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nalisa ()
看板Policy
标题[政策] 罪刑相当原则
时间Tue Feb 17 12:38:32 2009
罪责原则乃谓唯有确认行为人系刑法上可责难,而具有罪责之时,始足以引致国家刑罚权
的行使,而得对於行为人科处刑罚。从这一刑法原则,而可衍生下列两点涵义:
1、罪责是刑罚的前提要件:刑罚系以罪责为前提要件,具有罪责的行为,始属可罚行为
,面得科处刑罚。亦即行为人若不具罪责者,则不受刑罚的制裁,故罪责可以说是刑法制
裁的基础,如此的刑法即是罪责刑法。因此,本法规定「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
」。
2、刑罚必须与罪责相当:刑法科处行为人的刑罚种类或刑罚的轻重程度必须与行为的人
罪责程度相当,而具罪责相当性,这即形成罚刑相当原则。易立之,刑罚的轻重程度不得
逾越罪责的高低度,逾越行为罪责程度的刑罚,应予禁止,这即形成超量禁止原则。
依据罪责原则,无论在刑事立法上或在刑事司法上,均须固守罪刑相当原则或超量禁止原
则。如此,一方面,可以保障行为人的基本权利或自由不受逾越其罪责程度的干预或剥夺
;另方面,则使行为人或社会大众对於刑法明定的法定刑或法官宣判的宣告刑,均会有本
该如此加以处罚的共识,而形成罪有应得之感。在如此的情形下,始能透过刑事立法与刑
事司法,以罪刑相当的公正刑罚,提昇人民的法意识,而使刑罚能够充分发挥其镇压犯罪
与务防犯罪的功能。
而其最明显之罪刑不相当之例为掳人勒赎罪之规定,於早期有特别刑法 治盗匪条例之中
,於掳人勒赎罪不论有无杀被害人,均处唯一死刑,而使当时为掳人勒赎之行为人,大多
可以参考林山田一书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92.192.8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