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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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理论] 法律体系与江陈协议的处理
时间Tue Nov 18 06:36:29 2008
补充释字329供作参考,
有心人请自行心证发挥,在此不作解释与说明.
唯需补充说明的是释字329提起释宪的缘由之一就是旧辜汪会谈四项协议.
大法官非常鸟地在理由书中轻轻一笔带过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订定之协议,因非本解释
所称之国际书面协定,应否送请立法院审议,不
在本件解释之范围,并此说明。
於是一部不同意见书就跑出来了XD
本件立法委员声请解释,系因辜汪会谈,我方与中共海协会所签
订之协议应否送立法院审议而起,本件解释仅於理由书内表示该
项协议并非国际书面协定,「不在本件解释之范围」,对於实际
问题之处理,毫无裨益。据近月新闻报导,立法院已有立委提议
研订「涉外关系缔约法」及规范两岸协议之特别法,以解决国际
条约及两岸协议之审议问题,由此可见立法院亦有自行解决问题
之途,殊无由本院越俎代庖之必要。
(讲难听一点就是大法官没Guts,
不敢跳出来在行政立法间当个照镜子的猪八戒......
另外,对於主张一边一国的人来说,
协议在逻辑上会跳过"非国际书面协定"的防火墙(虽然没防到什麽),
进入释字329,慎之慎之)
释字329 82/12/14
解释争点
宪法上「条约」之意涵?何者应送立法院审议?
解释文
宪法所称之条约系指中华民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所缔约之国际书面协定,
包括用条约或公约之名称,或用协定等名称而其内容直接涉及国家重要事项或
人民之权利义务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称为条约或公约或用协定等
名称而附有批准条款者,当然应送立法院审议,其余国际书面协定,除经法律
授权或事先经立法院同意签订,或其内容与国内法律相同者外,亦应送立法院
审议。
理由书
总统依宪法之规定,行使缔结条约之权;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须将应行
提出於立法院之条约案提出於行政院会议议决之;立法院有议决条约案之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分别定有明文。依上述规定
所缔结之条约,其位阶同於法律。故宪法所称之条约,系指我国(包括主管机
关授权之机构或团体)与其他国家(包括其授权之机关或团体)或国际组织所
缔结之国际书面协定,名称用条约或公约者,或用协定等其他名称而其内容直
接涉及国防、外交、财政、经济等之国家重要事项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权利义务
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称为条约或公约或用协定等名称而附有批准
条款者,当然应送立法院审议,其余国际书面协定,除经法律授权或事先经立
法院同意签订,或其内容与国内法律相同(例如协定内容系重复法律之规定,
或已将协定内容订定於法律)者外,亦应送立法院审议。其无须送立法院审议
之国际书面协定,以及其他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之机构或团体签订而不属於条
约案之协定,应视其性质,由主管机关依订定法规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处
理。外交部所订之「条约及协定处理准则」,应依本解释意旨修正之,乃属当
然。
至条约案内容涉及领土变更者,并应依宪法第四条之规定,由国民大会议决之
。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订定之协议,因非本解释所称之国际书面协定,应
否送请立法院审议,不在本件解释之范围,并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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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11/18 06:38)
1F:推 Duarte:政府体制可以靠设计解决, 主权问题可没办法. 11/18 06:39
2F:→ Eventis:这个设计又不会排除不平等条约或是割地赔款的可能性@.@ 11/18 06:40
3F:→ Duarte:能不能设计"无主权政府"? 我们还在十九世纪封建风味的遗绪? 11/18 06:40
4F:→ Eventis:不过老实说看到那个"对於实际问题之处理,毫无裨益" 11/18 06:42
5F:→ Eventis:在电脑前面让我喷茶大笑.........Orz........... 11/18 06:42
6F:→ Eventis:就像明明外面就罩了一层遮羞布,还故意开电风扇把它吹起来. 11/18 06:43
7F:推 Duarte:如果行政部门和国会都同意割地... 那就割啊... 11/18 06:45
8F:→ Eventis:所以看不出主权问题在哪XD 11/18 06:46
9F:→ Duarte:主权问题在於怎麽看待 PRC 政府. 那个主权幽灵一直都在. 11/18 06:50
10F:→ Duarte: (当然, 对话体的幽灵也一直都在) 11/18 06:51
11F:→ Eventis:那就是政治问题了,大法官一向都不往这种屎堆里钻. 11/18 06:51
12F:→ Eventis:看有些解释连消带打的伎俩,实为明哲保身之道的最高境界啊. 11/18 06:53
13F:→ Duarte: 楼上的陈述不真. 他们是左也尝一口, 右也尝一口吧. 11/18 06:53
14F:→ Duarte: 虽然是政治问题,但是要在法理上确定各自的定位才有合法性? 11/18 06:55
15F:→ Eventis:大法官会直接丢给行政立法自己去协调....(茶) 11/18 06:56
16F:→ Eventis:看那等如废话的释字328............(远目) 11/18 06:57
17F:推 Duarte: 大法官之所以这麽有 '风骨' 是因为产生方式吗? 11/18 06:59
18F:→ Eventis:两边都不能得罪,这也是必然的结果.....(茶) 11/18 07:01
19F:推 Duarte: 美国的大法官产生方式会比较合用吗? 11/18 07:09
20F:→ Eventis:把检察系统收归司法院门下就够了........(误) 11/18 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