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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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景气复苏,再谈谈 弹性就业
时间Mon Feb 1 05:55:03 2010
※ 引述《jrmy (phecda)》之铭言:
: 我的论证与你认为的事实相反没关系。您说统计上产业特性会让加班
: 变成常态。所以请您说明变形工时和弹性工时,如何减少加班,如何
现行劳基法对雇主最大的限制在於工时(除此之外感受都不强:p)
在劳基法30条,第1项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
广义的工时弹性化包括变形工时,弹性工时,与部份工时劳工,
但在现行劳基法中只有规范变形工时,在30II,30III,30-1,
(30II系二周变形工时制,30III系八周变形工时制,30-1系四周变形工时制;
参,台湾劳动法学会编,"劳动基准法释义",pp.369-372;
至於弹性工时制与部分工时劳工的意义,
请见黄越钦,"劳动法新论",pp.321-323,
特别需注意变形工时与弹性工时两种制度的差异,
变形工时的掌控者在资方,而弹性工时的弹性范围掌控在劳工,
但弹性工时与责任制的"随便你怎麽上"也不一样,工资需按实际工时计算;
亦即,弹性工时系真的让劳工的工时在核心时间(core time)之外有"弹性")
不过看看就好,因为这几条主要都拿来帮雇主省加班费用的,
但重点是,他的要件和加班一样(32),"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
现在没多少企业做到的,简言之,一般产业没几个加班是合法的-.-"
因为雇主是没有"加班权",劳工也没有"同意权"的.
(是的,意思是就算劳工自己想加班都不行)
不过嘛,多少人去申诉呢.....(远目)
行政检查可不是想发动就发动,单纯定期行礼如仪的检查是查不出什麽鸟毛的,
没有人申诉就没有发动的相当理由啊Orz.....
不管是违背法令的加班或拒发加班费都一样.
因此身为大绝的84-1就变得很重要,
这条除了把工时的限制都取消外,
更是把要件往下修正到"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
即只要劳工个人的同意即可. 这个後门相当的大...........-.-"
但是,并非把加班限制都法规限死都对劳工有利,
同样仍有劳工是宁可工作不要休假的.
: 让劳工领得到加班费,还有假设在政府在现在一样不积极执法的或劳
: 工受到社会压力无法申诉的情况下,最坏的情况是什麽?
我国的劳资关系因为政府长期介入反而是最畸型的国家统合模式,
劳工权益完完全全地恩惠化,愿给即给,不给即收.
根本就是停留在专制时代那种仰人鼻息,期待有道明君的思想Orz.....
劳工自己畏事不前不争取权益,那麽政府也没有义务当保母.
权益的源头是斗争/谈判/协力,而不是恩惠,
净等天上掉馅饼,饿死也是刚好而已.
: 会比现在好吗?
从数据看起来提报与受理的劳资争议件数与比例趋势都在逐步上升.
劳资争议件数 劳动力(千人)
总计 总计
87年 4,138 9,546
88年 5,860 9,668
89年 8,026 9,784
90年 10,955 9,832
91年 14,017 9,969
92年 12,204 10,076
93年 10,838 10,240
94年 14,256 10,371
95年 15,464 10,552
96年 19,729 10,713
97年 24,540 1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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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02/01 07:04)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02/02 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