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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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景气复苏,再谈谈 弹性就业
时间Thu Feb 18 09:46:51 2010
※ 引述《mapleone (mapleone)》之铭言:
: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铭言:
: : ※ 引述《mapleone (mapleone)》之铭言:
: : : 另外公司违反劳基法,也不只是把积欠的加班费或薪资赔偿给劳工而已
: : : 。随便都可以罚款数万元甚至百万元。
: : 劳基法中罚则部份,最高罚锾5万元.
: : 想请教一下要怎麽随便罚到甚至百万元?
:
: 抱歉,这部份应该是「就业服务法」而不是劳基法,不小心弄错了。
:
就业服务法罚则扣除外劳及对於就业服务的相关规范,
与一般员工有关的部份
65(30万以上150万以下) -> 5I , 就业歧视;
5II(1), 不实就业广告;
5II(4), 工作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67( 6万以上 30万以下) -> 5II(2), 违反员工意思扣留其文书;
5II(3), 扣留员工财物或收取保证金;
68( 3万以上 15万以下) -> 33I , 资遣员工未列册通报;
以上,罚则所对应的各该规定,
并不包括拖欠薪资及非法加班,亦即,并无原文"积欠的加班费或薪资"问题.
又附带一言,有所谓积欠,
意即本属於劳资间基於契约与法令所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
换言之,此纯属私权争议.
国家在这种情况要介入多少,当然并非无讨论空间.
但若将民事实体法(完全赔偿+利得禁止原则)与
程序法(程序不利益)上的困难,直接拿来当作国家正当介入的理由,
则似乎在不同的议题间产生了混淆.
亦即,员工诉讼的实体利益小,但程序门槛高,是另一个问题;
改善这个问题的方向在实体法可从资源本位的分配正义,
课以一定的缔约基础(劳动条件法定,即劳基法的制订与修正);
又兼以改革诉讼法,给予争议时必要的扶助
(如民事诉讼法/劳资争议处理法的近年修订等).
如果这个问题过快的进入国家行为的介入,
那麽,雇主欠员工薪水国家要来捞一笔,本於相同事物为相同处理的原则,
人民倒银行帐的时候,国家要不要也来捞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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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52.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02/22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