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bhmiepqfy (Lor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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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婚姻相关法条的基督教色彩
时间Sun Jun 28 00:15:07 2009
在下想於此论述群婚(三人以上)的不平等、不自由,
对缔结以群婚为态样的身份契约关系,
以个人自由加以辩护,实则既不平等、也不自由。
先以「买卖契约」为例,
假设a为厂商,b、c为两个独立不相牵连的顾客,
a能同时与b、c进行有效的交易,
成立a-b、a-c两个契约。
那如果是身份契约呢?
那会多了一个b-c间的身份契约。
不论你喜欢也好,不喜欢也罢,b-c间的身份契约必然存在。
好,那问题来了,
假设a与b先订一个身分契约,其次才有c的加入,
那麽,
b在订下身份契约时,只有b-a,
但c在订身份契约时,是c-a和c-b,
在身份契约对象都是a的情形下,
凭什麽b只要订一份,c却要订两份,
同理可证,越後手,所订的契约越多,
如此一来,平等吗?
这是进场的困境;
那有的人会说,那一起订啊?
a同时签订a-b、a-c、b同时签订b-c、b-a、c同时签订c-a、c-b,
这不就了结了吗?
那问题又来了,
如果c与a感情不好,想要解除、终止这身份契约,
并不是c-a谈好就算了,如果b说「不」,能解除、终止得了吗?
如此一来,自由吗?
这是退场的困境。
故「群婚」是既不平等亦不自由,违反文明社会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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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1.160.161
※ 编辑: mibhmiepqfy 来自: 114.41.160.161 (06/28 00:15)
1F:→ Eventis:亲属法有风俗性,财产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并不能任意援用. 06/28 00:54
2F:→ Eventis:否则就会产生公序良俗的问题. 06/28 00:54
3F:→ mibhmiepqfy:这点我明白,只是不想让论证纠缠在文化议题中 06/28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