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ku7777 (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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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志愿役军人服役条例草案
时间Mon Dec 28 15:41:51 2009
第六条之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这几条主谈後备役,这里的设计是,凡服役过的人员,直到除役,都是後备役,
後备役的资格以年限来区分
服现役未满10年者,为第一後备役
服现役或含第一後备役,10年以上,未满20年者,为第二後备役
服现役20年以上,或15年以上满60岁,或上述两者合计超过20年,且未达除役年龄,
为第三後备役
这里的问题是,一日志愿役,终生後备役(略夸张的说法)
只要当过志愿役,就必须在往後直到除役前,都得担任後备役,
这种做法是写在条例中,具强制性的,
其缺点为,
让原本有意愿参军人员,必须多考量他退伍後的负担,第十五条规定了
战时与非常事变的召集,
所以将会排除一部份并不愿意负担後备役责任的人员,导致可募兵力降低
不论退伍人员愿不愿意,为了维持後备人员的训练,必须得教召,点召,
召集顺序是以第一,第二,第三为顺序,
是以兵为主,而非在军中服役10年以上的军职干部,
因此,这样的召集,是能提供人力没错,但不能满足素质的需求
後备役的建立,特别是募兵制下的後备役,可以仿傚日本自卫队的方式
人员退伍後,如果有意愿,与军队签约,成为快速後备役,领取後备役津贴,
按时教召训练,
快速後备营是行政单位,负责管理快速後备人员,
战时或事变时,成立快速後备连,或是向该属的专业单位直接报到
这是按意愿,按时复训,按所需单位,按专长,所以是愿打愿挨,
如果人员状况不再允许参加快速後备,那也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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