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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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健保自费问题
时间Sun Dec 20 11:33:55 2009
※ 引述《daze (一期一会)》之铭言:
: ※ 引述《houkoferng (彭淮南:我只是个公务员!)》之铭言:
: : 所以我赞成双轨制
: : 想弹性的就弹性上去,想保基本的就保基本,没有必要强迫中奖
: 很可惜的是,我国的'基本'包山包海。
: 偏偏事後再来砍给付。
这是健保制度设计上的一个满讨厌的问题,
比较一般医疗保险与全民健保的不同,
一般医疗保险是病患先支出,再向保险公司请款,
保险公司在这时对病患选择给付与否.
对病患给付与否的选择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上,
而此项医疗服务无法获得保险给付的风险是由病患承担.
全民健保并没有采取这个方式,经济面和福利面都有一些考量,
但是直接给付的模式,会使健保局有不应给付却给付的风险,
因为病患向特约单位求医,特约单位为病患诊察,
双方行为完成,病患就已获得给付,健保局根本无从加以控制或介入,
因此对於不应给付的支出,就会有应如何控制的考量.
健保局只有三条路可走,
1) 自行吸收
此路不可行,只靠民众与医院共同的良心
与期待双方都自发完美合乎医疗模式的理想状况,
健保会更快走入提款机型态,连救都不用救,必定只有破产一途Orz
2) 健保局对特约单位给付後,回头向民众索讨
此路亦不可行,因为索讨会额外产生一笔费用,
单笔的索讨相较於索讨的成本(检查是否得为索讨/诉讼/执行)并不经济,
更何况被保险人及於全国民众,索讨的费用累积起来也不是健保能承担的.
这可以对照全民健保法82条,虽然其揭示了健保可以代位求偿,
但实务上健保根本不可能真的去代位追讨这笔款项.
3) 透过特约与制度,交由特约单位承担与控制
...........(默)...
至於最後走了哪条路,就毋需再说明了吧Orz...
并且健保局又将後段的稽核分成两阶段,
先将事後审查的专业监定部份委交由另一个医事单位来出具意见,
然後根据其判断做出处置,以至於其几乎在争讼上立於不败之地,
反正怎麽样出事的都是其它人,要嘛特约单位,要嘛监定单位,
你们两个医疗团体自己去争什麽叫常规,出事的都不是健保局:)
更何况,正反并陈的专业意见,
再上升到习性/理念/路线/派系/门户对立时,哪有办法判定绝对的对错?
最後当然是健保局通杀.
医事单位不满又怎麽办,
反正健保局总有大绝放,不爽事前别签约事後请解约.
: : 至於医生要不要拒绝病人,那应该是医疗伦理的问题
: 不...那是法律问题。
: 医师法第二十一条。
医疗契约的强制缔约有两个前题,
1) 病人状况危急
2) 需要有病人的要约或进入现正执业之场域
(简单来讲,就算刚好在门外撞死也不干医院的事,不然哪会有人球)
并没有绝对不能拒绝提供医疗这种情况.
不然医生上街最好要把眼睛戳瞎耳朵撞聋,否则看见个车祸都要卖命.
想当然尔这不是我国现行的医师法.
这条本身在医师法也没有罚责,只是揭示医师在符合特定条件时
有对病人救助的作为义务,违反时,
如有造成损害或死伤才需进一步检讨其是否成立民刑事责任.
或者换另一个角度来说,
仍然要仔细区分这纯粹是道德上的规范,或是已无法容忍到成为法律上的诫命,
如果我们认为这是後者,
即形同剥夺医事人员,褪下衣袍後有与正常人过同样生活的地位.
不论"见死不救"多可恶,一般人可以见死不救,
医生当他不是医生的时候当然也可以像一般人一样见死不救.
希波克拉底誓词有些常拿来说嘴的部份,终归是高尚的理想;
然而,这个社会的组成分子,大多是人,而不是圣人.
我们的法律显然是要为人所打造,而不是为圣人所打造;解释法律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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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12/21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