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ukoferng (林全部长问候您)
看板Policy
标题Re: [问题] 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时间Thu Mar 19 17:11:21 2009
感谢您的回应
我想您说的部分就是我认为当前社会必须对web2.0後产生的言论空间
模糊一事有个共通的观点,特别是blog有小众化倾向的特点,此点乃
blog商业利益创造的一大困境。
再者,blog言论与电子媒体最大的不同在於,大众媒体的观阅者可能有
无法选择的状况,但blog媒体的观阅者对於观阅与否有绝对选择权。
因此个人认为blog的私人言论领域性质大於公共言论领域,并不会因为其
使用架构设计而产生影响,因此必须有最大的『言论自由空间』。
最终,您所提到的言论内容部分,其实就是有关言论内容实质审查的问题。
就此点来看,当blog带有强烈私人领域特质的时後,就应该将言论内容的实质审查
放大最宽松的地步,甚至不应该进行任何的实质审查。毁谤的要件之一乃是
对大众产生影响,当其对大众的影响极小时毁谤是否成立是非常有疑义的。
至於政客炒做的说法非关重点,我倒认为大家可以跳过,虽然是我开的头。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铭言:
: 谢谢h大的看法,
: 但我个人认为,
: 如果部落格只是一个单纯只能选择发文与不发文,不能选择阅读群众的平台,
: 我会同意你「最大言论自由」的看法,
: 但以目前部落格可应用的技术层面,却可以选择开放程度,
: 当你拥有选择开放与否和开放程度的自由时,
: 相对的,你所拥有的自由权利,本身的内在拘束便会增强,
: 换句话说,
: 你所发表的内容,若是越靠近不受保护的言论边界,
: 你的自由,便越受权利的拘束,你越有义务要达成其内在拘束条件,
: 我所想谈的是关於涉及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自由,能否称为权利,而受保护,
: 这便要探讨,这权利本身的可能内在拘束条件是什麽?
: 但如果仅仅把它当成「单纯的政客炒做政治事件」,
: 我认为会忽略很多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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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8.74.181
※ 编辑: houkoferng 来自: 218.168.74.181 (03/19 17:11)
※ 编辑: houkoferng 来自: 218.168.74.181 (03/19 17:12)
1F:→ oodh:我不太懂,blog、web2.0 都不太有言论自由的问题 03/19 22:09
2F:→ oodh:网路相关立法的确是值得讨论的,h大可以说的详细一点 03/19 22:10
3F:→ oodh:不过,我在想你是不是把「言论自由」和「着作权」问题搞混了 03/19 22:10
4F:→ oodh:web2.0、blog、网路报、网路电台 比较复杂的是着作权的定义 03/19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