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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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时间Thu Mar 19 14:58:37 2009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铭言:
: 小的不才,只能提供一点自己的思考方向:
: 一、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 二、匿名的公务员该不该享有较广的言论自由?
: 这似乎是两种不同的问题,
: 涉及问题一的讨论,便诚如各位大大所述。
: 但如果是涉及问题二,
: 接下来的问题会是:
: 一、能否以言论权,辩护这较广的言论自由?
: 二、如果能,这样的言论权利,是否有权利本身自我拘束的条件?
: 三、其本身自我拘束的条件,会是什麽?
: 其次,让小的限缩这言论本身的性质:
: 涉及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
: 再来,谈谈我个人对这件事的浅见,
: 我认为,
: 匿名的公务员可以享有较广的言论自由,
: 甚至可及於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
: 只要本人不以公仆名义,或於政府机关性质处,公然表达其言论内容时,
: 假如,今日范兰钦,仅只於报章、杂志,以匿名发表其看法,
: 匿名,是种保障网路隐私空间的措施,也是值得保护的权利,
我还是重申上篇文章提及的观点
当我们在讨论 单一个个人的权利 或是 单一一种权利 的时候
常常会误以为「有这种权利,即别人不能干扰 根基於这种权利的行为」
但其实
他有他的权利 别人也有别人的
: 我认为,
: 匿名的公务员可以享有较广的言论自由,
: 甚至可及於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
: 只要本人不以公仆名义,或於政府机关性质处,公然表达其言论内容时,
其实我觉得你这样想反而限缩了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 不论是不是昵名,都有权利去批评他所属的公署
因为「他批评的权利」本来就不会和「公署惩处他的权利」相矛盾
所以,他不需要昵名,也可以批评公署
而,就算他昵了名,公署也一样有权利处份他
所谓的「昵名性质」是一种现象,并不是一种权利
就拿政治行为里,一般而言,「计名投票」的效力是大过「不计名投票」
通常重要的事、或是采不计名无法投出结果的事,或是有人担心非正当因素时
就会采用「计名投票」
同样的,
我们看待一个人发言的权限,也应该是越公开时、他的负责的程度越大、说的话越可信
也就越值得被保障他的权利
所以,所谓「昵名特性」只是指一般人因为昵了名
实际上「後果」变小了;所以胆子变大了
并不是一但昵了名, 大家就要给他比现实更高的免责权利
他想享有「後果不再」的好处, 并不等於法律、其他人就一定要给他这个好处
: 当经由网路人肉搜索或猎巫,去突破这层障蔽,
: 如此的行动自由,该用什麽权利辩护?是否属於侵犯他人权利?
: 却鲜少被论及,
只是一个「大家一起昵名」的论坛、bbs、blog社群 里
「共同昵名」 「 不探及隐私」 是这个社群的公约
加入社群时自然就要同意这个公约;可以说是有点契约性的
如果有人去探寻网路人士的真实身份
他并没有触及 「违反言论自由」的部份
只是其公布个资的作为 可能违反 个人资料保护 法规 和 隐私权的侵犯
另外就是,他违反了这个社群的公约
社群的公约是可以立法的,当这个社群的力量进入国会时
比如说现在在网路游戏诈骗宝物、帐号 就触犯刑法
比如说现在在网拍交易了不履约,也可能会被告
这个部份
如果要的话,是可以推动在有「个资隐昵 公约」的社群里公布个资算违法
这是可以的
比如说同志可能不希望自己在上网时被人家认出来、出柜
或是学生不希望被老师发现 他在网路上骂他
透过立法应该可以限制这样的事
不过现行法规能不能直接引来适用我就不清楚了
: 又这种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自由,它不受权利保护层次是什麽?
如上所说,即便是集体毁谤 其实也并没有「不受权利保护」
是一般人把「我的权利」 和「他人的干预、反击」 视为实质一体
觉得别人会反击的话,那我就不敢做了,我的权利就实质受损了
其实这是两回事
法规上,在「言论自由」之下,唯一有进行箝制的大概只有已经冰封的「内乱罪」吧
如果不是直接鼓吹把宪政推翻掉,其实都在宪法的保障范围、也已经被保障
因为怕後果,而不敢讲,并不算是言论自由的保障部份
不然的话,小学生岂不是可以告老师「讲错的话就回家罚写十遍」?
他当然有权利答错,也甚至有权利骂老师,只是後果自行负责而已
像公视的「危险心灵」那样;
学生、老师、家长 在法理上都不算错... 这也是麻烦的地方
在同样是「你有权利,我也有」的情况下
前文有提到,法律会特别保障「实质的极弱势」
通常,是小人民 对上 大政府
法律会特别去保障人民的权利、不惜去制止政府的公权力行动
有时候,是族群 或是语言
一直有人想要推动台语法庭或原住民语法庭 以实质保障人民在诉讼上的权利
所以说,在现况下
公务人员 如果「极被打压」 而实质上被侵害到言论自由
像有色人种 一开口就被白人轻视、唾弃
那才会有需要去保护
但是,有吗?
我们一般人,自己上网po 自身公司的产品很烂;或是写blog骂老板奴役他
如果因此,让老板以「不适合公司文化」而开除
法律上是没什麽可以抗争的、社会也接受这样
也认为,这就是「自己说的话自己负责」的一部份吧
公务人员好像也没有比较被压抑吧? 有吗?
毕竟今天 老板、公司 并不是像学校「发禁」那样
以「管理方便」或是「我认为对他比较好」为由去「明文禁止」与开罚
而是另外的、职务上的原因
质疑他的「操守」「适任能力」「处理公务是否公正」「与公司文化不合」
而惩处
如果不是像农奴、黑人 那样严重的实质权益受损
其实是不太可能去修法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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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一提的是
我个人觉得这次的事件 并没什麽特别的
引起的讨论部份,不论是行政中立问题 还是言论自由问题
我都觉得在现实中并不是很严重,只是他个人的行为罢了
立院现在要修一个「行政中立法」
当然,就 法条 本身我没什麽意见
但,正因为我觉得现实情况不严重, 我认为这个法没什麽意义就是了
也许,将来政治再更乱一点,
现在的、未来 的执政、在野党 反而可能一直拿这法条去攻击当时的执政方不中立
毕竟朝野一轮替 一定有旧制废、新制立
在野的就说,这是政府偏颇的证明 然後就又可以吵翻天了
似乎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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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なら 谁かのために强くなれ 只要是男子汉 都会为某人而变坚强
齿を食いしばって 思いっきり守りぬけ 咬紧牙关 下定决心守护到底
转んでもいいよ また立ち上がればいい 跌倒也无所谓 再站起来就好
ただそれだけ できれば 只要做得到这个
英雄
さ All Right! 你就是个
英雄了!(All right!)
-- DOA 英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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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oodh 来自: 140.116.7.97 (03/19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