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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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时间Wed Mar 18 18:48:23 2009
※ 引述《greenfantast (greenfantast)》之铭言:
: 公务员执掌国家机器...
: 是不是可以任意公开发表言论呢?
: 就我的感觉...
: 不管政务官.事务官都一样...
: 公开的发表言论都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 不只是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任意发表言论...
: 就算是私底下也要节制...
: 因为没有人可以知道听到的人会作怎样的解读...
: 会不会因此对政府的形象造成伤害...
: 我觉得这应该不能只靠公务人员本身的自律吧...
: 因为不管是那个族群都会有特立独行的人...
: 也一定会有害群之马...
: 与其等到出问题了再来追究责任...
: 再来修补被破坏的关系...
: 不如一开始就有明确的规范跟罚则...
: 最好可以立法规范.并且有独立的审查机构...
公务人员的言论当然可以有自由
事实上,现在的公务人员,其言论也极为自由
其实不单是公务人员、不单是言论、不单是自由
人们在思考「权力」命题的时候常常会有误会
举一个常见的例子:「你(乙)可以不喜欢我(甲),但我有喜欢你的权利」
没错,甲有喜欢乙的权利,
甲也已经喜欢了 他已经极为自由了
但是他在要求的是什麽? 是他觉得他喜欢乙 而乙一直冷淡、要他放弃、讨厌他
这让他因自由、权利而行动时 得不到想要得的结果
所以他误以为乙箝制了他的自由
其实乙没有,乙没有、也没能力阻止他心中喜欢自己的念头
但乙有讨厌他的权利
在甲喜欢乙的同时,在甲享用他的权利的同时 乙也享用了他的权利去讨厌甲
乙有权利觉得甲的纠缠很烦、躲他、要他退让、甚至厌恶他
其实这和 甲 喜欢不喜欢 乙 与 甲有喜欢乙的权利 并不抵触
只是甲因喜欢而进行的动作失败了,他有受挫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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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 「公务员的言论自由」之前
我想你要先注意到,你所提及的部份有两块、不太相同
其一是 公务员言行触犯隐私、或批判损及他人权益(形象价值)
这个部份如m大所推文, 是法律层面的问题
大致上以 「是否为公众人物之 可受公评之事」、「是否带来权益受损」
「是否善尽查证责任」 等要件作为判决依据
这个部份被你提到了,也就是你说立委言论免责的部份多属这块
但这却不是你文中其他部份所要讲的
另一个部份,也就是所谓「公务人员因言行被处份」的部份
如上面「我有喜欢你的权利」的推导
目前公务人员看起来是 享有他们言论的自由
当我们看到 公务人员在说完一些话後 被处份
应该去思考上面例子
也就是 乙并没有箝制甲 去喜欢他
但是,当甲喜欢乙、而追求 为乙带来负面感受时 乙有权利去反抗、制止这种情形
在公务人员考核里,所谓「适任能力」和「品德操守」不太可能废除
被认为应俱有对外窗口性质的公务人员,
如果在他那个窗口引发社会不满,那就是适任能力问题
比如说,部长级的人大抵一定会被媒体询问
如果把还在研议的想法说出来,最後引发反弹;
即便是所谓「风向球」那也是「误判的、不该放出的风向球」
那就有适任能力问题
* 不过要注意的是,是不是真的是「误判」 其实只有该行政领域的人清楚
因为几乎所有政策都会有人反对; 也不能排除为反对而反对的可能 -- 因为是政治
所以,该风向球引起的反弹,是「意料中,更有利於评估和推动」
(利用被批评、引来更多注意 有利宣导;或是故意让反方向意见被批评、再更改政策)
还是「意料外,挫折了评估和推动」 这可能只有当事决策核心知道
以近日的驻外代表发言事件; 其实不算是「适任能力」
说不定他对於当地台独团体很友善啊 这要另外再调查才知道
-- 但实际上 应该是偏颇较有可能,那就会有适任能力问题
又,如此激昂的攻击言论 是「品德操守」不佳
「品德操守」 一直是带来争议的评判项目
有时候 师生恋、同性恋、甚至办公室恋情(触怒了上司) 都会被认为有品德问题
穿太露、服务员打扮不够、甚至公开和客人谈天、把婚戒戴在手上 也可能被炒
每个行业、每个老板 要求的「品德」不尽相同
但又不可能舍弃这个评分项;这我也是无解的
如上所说,这些公务员被罚,只要不是因为「说了不该说的话”本身”」
而是 因为他说这些话
引来上司、所属机构 权益受损 或 发现了他的「适任能力」或「品德操守」有问题
而开罚
其实就不算在「言论自由」里边
不能因为「我有言论自由」 所以所有由言论带来的罚责都要「刑不上身」
就像「我有喜欢你的权利」 不代表你就一定要忍受我的纠缠直到有天答应一样
: 而不是只靠自由心证或是一纸行政命令就交代过去...
: 这样以後的争议会不会比较少?
: 只是宪法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
: 法律要怎麽制定才不会跟宪法抵触呢?
: 这就是一个蛮大的问题了...
: 其实不光只是公务员...
: 就连民意代表也该对自己说过的话负上查证的责任...
: 而不是躲在言论免责权的大伞底下...
: 只是...
: 立院诸公是不是肯拿石头来砸自己的脚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了...
以上,关於第二个部份
你提出「是否有可能拟订政策规范」
我觉得没必要,应为现状 已经很自由了,人本来就要为了自己的言论负责
在法理上,的确是有更进一步保护的做法
国外有把 「平等权」的概念以 「反歧视」的条文来立法的
比如说在宪法里用
「…… 不得因 …… 而歧视」的条文
这样的条文自然比
「不论…… 一律平等」
还要来得更强效一点
但也因此,许多台湾社会可能还不能接受的诉讼便应运而生
因为这样的条文有利於 觉得自己被压迫的被告
很久以前,在美国 菲利蒲被判赔一亿美元(太久了,忘了 但非常高)的惩罚性赔款
给他所解雇的一名菲裔女工 就是用反歧视的条文
在台湾,之前有糖果店女sale说自己是因为胖被解雇,却没有什麽法律支援
大概就是这样的差别吧
当然可以用「反 因言论处份」的条文 来加强公务人员的言论自由度
但,
公务人员有很不自由、很弱势、在社会文化中被歧视
或 我国行政官场文化 有扭曲到
需要像 美国保障有色人种 这样去立法吗?
呃…… 我不这麽觉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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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dh 进入守备状态
接着覆盖一张蚕丝被 结束这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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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0.179.171
※ 编辑: oodh 来自: 61.20.179.171 (03/18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