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喜欢挖坑 XD)
看板Policy
标题Re: [问题] 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时间Mon Mar 23 16:13:47 2009
我简单回应为什麽『身份』的讨论要限於行为时
举例A与B为亲生父子
惟A与B离散多年
某日B杀A(B为子),惟AB二人未相认
事後检方发现A为B生父
问:B是否成立杀害直系尊亲属罪?
该罪所保护之法益为何?(就责任身份之设定而言)
法益(亲子伦理)果真在B行为时被侵害?
公务员言论自由的限制并非针对『公务员身份』
而是因为有一法益『人民对官署公务员之公正信赖』
而这个信赖基础如果在『行为时』不具备
反而在行为後才被发现
因此处罚该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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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饮酒者,旦而哭泣;梦哭泣者,旦而田猎。方其梦也,不知其梦也。
梦之中又占其梦焉,觉而後知其梦也。且有大觉而後知此其大梦也,而
愚者自以为觉,窃窃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与女皆梦也;
予谓女梦,亦梦也。是其言也,其名为吊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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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32.84
1F:推 Eventis:272是271的明示刑度加重吧,对身份有认识错误应该就回到普 03/23 16:20
2F:→ Eventis:通杀人罪论断吧@@? 03/23 16:21
3F:→ CrazyMarc:是啊,我论的是该身份背後的法益,所以本文中限缩讨论 03/23 16:28
4F:→ CrazyMarc:责任身份的设定部分,毕竟从法益论起才是王道 03/23 16:29
5F:推 Eventis:不过国家法益这概念可大可小,当局要怎麽发挥都有可能Orz 03/23 22:55
6F:→ Eventis:真的有承认这一类法益的必要吗0.0? 03/23 22:55
7F:→ CrazyMarc:不承认的话特别权力关系更不好操作啊…… 03/23 23:00
8F:→ CrazyMarc:毕竟一般人对公务员言行还是有某种程度的期待 03/23 23:00
9F:推 mibhmiepqfy:若隐昵公务员客观表徵失败,是诉诸「过失」处理吗? 03/24 09:31
10F:→ CrazyMarc:看看是不是应避免得避免而未避免 XD 03/24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