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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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构想] 关於废死的想法
时间Thu Mar 11 10:14:25 2010
※ 引述《airpark (风之过客)》之铭言:
: ※ 引述《fateorz (找自己)》之铭言:
: : 建议那些极力要求废除死刑的人,
: : 应该先揣摩一下自己最亲爱的人被无辜杀害後,
: : 那种心境... 那种感觉... 想想受害者的痛苦和恐惧...
: : 再仔细思考这问题, 如果思考之後还是一样的答案, 再来谈!
: : 掳人撕票..不会死! 强奸杀人..不会死! 连续杀人..不会死!
: : 不知道部长有没有考虑到废死刑对人性黑暗面的股舞,
: : 进而对社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 : 如果宗教的世界里需要有火的炼狱, 要有刀山油锅,
: : 那现实世界不能有死刑??
: : 如此重的惩罚是一种无奈的必要, 重点是在事前的吓阻,
: : 如果真能想出一套足以和死刑同等吓阻力的配套, 或者行得通,
: : 只是我还想不出来..
: : 我相信有死刑还是有人会犯死罪, 但更认为目前就确定不执行死刑,
: : 很可能会再多一些本来不会死的受害者...
: : 只能说..死刑就是为某些怕死的坏蛋而设的!
: : 对了!
: : 忘了还有受害者家属的心理伤害要如何得到安慰,
: : 社会的公平正义如何得到伸张的问题..
: : 在期待受害者家属能有一个宽恕包容的心的同时,
: : 能不能也要求死刑犯能有勇於面对果报的勇气呢?
: 那麽,
: 死刑的误判率极高,要如何避免不可回朔的误判呢?
: 以你这一套论述来看
: 任何人都可有可能因为误判而被判死刑
: 那误判被判死刑的就活该?
: 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该牺牲?
姑且不论「死刑的误判率极高」是否切实
人死後就失去反正的机会、不能复生 所以不该判死刑,这样的说法
即使在理论上也不是没有疑义的
因为这样的说法和整个现实社会的科学法制精神相左
因为不只法官 同样会让人失去复生机会的 还有判定死亡的医师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1405766
死亡的定义及脑死
以往都把呼吸及心跳停止视为死亡。呼吸及心跳的控制中心,则在中枢神经系统。人类的
中枢神经系统分成脑及脊髓两部分,一些比较单纯的及基本生活所需的运动、知觉、反射
、排泄等功能,多半由脊髓处理,而与较复杂的学习、创造有关的能力,则由脑职司其事
。
脑又分为大脑、小脑、脑干等部分。其中脑干掌管的是与眼球活动、咀嚼、吞咽有关的颅
神经功能,和清醒、昏迷有关的意识状态,以及与生命存活相关的呼吸及心跳等。小脑掌
理平衡的功能,而大脑的功能可略分为二,属於较原始、和人类生存功能有关的,如人体
的味觉、嗅觉、生殖、情绪、记忆、内分泌调控是由原始皮质区管理;和思考、知觉创作
有关的,则由新皮质区控管。
在医学上,死亡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结果,因此在进行死亡的判定时,医师都极为小心,以
避免由於错误的判定而产生种种医疗、法律及伦理的问题。以往常用呼吸及心跳停止来决
定死亡的时间,但自上世纪以来,由於医疗科技的发展,人类可以透过气管插管、气管切
开、以及呼吸器等协助病人呼吸,并以人工心律器、心脏按摩、心脏电击,或直接由静脉
或心脏给药,抑或注射强心药物以维持心跳,使得病人虽然醒不过来,但却可利用人工方
法维持心跳和呼吸,因而延後了决定死亡的时间。
因此在器官移植医学逐渐发展後,哈佛大学提出「脑死」的概念,主张如果确有脑干功能
无法回复的病况,病人可视为死亡,使得移植可以提前施行。卫生署於民国 76 年公布的
「脑死判定程序」,就是依据世界上公认「脑死」的判定条件来施行。其规定的步骤如下
:
首先,必须确定病人昏迷的原因,是遭受无法复原的脑部结构损坏而陷入深度昏迷,
不能自行呼吸而必须依赖人工呼吸器维持呼吸,这是先决条件。其次,须排除可逆性
的昏迷,包括新陈代谢障碍、药物中毒与低体温引起的昏迷。如罹病的原因不明,
即应排除。再次,在使用人工呼吸器的状况下,至少观察 12 小时,期间病人应成
持续性深度昏迷,无自发性的抽搐或运动。
在完全符合上述各种情况後,才能进行脑干功能测试,除确认病人已丧失所有脑干反射(
如瞳孔遇光缩小等)外,更要进一步确认病人无法自行呼吸。这些测试过程都有标准作业
程序,必须有神经科、神经外科或麻醉科专科医师资格,再经过卫生署认可的脑死判定讲
习,才具有判定脑死的资格。而且这种测试须进行两次,中间至少相隔 6 ~ 24 小时。
这种严苛的脑死判定程序,是社会对生命尊重的表现,因为一旦判定为脑死,跨越这个分
界点,许多权利、义务随着产生和消失,因此一定要慎重地看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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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定死亡後,没有人复活过吗? 当然有
甚至,被判定死亡後就停止了生命维持和抢救,
本身就相当程度扼止了当事人复生的可能
换言之,如果每个病人 在上述脑死判定後,如果全都继续抢救一个月以上
虽然没有科学根据,但说不定会有更多人复生?
在法制国家里,经过一系列被认为足可采信的程序後
法律赋与医师判定死亡的权利
只要医师经过相当程序,就不需要、不应该再被冠上「让人丧失复生机会」的责任
如果说因为会有误判,法律就不该给与法官终结犯人生命的权利
那因为会有复活的可能,是不是法律也不该让医生进行死亡判定
让每个可能死亡的患者都可以被抢救到出现屍斑、发臭才离开手术室呢?
死亡的判定程序如上述最严谨也不过在两三天内完成
重大刑案诉讼到三审、反复发回更审再上诉,动辄十年的所在多有
这麽严密的法律程度经过後,
法律还不能赋与法官判定确有犯下足处死刑的罪责的权利吗?
在现代科学法制的社会里
我们都默默的、自然的接受医生关在手术室内进行的死亡判定和事後简短的告知
却对公开的审判和复杂而可互动、甚至当事人进行主义的司法程序不信任
而认为不该让法官有判死刑的权利
这样理性吗?
如果说因为有误判的可能而该废死刑 那是否该修法禁止医师判定死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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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なら 谁かのために强くなれ 只要是男子汉 都会为某人而变坚强
齿を食いしばって 思いっきり守りぬけ 咬紧牙关 下定决心守护到底
转んでもいいよ また立ち上がればいい 跌倒也无所谓 再站起来就好
ただそれだけ できれば 只要做得到这个
英雄
さ All Right! 你就是个
英雄了!(All right!)
-- DOA 英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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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5.62.106
1F:推 qilai:这个比喻有道理 03/11 11:34
2F:推 sazon16:推这篇! 03/13 12:23
※ oodh:转录至看板 politics 03/13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