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风之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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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政策] 罪刑相当原则
时间Tue Feb 17 13:05:37 2009
※ 引述《Monnalisa ()》之铭言:
: 2、刑罚必须与罪责相当:刑法科处行为人的刑罚种类或刑罚的轻重程度必须与行为的人
: 罪责程度相当,而具罪责相当性,这即形成罚刑相当原则。易立之,刑罚的轻重程度不得
: 逾越罪责的高低度,逾越行为罪责程度的刑罚,应予禁止,这即形成超量禁止原则。
: 依据罪责原则,无论在刑事立法上或在刑事司法上,均须固守罪刑相当原则或超量禁止原
: 则。如此,一方面,可以保障行为人的基本权利或自由不受逾越其罪责程度的干预或剥夺
: ;另方面,则使行为人或社会大众对於刑法明定的法定刑或法官宣判的宣告刑,均会有本
: 该如此加以处罚的共识,而形成罪有应得之感。在如此的情形下,始能透过刑事立法与刑
: 事司法,以罪刑相当的公正刑罚,提昇人民的法意识,而使刑罚能够充分发挥其镇压犯罪
: 与务防犯罪的功能。
我举个例子好了
在某些伊斯兰国家, 偷窃被认为是很严重的罪刑, 但假若能证明是因为经济因素( 活不下
去不得以偷窃) 那就会减刑甚至是无罪, 在法国, 偷窃被认为是小事只要把东西放回去就
好了( 他们比较偏向决定论的看法) 至於台湾, 偷窃是严重的道德问题, 但法律却是小罪
这是空间的不同所以对於罪刑或者您所说的相当的看法不同
在某些版友, 例如小理大, 他认为这些罪都该判死刑, 但您认为不然, 这就是每个人对於
罪刑或者是您说的相当的看法不同
以这个空泛的辞汇可以用来作为法律的依据吗?
也许每个人都用心中的标准来看相当这个概念吧
: 而其最明显之罪刑不相当之例为掳人勒赎罪之规定,於早期有特别刑法 治盗匪条例之中
: ,於掳人勒赎罪不论有无杀被害人,均处唯一死刑,而使当时为掳人勒赎之行为人,大多
那麽, 法律是否就不公正呢?
给了法官的诠释权这麽的大, 那是否会造成一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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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3.59.144
1F:→ shouri:基本上 "有没有死人"应该是"该不该判死刑"很好的标准 02/17 13:07
2F:推 Monnalisa:原来如此 02/17 13:07
3F:→ shouri:不过日本的标准是更严格些 02/17 13:07
4F:→ Monnalisa:S大死人就是"物"了,不是"自然人"了 02/17 13:09
5F:→ Monnalisa:中东国家都重罚 02/17 13:11
6F:推 Monnalisa:就像K大说的,纵使有判决先例,法院也可以不受其拘束 02/17 13:14
7F:→ kuopohung:一些伊斯兰国家认为国家是神的, 不是任何人的 02/17 13:23
8F:→ kuopohung:也不是国王的 02/17 13:23
9F:→ kuopohung:这和西方国家以社会契约论立国的观念不同 02/17 13:24
10F:→ kuopohung:所以常常就以可兰经和神职人员的见解做为立法依据 02/17 13:25
11F:→ kuopohung:但可兰经也保留了一些社会福利的观念 02/17 13:26
12F:推 Monnalisa:伊斯兰法系毕竟和大陆法系不同 02/17 13:26
13F:→ kuopohung:所以只要证明是为了生活而偷窃通常都会无罪 02/17 13:26
14F:→ Monnalisa:把窃盗罪无行之间合理化 02/17 13:27
15F:→ kuopohung:从法律的形成就是大相迳庭了 02/17 13:28
※ kuopohung:转录至看板 HatePolitics 02/03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