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ka1aka (Por Una Cabeza)
看板Policy
标题Re: [构想] 关於废死的想法
时间Wed Mar 10 17:16:04 2010
※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 今天就算出现了「绝对无期徒刑」
: 1. 支持死刑的人还是会希望「处死」哪怕至少「可以判死刑」
绝对无期的先决条件是犯人不会被放出来。
看看台湾现在的制度与残缺不全的配套...自然支持死刑者(如我)不可能能在这样的
门槛前弃守吧?
政府自己做的民调都显示人民七成支持死刑,只有在配套完善(如前文所述)的情形下
才刚好有过半支持废死;但在配套修正妥善之前,你如何要求他人改变自身想法呢?
尤其是在民调意义被错误引用(无视七成,无视配套完善之下)为支持废死之下...
: 2. 人权团体还是会「反对 绝对无期徒刑」
面对死刑,被误判的生命剥夺後无法逆转与回复;
面对徒刑,被误判的青春剥夺後无法逆转与回复。
若是如此,以後杀人就罚钱就好吗?
: 还是会有法官不判绝对无期徒刑
那这是法官的问题,亦或是法规的问题?
你不能拿个人信念/行为当成是阻碍的高墙吧。
还是有人会酒驾肇事(永久吊销驾照+公共危险罪起诉),那就不用制定法规吗?
不是这样的吧?
: 如果绝对无期徒刑和死刑一样是对人生的剥夺,那可能还是会需要首长签决
: 那还是会有部长不肯签绝对无期徒刑
首长可以搁置,但这不代表这样的搁置等同於王清峰的宣示暂停。
她这样的公开发言是表示自她之後的部长都要暂停吗?
是,那就是明确渎职;
不是,那就是发言失当。
: 所以,目前死刑的议题里,是不是真的需要一个介於死刑和无期徒刑间的选项呢?
现在就没这个选项啊。
只是部长不签字造成死刑无法执行给你的错觉而已。
: 我觉得这样的选项未必有用
: 它是一个选项,是会改变支持反对的标的和比例,但未必就会解决混乱或带来共识
问题在於,整个配套的修正是复杂而得谨慎保持公正,否则一个累犯的惯窃判刑比强
暴杀人分屍魔还严重,法的立场就偏颇了。
如果主事者只是短视近利想要沽名钓誉的话,自然会先略过真正的工作而只是去追寻
一个死刑的废止--一个简单多了,而又能得到虚名的举动。
相对於谁修正假释规定,亦或是谁取消徒刑上限;谁(推动与落实)废止死刑的被提及
,就是一个更加容易被提及的虚名了。
: : 1.关於会涉及限制总统职权的问题
: : 有人提出这点,那麽如果只限制在一般的假释情况呢?
: : 听说所谓无期徒刑常常十多年到二十多年就放出来是真的吗?
: 最新修订的刑法
: 法官的判刑可以因为一罪一罚一直加上去,但最後处份时最高以三十年计
: (以前是二十年)
: 大、特赦会让刑期减半;缓刑则在服刑 1/3之後可以申请,
: 表现良好的会早一点出来,普通的可能在服刑一半之後出来,
: 当然也有一直出不来的(像xx之狼 那种放出来会引起社会恐慌、媒体报导的)就会服满
哪是啊,需要我再把XX之狼挣脱电子脚镣的新闻找出来吗?
犯人在牢里相对单纯的环境,他自然表现就会良好;而这样的良好就会成为他能提早
出狱的积点。但是这样的设计以现在来看,仍然有缺失存在。
不管是观护人的疏失(无讯号无报到则必须立刻通知警方带回/逮捕),又或是监控时间
只有12HR/日,而挣脱後又是一定时间後才会发现有异状的荒谬,这些都必须在修正配套时
一并解决(或得先解决的)。
: 晶片 或 电子脚环 并没有这麽大的功用
: 毕竟你放他出来就要让他能正常生活,顶多限制一个大范围不能离开、
: 或供查询让特定人士避开
: 他要戴着晶片去买毒 第一时间都不会被察觉啊..甚至可能一直都不会被察觉
GPS回报的有位置,这方便日後的追踪。
如果是台湾现行的固定在房间内离开一定距离才会示警的话,那人犯直接叫外送即可.
: 不过,你提的永久监禁的话 就不需要晶片了
: anyway,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议题,
: 考量到争议和歧见无法消减多少、配套也不容易同时到位
: 我是觉得现况就很不错了 -- 不说破的话...
不管说破与否,都是在累积民怨。
不管是重判两年,或是判十五年结果八年就能再出来...一样,都是打击对於司法的信
任而已;真正该做的是将这些被指出来的漏洞,先修补好才是。
否则四人对被害人施虐致死结果只判十五年的情形还是难以避免。
还有撞到人结果无视伤者继续开车把人拖了六公里到死的,一无期一个十四年呢...
臀部的肉都磨到见骨了,这样的残酷又该如何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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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0.151.20
1F:推 oodh:无法从文章了解你的观点,只知道你对文章的每两三句话都有些 03/10 17:24
2F:→ oodh:意见而已 ... 然後呢? 你想说什麽? 你可能要整理一下 03/10 17:24
就是说你的论点谬误很大而已。
※ 编辑: shaka1aka 来自: 114.40.151.20 (03/10 18:28)
3F:推 tjazz:的确~支不支持死刑跟保守或自由这种泛政治类的议题无关,更 03/10 19:37
4F:→ tjazz:不需要讨论,死刑存在与否就是一个全民辩论赛,最後看谁的理 03/10 19:41
5F:→ tjazz:由能说服大多数人,因此我认为这讨论串是在提供正反方的立场 03/10 19:42
6F:推 oodh:我引述申展的只是各方观点和可能的发展 根本不算我的论点 03/11 08:50
问题在於,你的引述後的推导是明显偏离现实了不是吗?
现在的争议在於依法,若配套落实後开始废死,那这样的废死依调查的结论可以获得
半数的支持,那麽支持死刑的人士还是主张要死刑的影响是?
政策就是要寻求过半以上民众的支持,你不能在多数决的基础下去误认为自身必须采
行共识决而耗费资源及时间吧?
同理,对人权团体的评论亦同。
7F:→ oodh:我的论点在一开始给编码的那篇,回他这篇只是说明: 03/11 08:51
8F:推 oodh:「一个在死刑和无期之间的选项未必有用」而已 你应该把全文 03/11 08:51
9F:→ oodh:看懂再试着批判... 03/11 08:52
现行制度并没有规范这样的选项,我在其他的发文中有说过,部长在审议无虞後才签
字执行,只要他不明示搁置/暂停/中止,那我们就无法指责他渎职。
这是法中未详尽规范而赋予部长裁量的权利,部长可以利用此点来作为确保死刑判决
无瑕的验证否则就发回。
但部长为政务官,任期不固定,因而这样的延长就不是能确定的时间。
下一任若依法行政确认无误签字执行,那就全部再见了。
因此这样的选项是你可以假设但实际上不存在的。
※ 编辑: shaka1aka 来自: 114.40.151.20 (03/11 13:03)
10F:推 oodh:民调不是公投,如果公投有过那当然照办不是吗 03/12 10:03
11F:推 oodh:至於如果下一任签了就会处决,就是我所谓现在的选项的一部份 03/12 10:04
12F:推 oodh:选项不一定要是死、废死、一定不签决,「通常都不签决」也是 03/12 10:06
13F:→ oodh:一种选项 这本来就是法务部长的职权 也没人知道他是无理由拖 03/12 10:06
14F:→ oodh:延 还是有其理由 是否就算渎职也有待法理研究 03/12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