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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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法拍房屋 银行玩法欺弱的银行与内情
时间Sun Nov 29 14:52:24 2009
简言之,既然债务人名下仍有财产,
又远超过二个月维生之所需,
则债务人显然仍有偿还的资力,
能偿还又不偿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就是为此而存在的.
手头上就一个不动产的个案满街都是,
显然法律若打算在这麽常见的情况让债权人只能拿张债权凭证回家擦屁股,
并不是一种合理的作法.
当然,为了避免权利滥用,法院也"应该"(理想上)要谨慎确
认是否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但要考虑这件事,容我提供一个数据,依司法院司法统计年报,
97年度地方法院强制执行终结的案件数,已正式攻破百万大关:)
而平均每个法官每个月要办理892.31件强制执行案件.
实质审查有其现实上的困难度.
不过,既然有人说他要考试,那下面这个函释可以参考.
(我很好奇这问题跟政策的关联到底是什麽就是,可惜只能用回文的)
司法院74.12.3.厅民二字第913号函复台高院
(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第四辑)512页)
债务人仅有之房屋及基地之价值远逾假扣押债权额,应否准对之实施假扣
押查封程序?
〔法律问题〕假扣押裁定主文谕示,债权人以新台币(以下同)一万元为
债务人供担保後,得就债务人之财产於三万元之范围内予以假扣押,惟
执行时,发现债务人除一栋价值一百万元以上之房屋及基地外,别无其
他财产,此际,应否准对该房屋及基地实施假扣押查封程序。
〔司法院第一厅研究意见〕按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假扣押之
执行,除另有规定外,准用关於动产、不动产执行之规定。而查封动产
或不动产,依同法第五十条及第一百十三条虽规定以其价格足清偿强制
执行之债权额及债务人应负担之费用为限,惟该法条之规定,旨在保护
债务人,避免债权人任意声请超额查封。故如债务人有多数财产可供执
行时,固应就财产价值与债权额相当之财产强制执行,但如债务人仅有
房屋一栋可供执行,虽其价值远逾假扣押债权额,亦可对该不动产执行
,否则债权人势将无法就债务人唯一之财产执行,并受清偿,殊非立法
之本意,研讨结果采乙说,核无不合。
〔讨论意见乙(肯定)说〕按债务人仅拥有不动产而无其他财产之现象甚
为常见,尤以债务人逃匿迁移不明,仅遗留空屋之情形甚多,此际,倘
不准债权人假扣押查封该房屋及基地,则债权人事实上无法利用保全程
序以保障其债务之获偿,为解决此一问题,宜从宽准许假扣押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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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11/29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