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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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中国大陆学历认定问题
时间Sat Nov 15 14:21:43 2008
两位谈的是两种不同层次的问题,
D大谈的是:
目前承认学历为全有全无制,一经承认便在各种学历门槛皆视为有效.
故藉由承认中国学历这个契机,我们可以重新检讨这个学历认证制,
是不是要仍然概括式的认定
(比如说区域, ex. 中国, 西欧, 北美, 东欧, 南美, 非洲, 中东...等)
或者除了概括式的认定外, 还可以根据学校, 科目, 学历的用途,
更精细地考虑某一个学历在特定用途上是否满足其需求.
这个讨论是有实务上优点的, 因为不仅可以用於中国,
其结论也可以一并用於其它外国学历认证基础.
同时针对目前的某些认证漏洞,
(比如说一些设定於承认区域的野鸡大学,或引用数字板的欧洲某国的医学大学)
一并作出检讨改进.
而t大以释字618作基础反驳:
认为这是先承认学历後再加以差别待遇的做法,
两边的焦点有些差异. 这个问题也可以从释字618本身看起.
释字618被廖公元豪或陈公长文抨击,最重要的系争之点在於这段话
"又系争规定限制原设籍大陆地区人民,须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
作为担任公务人员之要件,实乃考量原设籍大陆地区人民对自由民主宪
政体制认识之差异,及融入台湾社会需经过适应期间,且为使原设籍大
陆地区人民於担任公务人员时普遍获得人民对其所行使公权力之信赖,
尤需有长时间之培养,若采逐案审查,非仅个人主观意向与人格特质及
维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认同程度难以严密查核,且徒增浩大之行政成
本而难期正确与公平,则系争规定以十年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
之范围内。至於何种公务人员之何种职务於两岸关系事务中,足以影响
台湾地区安全、民众福祉暨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释宪机关对於立法机
关就此所为之决定,宜予以尊重"
这段话最重要的问题在於, 本来这种东西应该个案认定,
(个人对体制认识与制度适应等)
就算不个案认定, 也至少要以其公职的性质区分.
(其担任公职对於忠诚义务的要求程度,或国家安全的敏感程度)
(比如说像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0条第II项的限制)
但立法手段却以十年作为概括性规定, 完全不符比例原则,
而大法官竟以宪法23条照单全收.....Orz....
诚如陈公长文所言:
"担任国小职员,与忠诚义务、民主认识有什麽关系?难不成担心国小职
员会窃得总统的国务机要费机密卖给大陆?这样的剥权,那一点合於「
比例原则」?"
由这一点观之, 是否要根据其学历使用的性质做区分认证,
应可归属立法政策上的一环,不足撼动整个学历认证制度.
另外,这两个例子类比在一起有一个最大的差异,
宪法保障人民有应考服公职的权利 (宪法第18条)
但是宪法没有保障人民不管在哪个野鸡大学修到学位也要被承认的权利 (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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