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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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策] 文创法草案 的不如人意
时间Thu Aug 27 07:42:17 2009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 + 总说明
http://cci.cca.gov.tw/page/pub/980818.pdf PDF档
「不如人意」不是我不满意,而是我看到几乎没有人对这部法不抱微词的
妙的是,大家不满的地方都不一样
一部法怎麽能有这麽多缺陷?
我觉得追根究底要从它的名称来看
啊,对了,内文我就不贴了 有兴趣可以载来看 不算长 但乏善可陈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有人期待它能振兴台湾的「台湾文化」「中华文化」或「文学艺术」
因为「文化工作者」「作者」「出版商」 不也都是营业者吗 不也是「产业」吗?
所以说,它被期待成一部「文化发展法」或「文化产业发展法」
有人觉得「文化」 既然成为「产业」
就不是那种不知道值多少钱的文艺创作;而应该更像卖门票的、卖唱片的、电影电视
「流行文化」 比一般的文化更「产业」
这部法既然不是「文化发展法」而是「文创产业发展法」
他支援的对象应该是制片商、电视台、唱片公司、表演仲介业者
有人觉得「文化」是空的,
文创法应该跟上世界潮流,摆脱公民权的「发展文化」概念,以「创意产业」为主轴
支援对象应该是 形象顾问、设计公司、研发、产品规划、代言
有人觉得 不论是「文化」「创意」「产业」 政府都已经有相关办法可以推动
要的话大可以把那些投入的额度提高
这部法应该要能「发展」
也就是,不再只是(如果你有看内文的话)
讲政府要拨钱奖励 要鼓励学童去看表演 相关产业可以免税 消费文创活动可以抵税 等
作了也无法预估倒底能让这个产业「发展」多少的事
-- 事实上我认同这种看法,条文里真的只要写「要奖励」「相关产业」
怎麽奖励、哪些营业活动、怎麽认定 全都没有写
当然 还有细节上有人认为不要减税 有人认为要减
有人认为名称不要加「文化」有人认为要加
简单来说
这部法令是「在期待中诞生」「在检讨中成长」
早在2002年 政府就想推这个文创法了
过程中一有草案问事就有一堆抨击
有人觉得没顾及到「工作者」只讲到「产业」
却也有立委觉得没考量「产业面」
有人为了「没有提及增加人材培养」觉得只从产业振兴角度是失败的
却也有人觉得这不是「文化法」应该更着重「产业发展」
还有人觉得「文化」如果「产业化」本身就会带来「只讲噱头」的危机
也有人要把「环境」视为文化的一环
也有人认为南部不被艺文活动重视 应该明订南部分配到的客度
也有人认为不应该把钱拿来盖「流行音乐中心 (开演唱会用)」
总之就是你检讨一句 我检讨一句
於是草案修定过程中 这个也包括、那个也包括
最後变成太笼统了、根本难以设计「发展」方法
在法案开头条列了
一、艺术产业。
二、媒体产业。
三、设计产业。
四、数位内容产业 为「文化创意产业」
条文里看不到 「鼓励电视制片公司」 只有「鼓励相关产业」
事实上呢 制片公司 应该可以算媒体吧 ...
出版商呢? 艺术产业吧 代言形象呢? 设计产业吧 ptt呢? 媒体吧
基本上这部法案最後包山包海,条款不写「相关产业」也没办法
写了「相关产业」 又要如何为它设计什麽发展、培育人材的内容呢?
写一条「主管机关应奖助相产产业技能人材之培育」
哇,要命 从 文艺 管理行销 设计 演艺才能 数位程式 全都包进去 哪奖励得完啊
倒底谁是该被奖励的「文化创意产业」? 条文里写「由主管机关认定」
在「总说明」里边附了一段公听会纪录,我觉得他讲得很好,贴上来
东吴大学刘维公副教授 (只节一段)
目前大家对这个法虽然有高度的期待,但是就我们观察整个产业政策的人
来看,我觉得这个法本身可能有一个非常严肃的课题必须拿出来讨论,
那就是事实上
我们没有政策,而是先有法。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问题,
也就是说,事实上,我们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结果
我们反而期待以一个法来解决所有发展上的问题,所以以我们专业的角度
来看,我真的想要提醒大家,希望能够赶紧提出一个完整的政策,因为这个
法只是一个工具而已。当然,我们从2002 年一直在参与,所以我也知道,
这个法确实是有一些必要性,因为这个法可以让公务人员、决策单位等等
拥有行政或执行上的正当性。可是不论如何,我认为绝对不能本末倒置,
认为这个法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事实上还是需要有一个完整的政策
在里面。
事实上是不管要针对的是哪个「文创产业」 这个法都太过空洞
目前看起来也只能期待之後在各领域上有相关办法被补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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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 凤 宫 第三十首 丙癸 中吉 柳毅传书
奉公谨守莫欺心 自有亨通吉利临
目下营求且休矣 秋期与子定佳音 二零零九 三月 二十九
求於 三山国王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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