 03/12 17:53
3F:→ NKN:非常危险的暴力罪犯可能会用任何你想不到的方式伤害狱友狱卒 03/12 17:53
4F:→ stevegreat08:所以你的认为是重罪者断手断脚?广泛死刑? 03/12 18:34
5F:推 NKN:不要过度解释 我是说强迫劳役的技术问题比你想像的要多 03/12 21:44
6F:→ NKN:终身监禁也不是关在里头就会乖乖的不闹事 03/12 21:45
7F:→ stevegreat08:所以,我说啦!!最好的方法是牢狱通通改为鞭刑,或许能 03/12 22:12
8F:→ stevegreat08:让他们知道他们做错事!!反正重点是治罪,不是防治!! 03/12 22:13
说到坚持废死,跟坚决反废死的两个代表人物, 前者就属要辞职的王清峰,後者就是女儿被歹徒惨遭凌虐撕票的白冰冰, 这两者,我不想用一种很「超脱」的态度去说他们一个很人道,一个很正义, 因为换个角度想,一个是不懂人情世故,另一个不懂宽恕原谅, 反对死刑者,无外乎出自人道、违宪疑虑等, 坚持死刑者,总是用社会成本、预防的有效性、应报等想法去切入, 但是,并非反对死刑就很人道,支持死刑就是正义的一方,这未免太过「绝对」了。 我只是觉得,大家是否都忘了加害人的家属问题,以及其衡平的问题。 死罪已经毁了被害人一家,难道国家还要再毁掉加害人的一家? 法律保护的总是受到攻击的人,否则这就不是法律, 实体法保护被害人,程序法所保护的就是被告的权利,这在刑事案件更是如此。 被判死刑者,很多那种像陈进兴或枪击要犯那样的人,证据确凿,人神共愤, 但是,我很质疑他们法律程序是否完整走完? 我很质疑死刑存在的价值在於,台湾刑事诉讼体系如此被人忽略已久, 加上大家对於加害人家属的关怀以及受刑人出狱後,大家是否能够平等看待, 或许,其他刑罚也有这些问题,但是,死刑之激烈与荒谬,岂是三言两语可以道尽? 每人一句「配套未完全」,或者「这是台湾刑法之精神」,或者「这是报应」带过, 各国之所以废死刑,在於他们渐渐了解死刑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每个人受到儒家的「忠恕」思想没有深化,反而致力於韩非「重赏必罚」, 别以为,赞成废死刑者都是人道份子,而忽略正义, 所谓正义,无非是衡平社会之伤害,但是否要再创造另一个家庭的伤害? 我,绝非人权份子,因为我赞成鞭刑,赞成公开劳动刑,尤其是经济犯罪、贪污等 那些犯罪的权贵,给予他们肉刑与名誉污辱,我想更能收到刑罚效果, 至於那些因为活在社会边缘的平民,就请给他们一丝生机吧!!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18.167.56.114 (03/13 00:12)
9F:→ NKN:结果除了死刑你什麽都OK嘛 流放北大荒接受再教育你也OK 03/13 21:58
10F:→ NKN:孔老头的原文是说"以直报怨" 该罚的就是要罚 03/13 22:01
这叫顺从民心啊,大家不都在比残忍吗? 然後说,犯人活该,谁教他要犯罪?被害人和其家属好可怜, 犯人的家属应该跟犯人一起受罪才是。 以直报怨? 其目的非以怨报怨、以恩报恩,而是用一种平常心去看待他人, 换句话说,无论他人对你做什麽,你都要以平常心视之,否则就说以怨抱怨就好啦! 今天每个人都站在被害人的角度看待台湾刑罚制度,说着「治乱世乱重典」, 那为何不站在犯人的家属立场呢? 大家是否都以为周围的人都不会犯罪?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推己及人」才是真正儒家表现。 坚决废死刑,就是因为在台湾,如果没有极大的反对声浪,根本不会去思考一些问题。 台湾人还是把政府当作全能政府,一些父执辈的人民还是把民代当做官,见了就跪, 总是说一些,政府应该如何如何,那何不想想自己该尽的义务? 这也是为什麽台湾历次修宪总是被人评作失败之作,所以改革都有严重缺失的原因。 人总是说,等共识有了,配套做完全了在讨论,但是没有废死刑我相信这永远做不全, 因为台湾人的个性是「事情到了,再说!!」 鞭刑,大家都说不人道是因为大家看到,网路上一堆执行的照片,那死刑呢? 死刑社会成本很低? 那鞭刑呢? 是不是连监狱也不要盖了, 以後犯法通通罚罚金、用鞭刑、判劳改,成本超低的,你们说是吧!!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18.167.56.36 (03/13 23:42)
11F:推 NKN:嘿 原来你也跟我一样研究过劳改啊 要劳改也是有条件的 03/14 00:02
12F:→ NKN:首先要有一个很难逃跑的自然区域 其次是当地有大量低技术劳动 03/14 00:02
13F:→ NKN:荒野 深山 丛林中的矿坑最为合适 其他劳动法因为必须分散劳动 03/14 00:03
14F:→ NKN:所以很容易造成犯人逃跑 03/14 00:03
15F:→ NKN:鞭刑用在吓阻轻刑犯据说很有效果 但新加坡的死刑也是很多 03/14 00:05
16F:→ NKN:但鞭刑的执行也需要专业人手 新加坡的鞭刑执行人就很忙 03/14 00:07
17F:→ NKN:但成本确实是比关押还要低 专业执行人执行也可避免後遗症 03/14 00:08
18F:→ NKN:我还是觉得你把死刑意义看太重 其他地方都搞定死刑自然没用 03/14 00:08
19F:→ NKN:加拿大废死之前 可是先达到数十年没人被判死 才废死 03/14 00:09
20F:→ NKN:等台湾的治安好到法官跟检察官都没人想判死 死刑就会废了 03/14 00:10
21F:→ NKN:如果你觉得是因为有死刑条款存在 才一直有人被判死 那就错了 03/14 00:11
22F:→ NKN:我国对於唯一死刑早就废除了 03/14 00:13
23F:→ stevegreat08:我从不把死刑当什麽,而是大家太过看重死刑的功能. 03/14 08:25
依法行政?还是挽回颓势? 为何没听到政府在其他方面痛心疾首,依法行政? 死刑,在我看来,政治作用比社会安定作用还要显着, 人被当作法律客体,比被当作法律主体来的天经地义似的! 「杀人偿命」人人会说,但是却又常说:法律是在保护坏人, 废死刑等大家有共识,配套做好再说? 以台湾过去的办事经验,算了吧! 原住民权益选前人人多会喊,选後谁重视了? 加拿大废死刑前,不是不被判死刑,是因为後来他们更多时候是被赦为无期徒刑, 台湾做得到? 看看这次王清峰的事件,看到民意抨击就说要执行死刑。 马英九签过了世界人权的两份文件吧,人权?看来台湾要知道还要很久...... 死刑是否大家认为没什麽呢? 反正死罪本来就是因为有那些罪大恶极,应该「与世永久隔绝」才定的啊! 有人又会说,很多国家是废死刑後都继续有恢复死刑啊! 不然,就是认为死刑不过是个人类社会生存游戏的一项规则啊! 又或者说,人权以前都没人再说,干麻现在一直在说人权! 民主国家,之所以称作民主国家,就在於他们是人民做主的国家, 并非多数人就决定一切,就能被称作民主,而是应该「尊重」。 苏格拉底之死似乎可以说是希腊民主之死的关键性事件, 或许我国那些死刑犯根本无法与苏格拉底相提并论,但别忘了他们都是人啊, 人人都说被害人与被害人家属可怜,那加害人家属呢? 一方面要忍受自己亲友是犯人,另一方面又要受到社会歧视,饱受冷眼, 白冰冰说,她哪里来的仇恨,被执行死刑的那几十人中,只有一人是杀害她女儿的凶手, 但是,不知早在她哭尽泪水,肝肠寸断的时候,她早就已经是个被仇恨包围的人了。 佛教说不要杀生,基督教说原谅别人, 但却有人扩大解释为,杀生为护生就可以,为了维护上帝的尊严可以发动圣战, 「宽恕」与「理性」是国人最最为欠缺的...... 同样是「与世隔绝」,那为何精神障碍者就是终身监禁,而正常人就是死刑? 在台湾,没错,被判死刑者越来越少,几乎没几件是死刑案件, 那为何我还要坚持废死呢? 原因在於因为大家总是一个心态:反正有死刑。 换句话说,只要有死刑,治乱世用重典,当治安越来越乱仰赖刑罚去抑制, 而不思社会教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 大家知道韩商的法家思想中有「以刑去刑」的思想,但是他们更重视法律教育, 台湾呢? 是不是以为对於社会无用或造成极大危害的人就将他除去呢? 执行鞭刑的人很需要专业,但执行死刑呢?  台湾人,总是以为自己不会犯错似的,也似乎以为自己的亲友不会犯错似的, 为何不留给他们一条生路? 被害人的家庭或许已经破灭了,但还有加害人家属啊! 到底死刑是在安慰被害人家庭,让加害人家庭知道自己的痛楚,还是在警惕世人扞卫正义? 总之,死刑充斥着各式各样的矛盾,道德上的,法律上的,人性上的,社会上的,都有。 我相信这并非一朝一夕所能拿成共识,我也不要现在立刻废死, 但是是否能让总统或设置一个人权监察使签发死刑,或直接给予死刑犯非常上诉的机会呢? 这应该是我,对於「死刑的存废」第二次改变初衷,也是做出的一个让步了......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18.167.56.36 (03/14 09:42)
24F:推 NKN:等等 光是"犯错"的程度根本不会被判到死刑吧? 03/14 20:45
25F:→ stevegreat08:会!!犯罪的手段 目的 与被害人的关系都会做判刑依据! 03/15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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