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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以下使用者的部分文字或意见汇整 tallwood juotung Vala foreverstar ppaauull greatshiau shaka1aka chenjo barley karlrecon Okawa seiku A1Yoshi stevegreat08 vn503709 marxo10926 Augusta 来源於以下看板 LAW LegalTheory AAAAAAAA BARLEY Gossiping Policy 人有没有情绪和制度怎麽设计是两码子事情。 实体法的规范可以很清楚明确,但是一个真实刑事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就令人难以判 断。我实在很好奇社会大众看报纸就可以明是非、定生死,比子路片言折狱还厉害。 偏偏我们认定事实却又常常出错,这一点只要是人来审判皆是如此。 死刑废除的论述不是因为人权空泛得太伟大,所谓的法理并不是孤芳自赏,在其他学 问的领域其实都是相同的思考,常常都是相同的适当性、必要性等等的思考来讨论社 会容许的程度。 刑事政策朝保障人权的方向修正,并不意味着社会中的每一个份子都信这一套,只能 说修正的方向与民主机制并不冲突。 对民主人士 最危险的不是独裁者 而是支持威权的群众 我们必须承认司法者不是神,我们也不应该期待他是神。而且我们必须承认犯错所在 多有,这不是本土性的问题,美国做过的研究很多,也曾经提出很多血淋淋的资料。 所有案件在审判时,都是当时认为"罪证确凿"、"无合理怀疑的确信"。 事实上,自由国家中受判死刑的暴力犯罪者绝大部分与贫穷...教育程度低下...弱势 ...少数族裔等要素有着强烈的正相关。而这种现象绝非没有意义,对於暴力犯罪的歧 视基本上与对贫穷...教育水准...弱势...少数族裔的歧视是有其结构上的交织的。 从这个观点来说,我认为重刑的合理性, 似乎要和社会救助或社会安全体系的健全度 放在一起观察才是。 太多人相信刑罚的威力,尤其是死刑!已经到有点迷信的程度,相反的,犯罪学学者, 刑法学者和刑罚学学者似乎都否定死刑的威吓力。 死刑无法达到特别预防,在今日刑事政策中失其刑罚理论存在之基础。 1989年联合国就死刑问题的研究报告指出,经过多年的研究,无法找出学术上的证据 ,证明死刑比终生监禁更具威吓作用(林山田,刑罚学146页以下)。 决定死刑的司法体系并非毫无瑕疵,因刑事司法人员在侦查和采证的无心错误,或刑 求逼供不实的自白或证据,造成法官错杀无辜,而且比率也不低,如在美国比率为七 比一,1967年到2000年美国处决642人,但同一时期有87人因为发现新证据,行刑前获 得平反(M.L/ Radelet. H. A. Bedau, C. E. PUTnam:In Spite of Innocence) 乱世用重典只是个迷思 反对死刑,因为法律并不代表正义或公平。 正义公平很抽象,很因人而异,但法律却是很具体,画出了一个明确的界线告诉大家 哪里是不能跨越的界线。这两者之间本质上就是不均等的,因此法律通常选择多数人 的正义和公平当做这条线的准则,交由民选的立法委员去制定,就是所谓民主法治社 会的根基。 对於被保护的多数人,例如你我或是大多数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法律是正义和公平的 象徵,只是因为那条画出的线恰巧和我们的道德重叠,抑或是我们以那条已画出的线 为准绳而被教导出来。然而因为捡拾被台风吹倒的榉木,而受到窃盗罪起诉的司马库 斯原住民可不这麽认为,那条线,毫无阻力的划进了他们原有的生存方式。 把这样的多数暴力称做正义和公平,未免有点高估了法律的价值,过於正当化这种隐 藏在和平底下的暴力。即便多少法官曾在判决书内写过「为维护社会之公平与正义… 」,我一直情愿称呼法律为一个规则,这比较中性,不包含自以为是的情感,也更可 以没有道理的正当化。 就因为我认为法律无关公平正义,因此杀人偿命这个多数认同的正义惩罚,法律也没 有绝对的义务要如此规定。 死刑的真意,其实就是允许国家杀人,只是杀的是一个法院判决有罪的人。 杀人者偿命,代表的是大家不希望有人杀人,但很吊诡的是,在废除死刑的投票上, 民意却几乎一面倒的支持国家去杀人。平常我们如此不信任的政府和司法,却在此刻 一幅「你做!我们挺你!」的表情,一直让我十分纳闷。 「今人德不如古,然法却渐轻?」难道一昧的把惩罚的方式降低是正确的吗? 犯罪学的研究告诉我们,死刑的存否和犯罪率的高低一点关系都没有,贫富差距比刑 度高低和犯罪率的关联来的更高。 因此今人德不如古,是法渐轻所使然吗?我仍抱持着怀疑的看法。既然研究证明死刑 对於犯罪率的抑制没有帮助,也无所谓正义公平,那麽死刑这麽极端的做法,存在的 目的究竟是为了什麽呢? 人权这两个字,从开始有这个名词以来,都是用来摆在人民和国家的关系,相对於国 家的「公权」而存在。天赋人权,代表国家不可以任意的侵害。 受害者很可怜,他挚爱的人被杀害了,可是那和国家没关系,不是国家偷偷把他挚爱 的人杀掉了,国家或许有义务把杀人者找出来,关起来。但绝对不是国家侵害了受害 者的「人权」,即便国家没有抓到凶手,或是罪证不足无法起诉。因为自始至终,杀 人的都不是国家,因此被害者的「人权」没有被侵害。 这就是为什麽讨论到死刑,从头到尾我们都在说死刑犯的人权,从来不问被害者的人 权。因为被害者很可怜,和被害者的人权在哪绝对是完全无关的事情。 被害者很可怜,但被害者当然也可以去买把黑枪、买个杀手把凶手给做了,只是还是 有可能被国家被抓起来关一阵子,但死刑犯被枪决了,谁来帮他报仇,就算有,他要 向谁报仇?毁了国家吗?杀了总统吗?宰了起诉他的检察官,宣判他有罪的法官,原 告的辩护律师,法庭上作证的证人?还是执行枪决的刽子手? 这就是为什麽我们说国家对人民的侵害,才产生了「人权」的问题。 因为大家都怕被打、被杀、被偷、被强暴。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一直是多数,所以大多 数人不觉得高刑度会有什麽问题,那些被关、被告的事情可能一辈子都与我无关,当 然刑度越重对我越有保障,死刑的存在亦然。 人权的诉求对象是『国家』而非『社会』。 人权要谈的是『国家应该如何对待人民』、『国家不可以对人民做什麽事』、『国家 应该对人民做什麽事』这类的问题。 或者你要把这里讲的『国家』换成『政府』也可以,意思是一样的。 犯罪者受刑法制裁,单纯就这句话,大概不会人有意见。但死刑的问题在於『刑罚中 可否包含死刑这个选项』。 而这个问题诉求的对象是『国家』,也就是『国家能否用死刑对付犯罪者』的问题。 而不是犯罪者有没有资格发言的问题。 死刑是『杀人以求达成某些目的』这项本质。所以我们该问的是,国家可以这样吗? 杀死犯罪者,以求吓阻其他潜在的犯罪者。 杀死犯罪者,以求断绝该名犯罪者再犯的可能性。 杀死犯罪者,以求达成『应报』的正义。 杀死犯罪者,以求抚慰被害者或其家属的伤痛。 杀死犯罪者,以求节省监狱的开销。 死刑之目的,差不多就是上面这些了。传统的论争大概也都跳不出这几项。但不论是 追求什麽目的,最後都要面对『国家可以这样吗?』的质疑。也难怪欧洲各国废除死 刑的途径,绝大多数都是在政治菁英(内阁和国会)主导下『违反民意,一意孤行』 。 因为民众的愿望可以是无限的,但政府的权力却是有界限的。 诚然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把国民犯罪视为向国家宣战,这是因为国民与国家订定 契约,以保护自己不被其他人杀害,而同意当自己杀害他人时,国家亦有权将之杀害 。 这里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享有不被杀害的权利,故须尽不杀害人的义务。牵涉到 一个实际的问题,任何人有权把别人当成人渣吗? 如果没有,那为什麽国家就有? 所谓「千金之子,不死於盗贼」,某种程度我同意生命的确不等价。但生命不等价的 意义,并不是指我们任何人及国家有权恣意的为差别待遇,反而更深刻的揭露了「一 命换一命」应报观念的不正义与不合理。 以漫画《死亡预告》中的国家繁荣维持法﹝简称国繁法﹞,或《大逃杀》的新世纪教 育改革法﹝简称BR法﹞为例,设若国家得以某个「重大目的」或「民意」为由,将某 些犯罪者作为杀害对象,那麽国家是否亦得以基於任何获得多数民意支持的重大目的 ,将其他犯罪者甚至非犯罪者列为得加以杀害的新对象? 即使我们假设有0%误判率的存在,国家是否就可以因此杀人,一般民众多半认为『我 好好一个良民百姓怎麽可能被误判死刑』, 所以这种论述的力道似乎不怎麽强就是。 或者,因为没有对国家权力保持怀疑的习惯,所以很多人根本不去担心这种事。 『要说不可回复,自由刑一样不可回复,为何独厚死刑?』。我想,与其说死刑「不 可逆」,不如说是「完全丧失补救的可能性」 「国家可能犯错,所以不可以做这种一旦出错就永远无法弥补的事」。 这是国家对於自己人民的一种尊重。我们身为人民,可以痛恨、鄙视其他人民,可以 认为别人没资格活在这世界上。 但国家不可以这样。 因为国家必须知道,自己可能犯错,所以不该做那种无可挽回的事情。所谓「误判」 其实不只是「无罪/有罪」的问题,也包括「该死/不该死」的问题在内。 一般判人死刑的理由不外乎「已无矫治可能性,有与社会永久隔离之必要」,然而, 天晓得他真的一定无矫治可能性? 法官在法庭上所能看到的东西是有限的,而人也是会变的。死刑,就是让法官可以根 据有限的事实证据,做出一个就算出错也没人知道的决定。 毕竟人都死了,也没有机会看看他会不会再犯。 我们可以一口咬定犯人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我们可以一口咬定犯人将来出狱一定会再 犯, 但国家不可以这样。 但请别忘了,我们现在要谈的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应该如何对待它的人民,才 是对的。 就可能性来看,因为我们所有人都有成为杀人犯的可能,因此,废死在这意义下的确 保障的是所有人的人权(生命权)。这样一种人权保障,显然独厚了接下来犯杀人罪 可能性比较高的人,而对「我们这种接下来犯杀人罪可能性低很多的人(良民)」, 不公平! 那麽,反对废死同时意味着对所有可能接下来犯杀人罪的人(也就是所有人)进行惩 罚、剥夺其生命权。 但,反废死并没有因此解决这样一种关於公平的问题。它依旧齐头式地不管你接下来 犯罪可能性较高或较低,一样地剥夺所有接下来可能犯杀人罪的人的生命权。 就眼前来看或许废死好像只保障所谓的「坏人」;但其实废死保障的是每一个,包括 现在看着萤幕的,接下来可能站到「那个坏人」位置的「我们」所有人。 基本权的由来虽然是人民为了对抗专制政府的暴虐而争取来的,但是後日其所展露出 来的另外一个面向却是防止少数人的权益受到多数人的侵犯。也正因为基本权的此一 面向,所以单纯的"民众感受"不能算是"适当的"立法理由。 解释宪法的权利是否应由法律人所独揽呢? 这个问题,我可以很肯定地说,当然不是。 但是如果要说,所以应该以民众的意见为准吗?我想我们必须再反问道:如果认为" 普罗大众是相当多元意见,且会思考会反应问题的"则很显然认为即便我们要听从民 众的意见,这个意见,也必须是要经过多方讨论、深思熟虑过後的意见。 那麽,我要反问,今天社会上支持死刑存续的意见是这样子的意见吗?又,社会上支 持死刑的大多数人也是经过深思熟虑後才表态支持死刑的吗? 当然,我并不是说,今天支持死刑的人必须向我们证明每一个支持死刑的一般民众都 已经审慎思量过了,而是说,不能够把单纯的"民众感受"当作是跟法学理论相排斥的 东西,如果民众经过审慎思量,说不定就接受法学理论的意见了,不是吗? 在台湾看到废死议题的讨论 就让我想到 西元前五世纪 苏格拉底该不该被投票而死 民主投票决定他人生死 19世纪 黑奴该不该具有人权 奴与人不应该有一样尊严 19世纪 20世纪 低税者 低教育程度者 女性 犯罪 该不该有等值的公民投票权 凭什麽这些人的政治选择效益价值 与高税者 高教育程度者 男性 良民 等值? -- 漏天闻道黔中雨势偏秋冬兰雨更连绵气迎塞北风掀浪地处瀛东水上天 补石欲邀娲再炼变桑谁信海三迁可怜冲压艰修复租税年年泣废田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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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96.198
1F:推 shaka1aka:请看法务部网页的民调资料,过半民众在配套完善下愿意支 03/11 18:57
2F:→ shaka1aka:持废死;这不需要把人民当白痴亦或是不会思量的吧? 03/11 18:57
3F:→ shaka1aka:还是明明多数决就能处理的事一定要搞成共识决呢? 03/11 18:58
4F:→ shaka1aka:争执的部份就只在於要她先搞好配套再废死而已,会很难吗 03/11 18:58
5F:推 houkoferng:另外有一个观念,既然你们要解构某些价值 03/11 19:33
6F:推 houkoferng:事实上你们的价值也同样的不值,因为在解构工具前 03/11 19:34
7F:推 houkoferng:没有价值是有价值的 03/11 19:34
8F:推 houkoferng:所以你们的废死观点在相同的想法下跟死刑思想是一样的 03/11 19:34
9F:推 houkoferng:以上为纯理论推导 03/11 19:35
※ 编辑: newline 来自: 61.58.96.198 (03/11 20:16)
10F:→ lighthearted:价值始终是建构出来的,但依归还是看人的相信与选择 03/11 21:20
11F:→ wolfline:先推这篇,有把人权的的主客对象明确指出,即人权是关於 03/15 14:51
12F:→ wolfline:裸命与国家两者放在同一层次之间的问题,而不能只放在 03/15 14:54
13F:→ wolfline:国家之内(法律或司法功能)来讨论。但是,就如同文章 03/15 14:56
14F:→ wolfline:第一句话所提到: 法律制度与人的情感无关。我个人则 03/15 14:58
15F:→ wolfline:不这麽认为。因为从法官的判决权本身便可以见到矛盾, 03/15 15:00
16F:→ wolfline:法官的判决并不是仅仅依赖制度才决定的,而人的情感也 03/15 15:02
17F:→ wolfline:很难不也以一种"裸命"的呈现状态被看待,从法官个人的 03/15 15:06
18F:→ wolfline:生命经验与知识、道德判断所做出的判决,本身就是包含了 03/15 15:07
19F:→ wolfline:制度与情感。相反地,苏格拉底面对他的死刑而愿意放弃 03/15 15:09
20F:→ wolfline:逃脱的机会,则是另一种他个人对於(城邦)法律与个人道德 03/15 15:11
21F:→ wolfline:情感的另类态度。我比较有疑问的其实是,应该用什麽样的 03/15 15:12
22F:→ wolfline:角度来看待受害者与连带受害者(可能是受害者亲属或其他人 03/15 15:14
23F:→ wolfline:)在面对假若制度决定以废除死刑作为一种国家选项时, 03/15 15:15
24F:→ wolfline:所要面对的生命情感上的无可违抗性? 有时候受害者亲属的 03/15 15:17
25F:→ wolfline:难处,并不比死亡不值得同情,那可能涉及一生所要面对的 03/15 15:19
26F:→ wolfline:生命困难。 03/15 15:21
27F:→ wolfline:我个人并没有明确决定认为是否该废死刑,只是想多想想。 03/15 15:24
28F:推 wolfline:这些疑问似乎也跟自杀是不是犯罪有关... 03/1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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