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ukoferng (彭淮南:我只是个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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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符合劳基法第八十四条之一的工作
时间Thu Jan 28 20:01:42 2010
关於责任制的部分,很多人都不清楚来龙去脉,我贴上法规提供资料给大参考
原始法规
劳动基准法
第 84-1 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
、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
目前核准的工作
http://web1.tainan.gov.tw/Upload/FormShare/342_633953663384843750.doc
相关法律解释
释宪案
释字第 494 号
国家为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而制定
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劳动条件之最低标准﹐并依同法第三条规定适用於
同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之行业。事业单位依其事业性质以及劳动态样﹐固得
与劳工另订定劳动条件﹐但不得低於劳动基准法所定之最低标准。关於延
长工作时间之加给,自劳动基准法施行後,凡属於该法适用之各业自有该
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适用,俾贯彻法律保护劳工权益之意旨。至监视性、
间歇性或其他性质特殊工作,不受上开法律有关工作时间、例假、休假等
规定之限制,系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该法第八十四条之一所
增订,对其生效日期前之事项,并无适用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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