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风之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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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政策] 大法官释字第263号
时间Tue Feb 17 01:33:56 2009
※ 引述《Monnalisa ()》之铭言:
: 前面有位版友条文当中制定了许多死刑,所以找了大法官解释
: 针对"唯一死刑"的问题加以讨论
恕删
法律的假设是在於人有充分的自由意志,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才能和政府签订条约
,把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行使,以此获得最大程度的自由,但是假设有人违反的这些条
约怎麽办?当然是要按照条约规范来制裁,因为人本身身之为人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所
负责,假设不需要负责的话那就不是人。那麽,身心障碍者本身的能力不一定能为所有的
言行负责,既然无法全部负责那麽所签定的契约就等於是只有部分效果或者是全部无效,
再者,身心障碍者因为受某些因素所决定所以无法有像正常人一样拥有完全的自由意志,
所以他们也不用负完全的责任。
但是,人们真的有绝对的自由意志吗?我想这也是不可能,所作所为或者是价值观甚至是
对事物的看法的标准都是受到影响,也许是小时後影响,也许是环境影响,甚至是基因影
响,这就是所谓的意识形态,假设没有意识形态无法认识事物,也不可能存在,既然所有
的行为是受到各种事物综合决定的,那法律也是不完全成立。
所以死刑犯的作为本身也可以说是受到各种环境影响或是决定的,才会做出违反契约的事
甚至是一整串事件连贯影响而产生这些行为,那麽立法以此来剥夺他人性命是否是合理呢
?至於没有原因的乱杀人那应该是精神病患吧,精神病患因为先天某些能力不足无法做出
完全的自由意志所以也不能要求他们为所定的契约负责,在者在近代认为某些精神疾病是
可以被治疗的,或者说他们是可以被规训而社会化的,所以他们也应该送进治疗。而不是
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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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
三段文
这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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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论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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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3.59.144
※ 编辑: kuopohung 来自: 59.113.59.144 (02/17 01:35)
※ 编辑: kuopohung 来自: 59.113.59.144 (02/17 01:38)
※ kuopohung:转录至看板 ask-why 02/17 01:47
1F:推 Monnalisa:不好意思,之前PO绝非战文意思 02/17 09:09
2F:→ Monnalisa:但是罪责应该要符合一定相当原则 02/17 09:10
3F:→ Monnalisa:死刑正确执行,我没话说 02/17 09:10
4F:→ Monnalisa:但是对於一个大炮打小鸟的法律,觉得很奇怪 02/17 09:11
5F:推 Monnalisa:谢谢K大的见解 02/17 12:20
※ kuopohung:转录至看板 HatePolitics 02/18 09:51
※ kuopohung:转录至看板 HatePolitics 02/28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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