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olicy
标题Re: [问题] 养不起! 台湾出生率恐创新低
时间Sat Oct 31 17:37:50 2009
※ 引述《oversky0 (oversky0)》之铭言:
: ※ 引述《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之铭言:
: : 工会能干啥?
: : 工会只能搞罢工
: : 你想搞罢工很好 资本家可以用2万2雇用其他人来取代你
: 国外罢工可不只是不工作,还会围堵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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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人及原料进不去,产品出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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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劳动基本权中的争议权,
也就是必须保障劳方有确实给与资方压力的权利.
可以参考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条第4款
四、争议行为:指劳资争议当事人为达成其主张,
所为之
罢工或
其他阻碍事业正常运作及
与之对抗之行为。
当然一来劳动三法修正尚未完成,
且也不代表劳动三法修正就无不可批评处.
但是举个例子,至少工会法26条第3项
"工会不得要求超过标准工资之加薪而宣告罢工。"
这种调整事项的劳资争议在劳动三法上路後,有发动罢工的机会了.
: 这样找其他人来也没用。
: 老板一秒几十万上下,加上来不及出货的违约金,
: 就算要迁厂,设备也不见得搬得走。
: 结果如何,就看工会有多强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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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劳动基本权中的团结权,
上面可以注意到,这样大规模的动作,劳工一个两个或几个人是办不到的,
所以争议权背後的大前提就是团结权,
也就是保障劳工团结起来发动集体行为与集体抗争,
这种保障也要包括保障劳工不因为单纯的团结行为
而被雇主不利益对待的制度性保障.
而团结权收获的果实就是劳动基本权中的协商权,
这个权利其实是要将劳资关系回归其私权争议的本质,
争议权是异常状态下的最後手段,协商权才进入异常状态中的正常发展.
透过协商,重新制定劳动条件,利用团体协约,
改善劳工与雇主间不平等的缔约地位.
当然现实面是工会与工会的发展近年越来越式微.
产业工会组织率86年还有23%,
到了98年只剩下15.7%
产业工会从工会数至人数从91年以後大约又降低了10%
(快跌破50万)
而实际上有效团体协约签定的数量,
自94年到95年因为把失效的协约剔除的锐减外,只有不到80(全国)
这个数自在96年後继续下降,到97年的统计是60,
然後近年来引以为傲的科学园区数量是...........0........
这件事情对比"劳资会议"召开数量,
这个数字从78年到89年从835到1943大约呈现缓慢增加趋势
自从2000年将"召开劳资会议"列为上市上柜审查准则事项以後,
就爆炸性地成长到22115.....
也因此也有在工会以外,以劳资会议作为另一种劳资协商管道的作法
(ref.劳资会议实施办法)
但这种会议欠缺压迫的手段,是不是能达成有效的协商则不无疑问.
权利是因战斗而取得,天赋人权只是一种陈义过高的理想.
特别在民主社会中面临各方利益对有限社会资源的角力竞食,
每个人都应该要有为扞卫自己权利战斗的觉悟,
否则,无异於仰赖敌人的施舍,一如饮鸩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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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