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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wcb.gov.tw/System/SubSys/News/File/农村再生条例草案980113.pdf http://tinyurl.com/cjk6mv 有善心人士提供了这个连结 (两个是同一个) 里面一样有草案内容 还包括了立院审查的结果 大家不妨直接点来看 (不过是pdf档哦) ※ [本文转录自 KMT 看板] 作者: FENOR (FENOR) 看板: KMT ------------------------------------------------------------------------------ 农村再生条例草案总说明 在二十世纪初之都市化风潮与工商蓬勃发展趋势下,人口大量往都市集中,造成农村人口 外移严重,居住之高龄者相对较多。另因资源有限,政府投注在农村之建设,仅能偏重於 少数地区或重点式之硬体建设,导致农村之建设及公共设施不足。又因政府较少投入农村 人文营造等软体建设,造成农村发展严重落後,生活机能明显低落,城乡差距越来越大, 再因人口外流、基本设施不足、发展缓慢等问题,致农村生活及文化特色逐渐丧失。环顾 世界各国在面临二十一世纪全球化趋势下,纷纷将重建传统特色之农村发展,列为重要的 施政政策。我国为促进农村活化再生,提升农村整体发展,恢复农村居民在地居住尊严, 以达建设富丽新农村之目标,为现阶段重要之课题。 因应整体农村发展之需要,运用整合性规划概念,以现有农村社区为中心,强化由下而上 的共同参与制度,建立农村整体再生活化,并强调农村产业、自然生态与生活环境之共同 规划及建设,注重农村文化之保存与维护及农村景观之绿美化,为本条例之重要精神。 本条例配合现行土地规划与管制体系,有监於都市地区依循都市计画法之相关规定办理, 且现行农村社区之分布,以小规模或非集约式之利用型态为主,并与农业生产环境息息相 关,爰将本条例之适用范围以都市计画范围以外之非都市土地为主,分别以农村规划及再 生、农村土地活化、农村文化及特色等方向订定相关条文,作为农村整体发展及规划建设 之法令依据;在具体做法上,提出优先奖励自发性之共有土地自办规划或整建、改进农村 社区土地使用弹性管制及推动整合型农地重划等方式,藉以解决旧有农村社区生活设施用 地不足问题,活化农村土地利用。中央主管机关并设置新台币一千五百亿元之农村再生基 金,以执行农村再生计画,照顾四千个农村及六十万以上之农户。 本条例共五章,分别为总则、农村规划及再生、农村土地活化、农村文化及特色、附则等 ,全文共三十五条,其重点如下: 一、本条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机关及用词定义,并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统筹农村规划及建 设相关资源。(草案第一条至第三条及第五条) 二、农村活化再生之推动原则。(草案第四条) 三、设置农村再生基金,其额度比照农业发展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农业发展基金新台币一 千五百亿元,并明定基金来源,以专款专用方式,推动农村再生相关事项。(草案第七条 ) 四、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办理辖区农村再生之总体规画及年度农村再生建设计画 ,并订定优先顺序。(草案第八条及第十一条) 五、以农村社区为计画范围,由农村社区在地组织或团体依据居民需求,以自主精神,由 下而上自发性提出农村再生计画,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审查核定者,由中央主管 机关补助社区进行整体环境整建、公共设施、个别宅院整建及产业活化等建设。(草案第 九条至第十四条) 六、将农村公共设施及农舍兴建需求,整体纳入发展规划,采以整合性机能方向建设农村 ,就生产与生活空间共同规划,而实施整合型农地重划,并另以法律定之。(草案第十六 条) 七、鼓励社区采自发性方式,主动订定社区公约,以维护社区公共设施、建筑物及景观管 理、维护,并建立中央主管机关对农村建设之督导制度及奖励方式。(草案第十七条及第 十八条)。 八、中央主管机关应针对现有农村进行全面性调查及分析,藉以作为现有农村改善之评估 及建设之基础。(草案第十九条) 九、为追求安全无毒之舒适生活环境,对具危害性之农业生产废弃物或对农村发展不利之 土地利用行为,应依土地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法规予以限制。(草案第二十条) 十、对农村社区内有妨碍整体景观、卫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破败地区,直辖市或县(市 )主管机关之处理方式;另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代为实施环境绿美化、建筑物之 维护、修缮或重建,所需费用得由土地所有权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负担。(草案第二十一 条) 十一、为期农村社区建设之完整性及发展需要,将既有乡村区予以扩大,并以区段徵收、 土地重划或协议价购之方式,或为鼓励土地有权人参与社区建设,以土地交换方式,将土 地利用活化,共同创造农村建设之效益。(草案第二十二条) 十二、鼓励社区居民办理共有土地或祭祀公业土地之规划或改建;并为社区环境更新与改 造,创造良好居住环境,以农村地区土地利用绩效为基准,实施土地使用弹性管制。(草 案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 十三、农村社区所需设施土地之变更编定及公共设施用地取得予以规范,另鼓励农村住宅 使用具有地方特色之建筑图样。(草案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十四、对农村社区具历史或特色建筑物维护之奖励,进行农村文物及产业文化调查,并鼓 励农村社区内学校闲置空间之再利用,积极宣导农村特色。(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 条) 十五、各级主管机关均应重视并强化在地组织之人力培育及农村活化再生宣导。建立辅导 在地组织之运作,建立奖励及绩效评监制度。(草案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 农村再生条例草案 农村再生条例草案 说 明 农村再生条例草案 法规名称。 第一章 总  则 章名。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活化再生,建设富丽新农村,特制定本条例。 一、本条例之立法目 的在於运用规划建设方式,结合各层面之考量,以美化农村景观,维护农村生态及产业文 化,提升农村居住及人文品质,恢复农村居民在地居住尊严,以达成新农村总体建设,农 村生命力之再现。 二、所称农村包含农村及渔村。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 县(市)为县(市)政府。 一、本条例之主管机关。 二、农村建设必须兼顾农村之整体环境,以目前之农村产业型态,仍以与农业相关者为主 ,且与农民生活及生产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将农村规划及建设之主管机关,界定为农业主 管机关。 第三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农村社区: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规模集居聚落及其邻近因整体发展需要而纳入之区 域。 二、农村再生计画:指由农村社区内之在地组织及团体,依据社区居民需要所研提之整体 建设及活化再生计画。 三、整合型农地重划:指为调整农村生产及生活空间,由政府研提之整体土地规画。 一 、本条例之用词定义。 二、以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规模集居聚落及其邻近因整体发展需要之区域为农村社区范围 ,藉以因应生活、生产与生态三生一体规划及建设之政策目标,爰为第一款规定。 三、农村再生计画是由在地社区组织或团体,依据居民对所属农村社区之发展需要,凝聚 共识所提出之整体建设,并整合为书面计画,属由下而上之推动方式,爰为第二款规定。 四、整合型农地重划是由上而下方式推动农村活化再生,扩大现行仅以生产田区重划,未 涉居住空间之作法,透过生产与生活空间整体规划利用,达到兼具改善生产便利性及提升 生活品质之目的,爰为第三款规定。 五、内政部针对第三款「整合型农地重划」之用词,建议修正为「整合型农地规划」。 第四条 农村活化再生之推动,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以现有农村社区整体建设为主,个别宅院整建为辅。 二、实施结合农业生产、产业文化、自然生态及闲置空间再利用整体规划建设。 三、创造集村居住诱因,建设兼具现代生活品质及传统特质之农村。 一、农村社区建设 必须以现有农村社区为主,提供现有农村聚落之更新与扶助,爰在本条例中明定农村活化 再生建设推动应遵循之原则。 二、农村再生不仅是硬体建设改善,更需兼顾农村特质之维护。农村活化再生工作,期经 由软、硬体建设,创造与都市水泥丛林不同之农村新风貌,让在地居住者对其生活环境感 到满意,也让更多人愿意亲近农村,从而返乡居住或从农,为农村注入活水,达到农村再 生之政策目标。 第五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统筹农村规划与建设相关资源,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农村社区实施 之各项建设及计画。 一、我国以往投入人力与经费於农村建设,迁就原有组织编制,主要在原有都市计画或建设单位下执行,推动方式偏重都市计画模式或仅为土地之处理,惟 都市规划与农村规划理念不同,无法切合农村需要,因此形成农村建设仅有点状之个别建 设成果,缺乏全面性之农村建设方向。 二、本条例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统合现行分散之建设计画,整合农村规划与建设相关资源 ,藉收资源整合及有效应用之效果。 三、为办理前开工作,中央主管机关应设农村规划发展署,於相关组织法中将定明。 第六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每四年拟订农村再生中程计画,报行政院核定。 为有计画推动农 村再生各项工作,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每四年拟订中程计画报行政院核定,作为施政之依 据。 第七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设置农村再生基金新台币一千五百亿元,并於本条例施行後十年 内编列,专款用於推动农村活化再生及整合型农地重划相关事项。 前项农村再生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分年编列预算拨入。 二、捐赠或捐助。 三、农地变更回馈金之收入。 四、基金孳息。 五、其他收入。 一、为强化农村再生政策之推动,政府除辅导由下而上之农村自主性规 划外,亦采提供经费协助方式,落实推动。於第一项规定政府应设置农村再生基金,并於 第二项规定农村再生基金来源,其额度比照农业发展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农业发展基金一 千五百亿元之规定,并在本条例施行後十年内编足相关经费,以专款专用方式,推动农村 再生相关事项,落实农村建设,照顾农民生活。 第二章 农村规划及再生 章名。 第八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依区域计画法相关规定及第六条所定农村再生中程 计画,就辖区之农村再生订定农村总体规画,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一、农村社区多半 面临人口外移、产业没落、建设落後等问题,故将该地区列为本条例积极投入建设与更新 发展之实施范围,藉以创造新农村发展型态,再现农村新风貌。 二、地方政府拟订之农村总体规画,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以作为政府提供农村建设补 助之参考。 三、农村总体规画之重点,应以农村社区发展为考量,全面评估各项农村发展之影响项目 ,以获得各项活动或议题一致性之共同发展,期与总体之国土计画接轨。有关农村总体规 画之具体项目及内容,另於施行细则定之。 第九条 农村社区内之在地组织及团体应予整合,并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单一组织或团体 为代表,依据社区居民需求,以农村社区为计画范围,共同拟订农村再生计画,送请直辖 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核定。 农村再生计画,应至少包括农村社区整体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建设、个别宅院整建、产业 活化、文化保存与活化、生态保育、土地取得与维护、後续管理维护及财务计画等项目, 并得提出具发展特色之推动项目。 一、农村再生计画为本条例推动之重要项目,由农村社区以自主精神,在地组织及团体 应予整合,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单一组织或团体为代表,对农村社区建设提出构想与实施 标的,以书面计画向当地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爰为第一项规定。 二、农村再生计画系采由下而上方式,由在地组织为代表,依据社区居民需求而拟订,惟 因农村发展事务繁多,各地之发展重点不同,为利各项建设重点能有所聚焦,并利缩短审 核作业,爰於第二项规定以农村发展涉及之重点内容,规范农村再生计画至少应涵盖之内 容。 第十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受理农村再生计画之申请,应以公开方式供民众阅览 并提供意见。民众提供之意见,应纳入审查之参考。 前项农村再生计画之申请程序、公开阅览时间、地点、审核程序、实施方法、管理及维护 、监督方式、补助基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一、第一项规 定政府对由下而上之农村再生计画,应有审查机制,并在公开阅览方式下,让民众有参与 及提供意见之机会,经审查符合农村活化再生工作原则与方向者,提供建设经费之补助, 并视办理建设之需求与规模由各级政府或在地社区发展组织执行,以利农村再生计画之执 行。 二、农村再生计画之拟订与实施,为本条例实施重点之一,为利执行,爰於第二项规定将 有关农村再生计画之申请程序、公开阅览时间、地点、审核程序、实施方法、管理及维护 、监督方式、补助基准等应遵行之事项,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订定法规命令。 第十一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参照其农村总体规画及辖区已核定之农村再生计 画,研拟年度农村再生建设计画,订定农村建设项目及优先顺序,并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 请补助。 前项补助,不含土地取得及设施维护费用。 一、为落实农村再生计画内容,直辖市或县( 市)主管机关应参照农村总体规画及辖区所核定之农村再生计画,并得拟订年度农村再生 建设计画,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补助。有关年度农村再生建设计画之具体项目及内容,另 於施行细则定之,并此叙明。 二、年度农村再生建设计画补助范围,包含推动农村再生活化相关经费;至於土地取得所 需经费甚钜,且农村再生强调在地自主维护管理,爰第二项规定补助费用不包含土地取得 及设施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 第九条第二项所定农村社区整体环境改善及公共设施建设之种类如下: 一、人行步道、社区道路、沟渠及简易平面停车场。 二、公园、绿地、广场、运动、文化及景观休闲设施。 三、自用自来水处理及水资源再利用设施。 四、污水处理、垃圾清理及资源回收设施。 五、传统建筑、文物、埤塘等景观生态设施。 六、闲置空间再利用、意象塑造、环境绿美化及景观维护等设施。 七、水土保持及防灾设施。 八、网路及资讯之基础建设。 九、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者。 农村社区公共整体环境改善及公共设施建设,为现阶 段农村社区发展之重要建设工作,但因以往公共建设项目集中於少数种类,难以达到资源 集中建设之效果,本条规定整体环境改善及公共设施建设应符合社区发展需要,并纳入农 村再生计画,并将得申请政府补助之整体环境改善及公共设施建设种类予以明定,以资明 确。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对第九条第二项所定个别宅院整建之补助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兴建或修缮宅院,应以合法建筑物为限。 二、申请补助项目以能增进农村社区整体景观者为限。但住宅内部设施之修缮,不予补助 。 三、以减少水泥设施,实施生态工程者,优先补助。 四、选用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定具地方特色之建筑图样进行兴建者,优先补助。 前项所定个别宅院整建补助之申请资格、书件、办理程序、补助基准、审核条件及程序、 查核机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一、第一项规定农村社区个 别宅院整建之补助原则。 二、个别宅院之整建不以农户为限,而为农村社区内之合法住宅,以达改善农村住宅景观 之效。另为让申请补助之审查等有所规范,爰於第二项规定个别宅院整建补助之申请资格 、书件、办理程序、补助基准、审核条件与程序、查核机制等,授权中央主管另定法规命 令。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对第九条第二项所定产业活化之补助,应以农产业相关者为限。 为 促进农村社区产业活化,农村再生计画内於硬体建设以外,提供农村得以提出促进农村社 区发展之活化构想,为使产业活化更聚焦於农村,爰规定主管机关补助之原则。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配合农村社区整体发展需要,鼓励於农村社区广植林木,建设 具生态及缓冲功能之绿带。 农村环境之特性,在於绿色资源之展现,因此,绿色空间之 强化至为重要,且应强调整体性之建设。爰明定政府应以绿色造林方式,采计画性广植林 木,创造或回复农村绿色空间,并建设成为缓冲绿带性质。 第十六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选择适当之农村社区及其周围地区,报请中央主 管机关核定後,实施整合型农地重划。 办理前项整合型农地重划时,应将实施范围内之农地兴建农舍需求与农村社区所需公共设 施同时纳入,实施生产与生活环境之规划及建设。 第一项整合型农地重划,另以法律定之。 一、由於以往农村社区建设着重道路等实质建 设,对农业生产环境改善亦仅着重运输等功能,然农村生活与生产密不可分,故规定得采 取将生产与生活共同规划之农地重划方式,将所需之公共设施用地一并规划,建设时兼顾 两者之资源投入,让农村有秩序朝整合性机能方向建设,爰为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 二、现行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之实施范围在於农村居住环境之改善,并未考量生产环境 ,如拟与农地重划条例予以合并实施,因二法律不同,重划负担不同,土地处理程序不同 ,难以结合同时办理,亦难达及原朝整合性机能之建设方向。 三、整合型农地重划属新兴办理手段,为求完整,仍应有具体之推动机制,如重划区选定 条件、办理程序、重划工程、公共设施负担、土地分配与异议处理、权利交换、补助基准 、土地利用、监督及罚则等规范,爰於第三项规定另以法律定之,以有效推动各项作业。 第十七条 依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拟订农村再生计画之农村社区,对其社区内之公共设施、 建筑物及景观之管理、维护,得订定社区公约。 前项社区公约经第九条第一项所定提送农村再生计画之在地组织或团体,报请直辖市或县 (市)主管机关核定者,该社区居民应予遵守。 社区居民违反社区公约者,提送农村再生计画之在地组织或团体代表应先予劝导,并得请 求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命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迳 为排除、修缮或实施其他管理维护措施,并命其缴纳代履行所需费用。 第一项及第二项社区公约之订定程序、参与人数比率、公开阅览之时间、地点、会议决议 方式、审核基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农村再生计画中定有社区公约者,主管机关应予优先补助。 一、为强化农村社区内公共 设施、建筑物及景观之管理、维护,例如建筑物材质、型式、使用等建筑管理规定,创造 社区整体风貌,鼓励社区主动订定社区公约,并报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核定者, 社区居民应共同遵守,爰为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 二、第三项规定对於社区居民违反社区公约之处理方式。 三、针对社区公约之订定程序、参与人数比率、公开阅览之时间、地点、会议决议方式、 审核基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爰於第四项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订定法规命令。 四、第五项规定农村社区订有社区公约者,优先补助其农村再生计画。 第十八条 中央主管机关对农村社区之建设,应建立督导制度;对农村建设绩效显着之个 人、团体或机关,得给予奖励。 中央主管机关对农村社区之建设,应建立督导制度及奖 励方式。 第十九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对现有农村进行全面调查及分析,对农村生活品质订定评定指 标,并提供个别农村生活机能基础设施项目之规划及建设。 农村生活环境具有多样性, 且具有特色,对生活设施之要求亦不相同,中央主管机关应针对现有农村进行全面性调查 与分析,了解现行农村社区缺乏之项目或程度,藉以作为现有农村改善之评估与建设之基 础,满足农村之需求。此外,并应订定农村生活品质评定指标,作为施政之参考。 第三章 农村土地活化 章名。 第二十条 为维护农村居住品质与生产安全,对具危害性之农业生产废弃物或对农村发展 不利之土地利用行为,应依土地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法规予以限制。 农业生产污染与废 弃物堆置,以及外来不利土地利用行为,是现阶段农村发展面临之重要问题。为追求安全 无毒之舒适生活环境,应同时对农业生产与生活环境作必要性之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对农村社区内有妨碍整体景观、卫生或土地利用 之窳陋、破败地区,得通知该土地所有权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限期依已核定之社区公约 或指定方式改善;届期未改善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得依建筑法第八十一条 规定办理或迳为实施环境绿美化、建筑物之维护、修缮或重建。 前项土地所有权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有住所不详或行踪不明,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 关於村(里)办公处所及其他适当处所公告三个月,期满无人异议者,得迳依前项规定办 理。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依第一项规定实施环境绿美化、建筑物之维护、修缮或重建所 需费用,得由土地所有权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负担。 一、为改善农村整体景观及居住品 质,对於窳陋、破败地区,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通知土地或建筑所有权人,限期 改善;届期未改善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得依建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办理或 迳为实施环境绿美化,爰为第一项规定。 二、对於土地所有权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有住所不详或行踪不明之处理方式,爰为第二项 规定。 三、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代履行费用,得由土地所有权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负担, 爰为第三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依据农村社区发展需要,拟订计画报经中央主 管机关核定,将既有乡村区范围扩大。 前项乡村区范围之扩大,得以下列方式办理: 一、区段徵收、土地重划或协议价购。 二、以土地交换方式,由所有权人同意取得二分之一建筑用地,二分之一土地捐赠作为公 共设施使用。 前项第二款所定土地交换之办理程序、交换基准、审核条件与程序、查核机制及其他应遵 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一、农村社区为期建设之完整性,应有一定之范 畴,藉以统一资源之利用,本条规定得以原有农村社区发展需要,采取扩大或结合邻近地 区办理。 二、为鼓励土地所有权人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参酌现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乡村区边 缘土地变更规定、住宅社区开发之公共设施配置原则及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之公共设施 负担比例,明定土地所有权人能在土地交换原则下,同意捐赠一定比例土地作为公共设施 用地,将土地利用活化,共同创造农村建设之效益,爰为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 三、有关土地交换之办理程序、交换基准、审核条件与程序、查核机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 之办法,於第三项授权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法规命令。 第二十三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奖励农村社区居民自办农村社区既有共有土地或祭祀公业土 地之利用规划或整建,以活化农村土地利用。 前项奖励之基准、方式、项目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一、共 有土地与祭祀公业土地之处理,涉及众多所有权人,其土地之处分、使用往往因产权纠纷 或子嗣不在地或难寻,复受限於共有地处分制度规定,而未能将土地有效利用。爰於第一 项规定奖励农民以自办方式整合土地之利用,以加速改善农村现存共有地利用的问题,至 其执行方式,因另有祭祀公业条例及地籍清理条例规范,相关作业依其规定办理。 二、有关奖励之基准、方式、项目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於第二项授权由中央主管机 关订定法规命令。 第二十四条 农村再生计画之实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实施土地使用弹性管制: 一、共有土地或祭祀公业土地之绿美化或改建。 二、生态庭园建设或绿美化。 三、共同性需求之公共设施兴建、改善或重建。 前项农村社区土地使用弹性管制之容许使用项目、管制方式、认定基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 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一、现行农村土地管理采刚性定型式管理 ,因此,都市计画外之乡村区,大部分均编定为单一之建筑用地别,而在管制容许项目上 ,缺乏弹性与积极性之管制,未能配合农村特性需要,居民常常因局部之土地利用变动, 或使用程度之增强,在现行法制下,必须依据土地变更等程序办理,使许多较积极性之用 途,因未经申请擅自使用,致生土地违规情事。惟究其情节尚属轻微,且未有影响整体农 村环境者,或有因而任土地荒废不求改善而造成农村环境败坏者,均有必要在农村土地管 制上作适当之改进。 二、参考英国建筑法规与日本土地管制法规之精神,对建筑基地范围内之轻微使用之变更 ,应有弹性之处理,爰规定配合农村再生计画推动下,对实施计画之地区,引进弹性绩效 管制制度,规范符合特定建设之行为,给予土地管理之弹性规定,以因应各种不同农村特 色与发展需求。 三、本土地使用弹性管制虽引入绩效管制,但仍配合现行土地使用管制体系,做管理机制 上的调整,且考量未来农村社区发展之需要,其实施范围涉及四千个农渔村,因此有必要 另订办法,作明确规范。因涉及土地使用管制之变动,明定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 订定相关之弹性土地管制规定,作为执行之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核定之农村再生计画,其活化农村社区发展所 需设施之土地,得申请变更编定为适当用地。 前项设施位於国家公园或其他限制发展地区者,应依国家公园法或其他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 第一项所定变更编定之申请条件、程序、审查基准、书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 央主管机关定之。 一、为加速农村再生活化,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依据产业活化 硬体建设实际所需土地,就其达到一定面积宜采用地变更方式办理者,得申请变更编定为 适当用地。 二、另因现行土地管理体制在国家公园或其他如野生动物保护区等限制发展地区,另有相 关法条作更严格之开发限制,爰为第二项规定。 三、第三项规定变更编定之申请条件、程序、审查基准、书件及其他相关事项之法源依据 。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区所需公共设施用地,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或使用地变更编定者 ,得依法徵收或拨用。但具有公用地役关系之既成道路,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在 未取得土地所有权前,先行改善。 前项所需公共设施用地,指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设施之用地。 一、农村社区所需公 共设施用地,需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或使用地变更编定者,得先行徵收或拨用,或其 为公有者,地方主管机关得办理拨用;为私有者,应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 式取得,协议不成时,得申请徵收之。但具有公用地役关系之既成道路,地方主管机关得 在未取得土地所有权前,先行改善。但采取区域性开发或建设,达一定规模以上,涉及分 区变更规定者,应依区域计画法分区变更规定办理,以与国土规划与管制相结合。 二、第二项规定公共设施用地之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主管机关得委由建筑师设计各式具地方特色之建筑图样及说明书。 农村住宅兴建,选用前项建筑图样及说明书者,得依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免由建筑师设 计及签章。 第一项所定建筑图样及说明书需修改者,得由住宅兴建者委托建筑师设计;其位於已核定 农村再生计画之农村社区范围内者,得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委由建筑师办理简易 修改,并得免予收取服务费用。 一、为加速住宅之修缮或兴建,明定直辖市或县(市) 主管机关得委由建筑师设计各式具地方特色之建筑图样及说明书,提供民众选用,并依建 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免由建筑师设计及签章,以增加诱因,爰为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 二、为因应个别住宅之需求,对於前项图说如需修改者,各级主管机关得免予收取服务费 用,爰为第三项规定。 第四章 农村文化及特色 章名。 第二十八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对具有历史保存价值建筑物或能与环境谐和之特 色建筑物及其空间,得补助其维护或修缮经费,以奖励其文化价值。 农村地区有许多值 得保存的建筑物,经常因为任其破败颓倾,不利文化保存,亦影响环境观瞻,爰订定对具 有特色建筑物维护之奖励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对辖区内之农村社区进行农村文物及产业文化 调查;对具有保存价值者,应妥为保管。 为传承农村文化,保留农村环境之特性,规定 政府应对农村文物与产业进行调查、记录与保存,并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政府应针对农村社区建设、文化价值及景观生态特色,制定适合各级学校之宣 导资料,提供教学使用。 政府应编撰农村特色相关教材,提升全民对农村生活与环境之 认识,并提供作教学使用。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对农村社区内学校之闲置空间,得提出再利用计 画,并办理城市与农村交流及农村体验活动。 由於农村人口外流及少子化趋势,农村社 区学校多所荒置,为促进空间之利用,爰规定对学校闲置空间可重新规划利用,作为促进 城市学童前往农村体验的最佳场所。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加强农村社区之规划、建设、经营、领导等人力培育及农村 活化再生之宣导。 人力培育是在地组织长期顺利运作的关键工作,爰规定各级主管机关 均应重视并强化在地组织之人力培育及农村活化再生之宣导,为农村培力,在地紮根。 第三十三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配合农村再生计画之推动,应辅导在地组织之运 作,并建立奖励及绩效评监制度。 地方政府配合农村再生计画之拟订,应辅导农村在地组织之运作,并建立奖励及绩效评 监制度,给予荣誉,点燃社区居民热情。 第五章 附  则 章名。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订定本条例施行细则之订定机关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订定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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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8.72.32 ※ 编辑: FENOR 来自: 218.168.72.32 (03/28 11:28)
1F:推 oodh:借转policy 118.231.71.147 03/28 18:23
-- 自幼家贫 既无嗜好 不学无术 亦无专长 唯打翻茶杯 或饮料罐 或新鲜屋 不乏瓶水 亦有碗面 铝铁生熟不锈钢 大小利乐锡箔包 有色无色玻璃 软壳硬壳塑胶 凡立不曾未倒 寸地无一免湿 初时心喜 触翻热汤而後败兴 久之或忧 撞倒汽水反得释然 本为一时之误 积久成习 偶一为之 还傲世中无双 故以为好 便作所长 因姓黄,自号「掐倒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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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231.71.147
2F:→ oodh:看到,转过来,给想讨论的人参考全文 03/28 18:23
3F:→ oodh:乍看之下,比较像是一年拨150亿(1500/10) 用来给农村修理 03/28 18:26
4F:→ oodh:道路、水塘、桥梁、庙宇 老旧要倒的屋子 之类的 03/28 18:27
5F:→ oodh:150亿是多是少 可能要比对一下现今预算的分配额度 03/28 18:27
6F:→ oodh:比如说农委会的预算之类的; 不过我没仔细看啦 要讨论的话 03/28 18:28
7F:→ oodh:还是把全文看一遍吧 03/28 18:28
又稍微看了一下,我觉得挺矛盾的 推动这条例 一方面大家会珍惜农村文化,喜欢那种纯朴自然 另一方面,又嫌它破破旧旧不方便、不吸引人留下 那,花钱修建了之後,纯朴感不就没了吗? 由於我没有办法感受到这麽做的利基, 台湾的农村 有这麽需要钱修膳建物吗? 那文化呢? 去怀疑它是撒撒钱包包工程也就无可厚非了... ※ 编辑: oodh 来自: 118.231.71.147 (03/28 18:53) 啊,後来想一想,我这麽看也许有点「都会情结」吧 比是都市人自己觉得乡村就该「有个乡村样」 不能体会住在当地的人 既不想离开、到都市 又想要便利、安全的心情 台北市会编预算修地砖 桃园县有大大只的新路灯 都会 都有预算一直在做都更 也许农村也该有一些才公平吧 就好像大家看花东,就觉得它是「维持好山好水就好」 一样,把他们当「後山」 当西部的「後花园」 这样对花东人、对被吕前副总统说应该送去中美洲的南投原住民来说 其实是极不公平的 我们只把他们看成是 「後花园的践踏者」 「环境的破坏者」 只把农村居民视为「合该对 纯朴 不方便 感到乐趣(否则就搬出来)」 这样好像也不太对啦~~~ ※ 编辑: oodh 来自: 118.231.71.147 (03/28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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