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看板Policy
标题Re: [讨论] 贪污治罪条例修正案
时间Sun Apr 5 09:00:22 2009
※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犯第四条至第五条者 本人及子女有财产来源不能说明
并不是改推定他贪污图利有罪,而是 另外挂一条
「财产来源不能说明罪」判三年以下
这和我原本认知不同; 也和旁边香港条文(似乎)不同
感觉隔靴骚痒,反而容易被操作成政治罪 --
「检察官都认定我没有贪污图利,
我只是不能说 明小孩所得而已(小老婆包的红包?)」
嗯,不过右列有说「为避免以轻罪换取...将罚金订为不明来源财产以下」
澳门好像也是
想请问,有哪些国家是像这样 财产来源不明
另算一罪的(香港也是吗?)
又
这和「贪污犯的举证责任逆转」原则不同吧...
在实务上,如果疑犯因为证据力不足,只是被起诉财产来源不明罪
他在被讯 或 上法庭被审时 自承来源有不法
那之後要据此追诉他贪污罪时,「不自证己罪」不是依然适用於图利吗?
他的自白 如果当庭被自己推翻 可以作为定罪依据吗?
还是说,他推翻自白後,就再加诉他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罪可以二诉吗?
请法学达人解个签诗~~
※ 引述《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之铭言:
: 小弟用提案名称与时间顺序来排 如有误烦请指正
: 先把讨论资料准备起来 有遗漏的请大家帮忙补足
: 提案名称: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 97/05/02 立法院提案 一读
: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ecfc6c8cdc5cec8d2cdcd
: 97/10/03 行政院提案
: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dcfccc8cdc5cececcd2cecdcb
: 提案名称: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条文修正草案
: 97/07/16 陈根德委员提案
: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ecec6c8cdc5c9ced2c9cb
: 98/01/09 郑丽文委员提案
: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dcec8c8cdc5cecad2cec7
: 下面是二读 委员会决议
: =======================================================================
: 立法院第7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8次全体委员会议议事录
: 时 间:中华民国98年3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时1分至12时35分、
: 3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时2分至11时39分
: 地 点:本院红楼302会议室
: 出席委员:吴志扬 吕学樟 吴清池 潘维刚 邱 毅 李明星
: 李俊毅 吴敦义 柯建铭 林益世 高志鹏 委员出席11人
: 列席委员:曹尔忠 李庆华 杨丽环 廖正井 赖士葆 卢秀燕
: 林明溱 李嘉进 罗淑蕾 林德福 林正二 徐耀昌
: 黄伟哲 黄昭顺 陈福海 林建荣 江义雄 邱议莹
: 林沧敏 朱凤芝 简东明 陈 杰 张庆忠 黄义交
: 赵丽云 廖婉汝 陈淑慧 苏震清 赖清德 郑金玲
: 卢嘉辰 刘盛良 林郁方 翁金珠 蔡煌琅 孔文吉
: 郭素春 郑丽文 侯彩凤 蔡锦隆 黄健庭 郑汝芬
: 陈根德 杨琼璎 周守训 邱镜淳
: 委员列席46人
: 列席官员:
: 25日(星期三)
: 法务部部长 王清峰
: 调查局副局长 蔡中钰
: 内政部警政署主任秘书 黄昇勇
: 司法院刑事厅副厅长 李文福
: 财政部专门委员 陈长庚
: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主任秘书 邱淑贞
: 26日(星期四)
: 法务部部长 王清峰
: 调查局副局长 蔡中钰
: 司法院刑事厅副厅长 李文福
: 监察院财产申报处处长 洪国兴
: 国防部副处长 蒋大伟
: 财政部科长 卢惠瑛
: 铨敍部副司长 王 玉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视察 梁永兴
: 主 席:潘召集委员维刚
: 专门委员:陈清云
: 主任秘书:刘昊洲
: 纪 录:简任秘书 胡薇丽
: 简任编审 叶育彰
: 科 长 黄伟象
: 报告事项
: 宣读上次会议议事录。
: 决定:确定。
: 讨论事项
: 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星期三)
: (本次会议有委员李庆华、邱 毅、吴清池、吴志扬、廖正井、卢秀燕、赵丽云、
: 赖士葆、江义雄、潘维刚、李俊毅、柯建铭、曹尔忠提出质询;委员谢国梁、李
: 明星等提出书面质询)
: 决议:
: (一)报告及询答结束,另定期继续审查。
: (二)委员质询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以书面答复者,请相关机关尽速送交个别
: 委员及本委员会。
: 二、继续并案审查委员吴志扬等20人拟具「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 委员陈根德等16人拟具「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请
: 审议「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员郑丽文等26人拟具「贪污治
: 罪条例第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星期四)
: 决议:
: (一)大体讨论结束,进行逐条讨论。
: (二)草案第六条,依委员陈根德等提案,除第一项第四款及第五款中「自治规则
: 或委办规则,」修正为「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
: 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外,余照案通过。
: (三)草案第六条之一,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员谢国梁等所提修正动议,首句修正为
: 「有犯第四条至前条之被告,」,余照案通过。
: (四)草案第九条,维持现行条文,不修正。
: (五)草案第十条依行政院提案通过。
: (六)「公务员之定义」应於说明栏中补充说明。
: (七)通过附带决议一项:检察官应依法公正执行职务,不得违法滥权起诉或不起
: 诉,法务部应严格监督,并落实检察官之退场机制。
: (八)不须交由党团协商。
: (九)审查完竣,拟具审查报告,提请院会公决,院会讨论时,由潘召集委员维刚
: 说明。
: (十)委员谢国梁、杨琼璎、李明星等提出书面资料。
: (十一)委员质询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以书面答复者,请相关机关尽速送交个
: 别委员及本委员会。
: 临时提案:
: 针对连战、萧万长及国民党执政时期多名政务官之特别费案,自告发至今,历时甚
: 久,但仍无声无息,为厘清外界「办绿不办蓝」之疑问,要求法务部对特别费案件
: 侦办原则及进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做专案报告。
: 提案人:李俊毅 柯建铭
: 高志鹏 蔡煌琅
: 决议:不予处理。
: 散会
: 主席:潘召集委员维刚
: 纪录:黄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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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云连夜幕转红 夜幕转红漫天东 红漫天东有客来 东有客来人情浓
来人情浓酒千杯 浓酒千杯尽思愁 杯尽思愁醉人易 愁醉人易再相留
~ 《客来》。不返 20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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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YNUM:这跟法律有关了 04/07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