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olicy
标题Re: [问题] 法拍房屋 银行玩法欺弱的银行与内情
时间Sun Nov 29 16:52:20 2009
※ 引述《chakow (chakow)》之铭言:
: 也就是 规范法院在不符比例原则时
: 判决拍卖前必须确认债务人有无其他资产可供还债?
: 这样的case 就如同银行不会主动通知债务继受者可以抛弃继承一样
执行查封会有一定的"程序"
在法律上有程序,就会考虑到相对人的"程序权"
虽然查封因其特性事前未必能有所主张,
但异议,异议之诉,担保,清偿等相关的权利还是存在.
从查封到拍卖也有一段法定期间不会被缩短,
这都是为什麽碰到法院处理不管再怎麽快都旷日费时的原因,
都在"程序"二字.
更何况,想强制执行也不是随随便便跑到法院说要执行就执行,
执行是要有"执行名义"的,
仔细去看那些执行名义,除了一些特殊的法定名义,都是要经过诉讼,
类似诉讼,或特殊型态的债务成立方式才能够成立.
前面都已经重重关卡了,到执行当然轻车熟路.......
继承因为它特性有概括性,所以才会不断修法避免突袭,
但是到了拍卖阶段的执行几乎都已经是长期争讼要收割成果的时候,
跟人缠讼了这麽久,到了拍卖才说被突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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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11/29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