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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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策] 开放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政策说明
时间Thu Aug 6 14:31:37 2009
(海基会 两岸经贸网)两岸经贸月刊
http://www.seftb.org/mhypage.exe?HYPAGE=/03/03_content_01.asp&weekid=125&idx=1
开放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政策说明
本来我想贴全文过来的,不过表格太多了,要手动排版太麻烦,算了
有兴趣的自己过去看吧
值得一提的是:
2.参股,即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证券投资
(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10%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
(四)投资人资格限制及
禁止投资规定(「投资许可办法」第6、8条):
1.大陆地区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之投资人,限制其来台投资。
2.大陆投资人之投资申请案,若有以下情形者,得禁止其投资:
(1)在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
(2)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
(3)对国内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3.依据以上规定,各界关心大陆「国务院」所属企业
(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料,计有138家大陆国有企业),
其中9家军方投资企业,目前不得来台投资外,其他129家国有企业若涉及敏感性问题,
主管机关均可禁止其来台投资。
五)其他重要规范事项
1.转投资之限制(「投资许可办法」第5条):
陆资在台投资之事业,若大陆投资人持有该事业股份或出资额超过三分之一以上,
其转投资行为仍应适用陆资投资相关规范。
(2)投审会已建置陆资来台投资资讯管理系统,以充分掌握陆资在台投资资讯及动态。
3.陆资申报及事後查核制度(「投资许可办法」第9至11条):
(1)建立陆资资金来源或其他事项之申报机制,以利身份认定及管理。
大陆专业人士任职於在台陆资企业及来台从事相关活动 分公司、子公司
投资金额或营运资金20万美元以上得申请2人,投资金额或营运资金每增加50万美元
得申请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
(三)增列防弊配套措施
1.大陆地区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後,须於
登记後满3年才得移转,
以避免陆资炒作房价。
於98年6月30日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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