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ghtcatman (夜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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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Re: [问题] CEPA到底是什麽?
时间Mon Feb 23 21:34:33 2009
※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作者: dreamysky (寻找投资标的...) 看板: politics
标题: Re: [问题] CEPA到底是什麽?
时间: Mon Feb 23 18:39:34 2009
我是真不懂什麽是CEPA 什麽是CECA
我不懂,也不装懂
刚看到新的说明:
http://www.cw.com.tw/article/index.jsp?id=36841
快速了解CECA是什麽?东协10+1、东协10+3又是什麽?
天下杂志:作者:温典寰 出处:Web Only 2009/02
一、CECA
两岸签署「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简称CECA)的政策逐渐定调,而且是总统马英九当时竞选时的政见。
CECA详细内涵尚未定案,但主要可分为三大议题,必须与对岸进行协商。包括:「关税减
让」、「投资保障门槛降低」与「双重课税」的避免等。让两岸的交流更密切。
CECA的主要争议是:两岸经贸交流互相开放,被人质疑变相开台湾劳工就业市场,会造成
失业问题。两岸经济更加整合,也被《华盛顿邮报》认为,这是迈向两岸统一的重要一步
,因此在台湾引发更多的论辩。
二、东协10+1
东协10+1与CECA有关。2004年底,「10」指东协十国,「1」指中国,「东协10+1」即是
中国与东南亚国协签订成立自由贸易区,2005年会员国部分商品免除关税,2010年则开始
全面免税。因此将重创没有在10+1里、却又与东协、中国经贸互动极密切的台湾,尤其以
出口为主的塑化业与纺织业冲击最深。
例如:台湾石化出口至中国,课税约9%。而东协零关税,产品大举销往中国,台湾出口产
品将丧失竞争力。
三、东协10+3
除此,「东协10+3」也将在2010年成形。「东协10+1(中国)」之外,再加上日本及韩国
,成为自由贸易区,互免关税<>,其中日本十年内将给东协九成的产品零关税优惠。同为
出口导向的台湾,恐面临比东协10+1更大的冲击。
因此,政府目前主要希望CECA签署,台湾商品可以自由进入中国,再转至东协10+3的其它
自由贸易区国家,享有同样的竞争条件。
http://tinyurl.com/d6w7p9
网评:CEPA和CECA 哪个更适合两岸?
2008年09月16日
你好台湾网9月16日消息(评论员 赵雯)
你好台湾网9月16日消息(评论员 赵雯)近日,两岸有关部门针对两岸签署贸易协议一
事,都分别给予了正面评价,加之两岸两会第二轮协商即将召开,业界对於两岸能否签署
经贸协议都有着强烈期盼。有意思的是,虽然两岸业界都在正面推动经贸协议的尽快实行
,但对於渴望签订的制度性协议又有着互不相同的期待。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此前表示,
两岸应努力建构经济合作制度性安排,“尽早签署类似CEPA(最紧密经贸关系之安排)”
协议。而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则认为,两岸要达到经济双赢,未来愿景是推动“综合
性经济合作协议(CECA)”,透过两岸经贸正常化,追求两岸经贸双赢。CEPA和CECA,这
两者到底有何差别?对於经贸交流愈加热络的两岸而言,到底哪种经贸协定更适合两岸?
对中国经济略知一二的人都晓得,大陆早在2003年就和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於
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为CEPA,这是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以来,大陆提供给
香港最重要、也最实际的一项经贸优惠措施。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去年完成的CEPA经济影响
评估,CEPA实施首三年已为香港吸引51亿港元额外资本投资,为港人创造了3.6万个新工
作机会。可见大陆有关方面对CEPA在两岸间的实施寄予厚望。依目前来看,台海两岸经济
尚处於不平衡状况,大陆向台湾出口的产品还有2000多种受到限制,台湾有较多顺差。而
所谓互惠双赢,也只是相对而言,因此,签署类似协议,对台湾最有利。
而江丙坤所言的“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简称CECA),虽与CEPA一个字母之差,意
义却差之千里。CECA是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的简称,它不同
於FTA(国与国间签的协定),也有别於大陆与香港签订的CEPA,更特别的意义在於建立
和开创一个属於两岸独有的经贸模式。江丙坤之所以希望两岸签署CECA,是希望台湾能与
大陆之间达成关税减让、投资门槛降低、同时90%货物出口获得免税的相关协定。
根据大陆方面的解释,CEPA协议明确规定了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作为一个
WTO的单独关税区与另外一个WTO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税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CEPA
是“一国两制”在经贸领域的落实。在香港与大陆的CEPA法律文本第二条的原则说明的第
一项,就开宗明义指出CEPA是要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针对於此,台湾很有可能不会
接受CEPA这个名称,毕竟CEPA的实际层面包含了“统一”或“一国两制”的精神。而照目
前的形势看,两岸若要签署CECA,所包含的项目也将会超越自由贸易协定国规定的范围。
如何建立一个类似CECA,而有CEPA之实无CEPA之名的协议,是对两岸有关方面智慧的一大
考验。
当然了,对经贸协定而言,毕竟能有效推动互动往来的,是内容中所涉及的各项实质
条款,以及是否具有为促进两岸经贸合作服务的功能。如果两岸能透过平等协商达成互惠
的条件,叫什麽名称都好,只要能促两岸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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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CECA跟CEPA真的跟DCR3(Decoy Recepter 3)及DR3(Death Receptor 3)一样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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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reamysky 来自: 192.192.93.38 (02/23 18:39)
删除转录前不适合Policy版之政治性推文
1F:推 nightcatman:借转政策版 感谢 163.1.159.235 02/23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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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些心得:
[CEPA]
http://en.wikipedia.org/wiki/Closer_Economic_Partnership_Arrangement
网路上找到的只有PRC和香港,澳门之间的例子
所以可视为是政府和自治特区之间的协定
协定内容强调一国两制的架构
[CECA]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mprehensive_Economic_Cooperation_Agreement
两国(或至少是经济实体)之间的协定, 例如日本和印度在2006年所签定的例子
以这个例子来看, 此协定只限於经济层面
并不存在政治上的主权争议
[FTA]
http://en.wikipedia.org/wiki/Free_trade_agreement
一群国家(或经济实体)所共同签署的协定, 例如东协就是FTA
基本上是区域经济统合, 而不仅仅是两个国家之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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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ightcatman 来自: 163.1.159.235 (02/23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