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2009 (戒PTT 呼呼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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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双重国籍的人,依我们国家的税法会要ꔠ…
时间Mon Jun 1 14:32:56 2009
※ 引述《houkoferng (林全部长问候您)》之铭言:
: 海外所得很难追查,此点全国皆然,反洗钱制度大部份都是为了查税而设
: 而且有一个问题,就是所得税有不重覆课税的原则
: 所以如果他在国外缴了所得税通常就不会再针对该部分进行课税
: 不过税赋的部份很多,除所得税外很多税并非双重国籍就可以免缴
: 另外你提到的健保、国民年金跟消费券,其实跟税负的关系比较小
: 电费也是一样,都是跟使用者比较有关系,所以并非双重国籍者不用缴税
: 而是要看种类、状况,例如健保双重国籍者依然得几付健保费,否则就无法
: 使用健保。
: ※ 引述《marcozz (不需冷笑话的天气)》之铭言:
: : 有双重国籍的人,依我国的税法会要他们缴税吗?
: : 这些人其实我们也都知道,他们除了回来看病,领消费券,老人年金.平常是不会回来的.
: : 那他们都有缴税吗?或者为了不让他们被剥两层皮,
: : 他们只要在他们赚钱的国家缴税.不用缴中华民国政府的税呢?
: : 如果是这样,为甚麽第一层的皮不是由我们来剥呢?
: : 我们的政府又不是很有钱,最近电费又在调涨了.
我们的税法规定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就要课税,外国人 本国人 双重国籍不是重点
重点是所得的来源;拿外国护照的要看有没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在中华民国境内居
住的天数,不同的居住天数有不同的课税方法。
我们的国民不论有没有双重国籍,不论长期住国内或国外只要在国境内有所得有到达
课税的标准都要报缴;没有双重国籍也长期住在国内,假设没有工作没有境内所得,
而有投资海外的基金(外国基金)的收入也不要缴税,不过在今年或明年所得基本税额条例
最低税负制要把个人的海外收入加进来算,下面网址有规定计算方式的说明自己看吧有点
复杂:
http://www.etax.nat.gov.tw/gipadmin/site/public/Attachment/f1158131294462.doc
我们国民也有很多人赚很多钱自己用不用缴税也享受各项权利的 比双重国籍的还多
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下列各项均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1 ) 依中华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之公司
,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之外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总额。
( 2 ) 中华民国境内之合作社,或合夥组织营利事业所分配之盈余总额。
( 3 ) 个人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如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
计超过90天者,其自中华民国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劳务报酬亦属之。
( 4 ) 执行业务者在中华民国境内执行业务之业务或演技收入。
( 5 ) 自中华民国各级政府、中华民国境内之法人及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所取得之
利息。
( 6 ) 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因租赁而取得之租金。
( 7 ) 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秘密方法及各种特许权利,因在中华民国境内供他人
使用所取得之权利金。
( 8 ) 在中华民国境内财产交易之增益。
( 9 ) 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业之盈余。
( 10 )在中华民国境内参加各种竞技、竞赛、机会中奖等之奖金或给与。
( 11 )个人领取之退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终身俸、离职金及非属保险给付之养老
金等所得。但个人领取历年自薪资所得中自行缴付储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 12 )在中华民国境内取得之其他收益。
凡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外侨,应就其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依法缴纳综合所得税。外
侨因在华居留期间之久暂不同,分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非居住者)
与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居住者)。其纳税方式亦有不同,兹说明如下:
( 1 )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a )同一课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华居留不超过90天者,其中华民国来源
之扣缴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依规定扣缴率就源扣缴,无庸申报;
其中华民国来源之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应於离境前办理申报纳税。
b )同一课税年度内,在华居留合计超过90天未满183天者,其中华民国来源之扣缴所得
,由扣缴义务人就源扣缴,其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包括因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而
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劳务报酬),自行依规定扣缴率申报纳税。
( 2 )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同一课税年度内,在华居留合计满183天者,即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应将
该年度在中华民国境内取得之各类所得,及因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而自境外雇主取
得之劳务报酬等总计,减除免税额及扣除额後之综合所得净额,依累进税率申报缴纳综合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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