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bhmiepqfy (Lorien)
看板Policy
标题Re: [问题] 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时间Thu Mar 19 16:20:03 2009
※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铭言:
: : 小的不才,只能提供一点自己的思考方向:
: : 一、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 : 二、匿名的公务员该不该享有较广的言论自由?
: : 这似乎是两种不同的问题,
: : 涉及问题一的讨论,便诚如各位大大所述。
: : 但如果是涉及问题二,
: : 接下来的问题会是:
: : 一、能否以言论权,辩护这较广的言论自由?
: : 二、如果能,这样的言论权利,是否有权利本身自我拘束的条件?
: : 三、其本身自我拘束的条件,会是什麽?
: : 其次,让小的限缩这言论本身的性质:
: : 涉及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
: : 再来,谈谈我个人对这件事的浅见,
: : 我认为,
: : 匿名的公务员可以享有较广的言论自由,
: : 甚至可及於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
: : 只要本人不以公仆名义,或於政府机关性质处,公然表达其言论内容时,
: : 假如,今日范兰钦,仅只於报章、杂志,以匿名发表其看法,
: : 匿名,是种保障网路隐私空间的措施,也是值得保护的权利,
: 我还是重申上篇文章提及的观点
: 当我们在讨论 单一个个人的权利 或是 单一一种权利 的时候
: 常常会误以为「有这种权利,即别人不能干扰 根基於这种权利的行为」
: 但其实
: 他有他的权利 别人也有别人的
: : 我认为,
: : 匿名的公务员可以享有较广的言论自由,
: : 甚至可及於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
: : 只要本人不以公仆名义,或於政府机关性质处,公然表达其言论内容时,
: 其实我觉得你这样想反而限缩了公务员的权利
: 公务员 不论是不是昵名,都有权利去批评他所属的公署
是的
: 因为「他批评的权利」本来就不会和「公署惩处他的权利」相矛盾
: 所以,他不需要昵名,也可以批评公署
是的
: 而,就算他昵了名,公署也一样有权利处份他
应该是「权力」
: 所谓的「昵名性质」是一种现象,并不是一种权利
如果o大认为不是权利,那至少也是保护隐私权的措施,并非无意义的现象,
: 就拿政治行为里,一般而言,「计名投票」的效力是大过「不计名投票」
: 通常重要的事、或是采不计名无法投出结果的事,或是有人担心非正当因素时
: 就会采用「计名投票」
: 同样的,
: 我们看待一个人发言的权限,也应该是越公开时、他的负责的程度越大、说的话越可信
: 也就越值得被保障他的权利
是的、是的,
如果话说得越不可信,又不想担负责任义务,
如果他愿意将话说得越小声,越不公开,
我认为,他的言论权利也值得保障。
而不是去强迫他把话说得大声一点。
: 所以,所谓「昵名特性」只是指一般人因为昵了名
: 实际上「後果」变小了;所以胆子变大了
: 并不是一但昵了名, 大家就要给他比现实更高的免责权利
: 他想享有「後果不再」的好处, 并不等於法律、其他人就一定要给他这个好处
但我认为的是因为「公务员昵名」,便是立於一般人的地位,
但一般人不管昵名与否,都是立於一般人的地位,
又,立基於一般人民的地位,为什什麽不能批评公署?
其次,批评公署的言论性质,和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的性质相同吗?
如果就批评公署的言论来说,
如果公务人员昵名造成实际上「後果」变小了,变大了胆子,
不啻正可避免公务人员的寒蝉效应吗?
: : 当经由网路人肉搜索或猎巫,去突破这层障蔽,
: : 如此的行动自由,该用什麽权利辩护?是否属於侵犯他人权利?
: : 却鲜少被论及,
: 只是一个「大家一起昵名」的论坛、bbs、blog社群 里
: 「共同昵名」 「 不探及隐私」 是这个社群的公约
: 加入社群时自然就要同意这个公约;可以说是有点契约性的
: 如果有人去探寻网路人士的真实身份
: 他并没有触及 「违反言论自由」的部份
: 只是其公布个资的作为 可能违反 个人资料保护 法规 和 隐私权的侵犯
: 另外就是,他违反了这个社群的公约
: 社群的公约是可以立法的,当这个社群的力量进入国会时
: 比如说现在在网路游戏诈骗宝物、帐号 就触犯刑法
: 比如说现在在网拍交易了不履约,也可能会被告
: 这个部份
: 如果要的话,是可以推动在有「个资隐昵 公约」的社群里公布个资算违法
: 这是可以的
: 比如说同志可能不希望自己在上网时被人家认出来、出柜
: 或是学生不希望被老师发现 他在网路上骂他
: 透过立法应该可以限制这样的事
: 不过现行法规能不能直接引来适用我就不清楚了
: : 又这种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自由,它不受权利保护层次是什麽?
: 如上所说,即便是集体毁谤 其实也并没有「不受权利保护」
: 是一般人把「我的权利」 和「他人的干预、反击」 视为实质一体
: 觉得别人会反击的话,那我就不敢做了,我的权利就实质受损了
: 其实这是两回事
: 法规上,在「言论自由」之下,唯一有进行箝制的大概只有已经冰封的「内乱罪」吧
: 如果不是直接鼓吹把宪政推翻掉,其实都在宪法的保障范围、也已经被保障
: 因为怕後果,而不敢讲,并不算是言论自由的保障部份
: 不然的话,小学生岂不是可以告老师「讲错的话就回家罚写十遍」?
: 他当然有权利答错,也甚至有权利骂老师,只是後果自行负责而已
: 像公视的「危险心灵」那样;
: 学生、老师、家长 在法理上都不算错... 这也是麻烦的地方
: 在同样是「你有权利,我也有」的情况下
: 前文有提到,法律会特别保障「实质的极弱势」
: 通常,是小人民 对上 大政府
: 法律会特别去保障人民的权利、不惜去制止政府的公权力行动
: 有时候,是族群 或是语言
: 一直有人想要推动台语法庭或原住民语法庭 以实质保障人民在诉讼上的权利
: 所以说,在现况下
: 公务人员 如果「极被打压」 而实质上被侵害到言论自由
: 像有色人种 一开口就被白人轻视、唾弃
: 那才会有需要去保护
: 但是,有吗?
: 我们一般人,自己上网po 自身公司的产品很烂;或是写blog骂老板奴役他
: 如果因此,让老板以「不适合公司文化」而开除
: 法律上是没什麽可以抗争的、社会也接受这样
: 也认为,这就是「自己说的话自己负责」的一部份吧
: 公务人员好像也没有比较被压抑吧? 有吗?
: 毕竟今天 老板、公司 并不是像学校「发禁」那样
: 以「管理方便」或是「我认为对他比较好」为由去「明文禁止」与开罚
: 而是另外的、职务上的原因
: 质疑他的「操守」「适任能力」「处理公务是否公正」「与公司文化不合」
: 而惩处
: 如果不是像农奴、黑人 那样严重的实质权益受损
: 其实是不太可能去修法禁止的
学生与教师间,
员工与老板间,
公务人员与公署间,
公务人员与人民间,
其中的身分关系、言论类别、责任类型,其本质能相互混杂类比吗?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3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