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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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
时间Sat Aug 8 00:40:47 2009
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S0110022
天然灾害发生时,应通报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规定如下:
一、台风过境时:
(一)通报作业权责划分如下:
1.台北市辖区内机关、学校,由台北市市长决定并通报。
2.高雄市辖区内机关、学校,由高雄市市长决定并通报。
3.各县(市)辖区内机关、学校,由各该县(市)长决定并通报。
(二)根据气象预报,是否已达前条第一款第一目之标准难以决定时,如
基於学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状况考量,各通报权责机关首长得先行决
定停止上课。
(三)前条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办公及上课,由各该机
关、学校首长视实际情形自行决定,并通知所属公教员工及学生。
(四)
中央气象局於上午一时、四时、七时、十时、下午一时、四时、晚
间七时及十时前,将台风来袭地区之风力级数及阵风级数列表,随
时透过各种传播机构播报之,并将书面资料送各通报权责机关及行
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人事行政局备查。
(五)各负责通报机关应注意收听(视)各传播机构之播报,并根据播报
情形参酌实际情况,如到达停止办公及上课之标准时,迳行决定停
止办公及上课之起止时间,但事後均应向本院人事行政局报备。
(六)通报时机:
1.须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办公及上课时:
於前一天晚间十时三十分前通知传播机构於晚间十一时前播报之
。但原未达停止办公及上课标准,
事後各地区风雨情形增强,已
达前条第一款第一目之标准时,通报权责机关於当天上午四时三
十分前,接获中央气象局提供各地区最新风力级数及阵风级数列
表之书面资料後,即通知传播机构,
於上午五时前播报之。
2.须下午及晚间、下午半天或晚间停止办公及上课时:
於上午十时
三十分前通知传播机构於上午十一时前播报之。
3.除上开时间外,各通报权责机关得视实际情形,随时通报之。
(七)地理位置相邻直辖市、县(市)於决定停止办公上课前,应相互联
系,以作适当之决定。
(八)遇例假日或放假日时,各通报权责机关照常办理通报作业。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灾害发生时之通报作业权责划分,准用前款台风过
境时之规定办理;各通报权责机关发布停止办公及上课,应即通知传
播机构播报之。并确依前条第二款之规定,视机关房舍受损情形,通
盘考量停止办公对各项救灾工作之进行及对民众所造成之影响後,发
布停止办公及上课。
公教员工服务机关、学校所在地须照常办公及上课,其居住地区或依正常
上班必经地区,经权责机关决定停止办公及上课者,各该公教员工由服务
机关、学校核实予以停止办公及上课登记。
第 9 条
天然灾害发生,高级中等 (含高中、高职、五专一、二、三年级) 以下学
校停止上课时,公教员工家有就读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身心障碍子女或国民
中学以下子女乏人照顾,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务机关、学校核实准
以停止办公登记,以照顾子女。
第 10 条
各机关、学校公教员工因职务必须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经机关、学校
首长指定出勤者,不适用本办法。
第 11 条
停止办公及上课期间,各机关、学校原预定之重要活动是否继续进行,由
各该机关、学校自行决定,并通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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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参考
最後修定日是97年底
不过最早立法是 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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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0.170.49
※ 编辑: oodh 来自: 61.20.170.49 (08/08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