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看板Policy
标题Re: [问题] 看完消费券政策弊病的想澄清的问题..
时间Sat Nov 22 14:27:27 2008
我的看法是...
※ 引述《apollo99 (杨威利)》之铭言:
: ※ 引述《lighthearted (随遇)》之铭言:
: : 看完..结果不懂了耶..
: : 1.开放摊贩意味者摊贩最後可以拿消费券去兑换现金?还是指摊贩可以收,但摊贩最後还
: : 是要到有商家登记的店家消费掉?
以目前公布的规划是 最後要到有商家登记的店家消费掉
: 要有营利事业登记证的商家才可以换现金...
: 摊贩只能再把消费券再一次消费...
: 政府的目标是觉得这样可以多消费一次...
: 促进经济的流通...
a大可以看一下我上边那篇「外一章」
店家是否用消费券向上游进货 并不会有额外促进经济的效果
店家多卖了一点货 的确会多进货
但在消费者第一次使用券时 就注定产生了
不论消费者给出去的是券还是现钞,店家都会进行补货
消费者会因为是券 不能存 而不得已消费掉
店家却是一定要补货、也不会多补
(除非他满手都是券、毫无现金 又没有登记证 不得已只好全花掉而多补 这机率太小)
ex 假设卖菜人没有营利事业登记
他卖了五斤菜 收了 3600现金和 3600*4 的券 (一斤3600 好贵的菜)
一斤菜进价3000 所以他进五斤 花15000
因为他不能直接兑券 所以一定是花 3600*4的券 和600元现今向上游批货
留下3000块现金
消费券并不会让他多进货
除非他的生意全收到了消费券 他手上有 3600*5 的券
才会不得已 进六斤菜
但多进的那斤会留到之後卖 只要未来某天他收到了一斤菜 3600 的现金
这个额外消费效益就会被他挪过来抵消了...
: : 2.禁止买卖这个政策的用意在哪?是防止非商家之间的买卖吗,那为什麽要防止?还是防
: : 止个人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商家不法收到之後可以轻易的洗消费券吗?
: : (洗消费券指没有实际的商业行为,却拿去换钱)
是防止一般大众直接换现金留着不花
发消费券是为了「刺激消费」
不是为了发点钱让大家好过年
如果不花,原则上就没有资格拿这些券
如果还记得的话,之前爆发过「国民旅游卡」风波
国民旅游卡 是政府要给公务员福利,却又希望附带条件
「要到外县市 消费」
所以用"卡" 的设计,一定要到自己任职的外县市刷才有效
本来是连带刺激观光的
结果变成 很多公务员直接拿到外县市的3C卖场买电脑
甚至还有和银楼串通好,像诈领健保那样,刷了之後银楼把钱退给他 收手续费
这样的「变现」 就让本来设计的目的失去了效果
人们卖了券、不花
那政府干嘛还举债发呢? 又不是嫌大家户头存款率不足...
: 因为消费券的目的是要鼓励消费...
: 如果可以兑换现金...
: 那就直接发现金就好了...
: 干嘛还要花一堆成本去印消费券...
: 光印制的成本就两亿耶...
: 还没计算发放跟回收的人事成本...
: : 3.消费券的政策用意在於增加额外消费,而不是在帮人民省钱,这样说对吗?
对
现在发消费券
和
新政府刚上任前後引起争议的「退税抗通膨」说是不同的
-- 现在要都通缩了...
抗通膨时 怕物价齐涨 人民钱不够,才有人建议发钱
不管发了钱你花不花,让大家口袋稳一点;
现在不花 之後小孩上学再花 (当时还在学期末)
但是现在发消费券,不是要大家口袋稳一点
而是要市场上流动的钱多一点;让交易额大一点
这样很多企业才不用减肥裁员
: 目的是这样没错...
: 不过会因为消费券额外增加的消费...
: 我觉得还是有限啦...
: 大部分的人只是把本来该用现金支付的消费改用消费券支付...
: 我不认为一个人半年的花费会不到3600元...
: : 4.捐给公益社福团体的消费券,其花用比较不会是额外的消费?
其实问题应该是在
公益团体 拿到消费券捐款 进行的二次使用 算不算再度刺激经济
以及,
如果算的话 那买券方 拿到消费券 进行的二次使用是否也能算
首先我们看捐券的人 再看卖券的人
他没有用这张券消费,他捐掉了 他也没有消费,他卖掉了
再看公益团体 再看买券的人
他多了一张券,他无法直接兑现 一定得花 如果不是商家(而是一般转手套利的黄牛)
他也一样得花
最後公益团体花了,如果这样算刺激经济 那买券的人花了自然也算
: 一定不会是额外的消费...
: 因为景气不好.捐款减少...
: 很多社福团体都维持的很辛苦...
: 捐款顶多是让这些社福团体喘口气而已...
: 更别说有慈济这一个超级吸金机了...
: 我想大部分的消费券还是会捐到这边吧
不论是喘口气 还是 犒赏自己 都算是额外消费啦
就是多了一笔本来没有的钱,这笔钱又不能存 只好花了
问题只是 因为他们不是第一持券者
他们的消费没有问题,问题是 第一持券者可以在不消费的情况下转移券子的话
如果第一持券者可以据称「这张券 刺激消费的份 让二次使用的人代行」的话
那买卖也应该可以
也就是说,这麽理解的话 能捐 就应该能卖
可是能卖 有可能直接卖到营利事业登记的店家,就没消费了
而政府又没有能力去查核买券的人 是有消费,还是直接兑现了
所以直接就「禁买卖」
C大提及 因为公益团体一定会消费 而买券方不一定
其实公益团体也能变现啊,只是我们信赖他们、相信他们缺钱用不会存
这样的推论、这样对买券方的有罪推定 并没有法理根据
C大也说,公益团体可以从财务资料上查核他们确实花掉
但是买券方要查核他是花了 还是兑现了 太困难(这也是为什麽要禁)
但,查核困难 并不是买券方的错 不能作为禁制人民行为的依据
就像没买手机的,不能因为公务、司法 要连络他不方便 就乾脆限制他住居
这样是不公平的
公益团体的消费要视为 该券 有被落实(应属於第一持券人的)刺激(额外)消费 与否
我没有意见
只是 如果要像总统所说这样,将之视为有刺激消费
那限制买卖就变得很不合法理了
其实马总统不是没察觉到这点,
他说:「我把券子捐出去,另外还会再拿自己的钱额外刺激消费」(实际用字忘了)
也就是说
他有意识到 捐出去可能会有没消费的问题,所以他宣称自己会再拿3600来消费
-- 那为什麽不拿这张券消费,拿自己的3600捐 不就一了百了吗?
因为他想帮富人持券解套、也觉得富人用不着不如济贫
但这种「不如济贫」的观念反而 吹皱了一池春水
: : 5.消费券用在实体产品上才有带动效果吗?用在虚拟商品上有无後续的实质效益?
有,整个经济体的交易额有变大就有
不一定要是生产出来的实物,服务也可以
所以 看国片也可以 3600 可以看十四部以上..
: 只要有实际的消费就会有效果...
: 不过政府要的效果是可以增加GDP...
: 所以才会只准许有营业登记证的商家可以换成现金...
: : 谢谢回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31.139.201
1F:推 show282:上游不一定会收,一个摊贩给他3600,十几个就快50000了 11/22 22:51
2F:推 show282:在更上游的话,收的数目越多,他的帐目必须越详细 11/22 22:53
3F:→ show282:对於这些长期没有实际报税的大盘商来说,交出帐本更要命 11/22 22:55
4F:→ show282:当然这点可能是政府希望的结果... 11/22 22:56
5F:→ show282:所以下场就是摊商得自己去换现金或花掉 11/22 23:02
6F:→ supa64:我不知道台湾的摊贩几时跟日本1样了.............(默 11/22 23:31
7F:推 Eventis:联络不便这件事其实是被联络人自己要承担的风险. 11/23 08:05
8F:→ Eventis:看那非对话的意思通知采送达制就知道了. 11/23 08:05
9F:→ Eventis:另外有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一般财团法人其支出是有限制的. 11/23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