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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ukoferng (林全部长问候您)》之铭言: : 钜亨网上找到的 : 空运协议 : http://myurl.com.tw/qskr : 海运协议 : http://myurl.com.tw/u2hs 补一下法条回应一下之前说协议不可监督性的东西. (顺便政治化一下,照这两条看起来, 签完只是序曲,接下来院会和委员会应该颇精采XD 这两个协议冲到95条,一定要送院会决议; 虽然有逾期生效但书, 好歹程序也会跑过, 在立法院躺个30天这样)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 5 条 依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条之二第二项,受委托签署协议之机构、民间团体 或其他具公益性质之法人,应将协议草案报经委托机关陈报行政院同意, 始得签署。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於协议签 署後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 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於协议签署後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 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 第 95 条 主管机关於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陆地区人民进入 台湾地区工作前,应经立法院决议立法院如於会期内一个月未为决议, 视为同意。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52.7
1F:→ Eventis:其它可能争论的地方如是否准用28条的许可,与30条的必要 11/04 20:12
2F:推 xiangfly:最後一条摆明的就是一定要过就对了,根本就没有监督的必 11/05 22:57
3F:推 Duarte:还记得立法院的大锁事件吗? 11/05 22:59
4F:推 Duarte:其实这个条例也是立法院通过的:D 11/05 23:20
其实这一条条文并不是行政院提出的,而是在立法院商议过程中新增的. (应该说本来没有95条的话,行政院要通通通并不需要经过决议Orz) 後面院会记录可资查验....Orz.... 据最後一次委员会记录林委员钰祥(彷公报写法XD) 答覆陈委员定南的"非常惊讶" (震怒乎?!) 这条是经过两次朝野协商审定的结果....Orz........ 但协商时讨论到,若一直悬而未决该如何,故留下一个月限制. 委员会审议时经李委员庆雄与卢委员修一反对; 最後委员会以6:4表决通过. (立法院公报81卷26期委员会记录pp.652-653) 在院会逐条讨论时,首先轮番由李委员庆雄提议两个月, (理由写得不错...) 洪委员奇昌提议删除一个月但书,但认为改为两个月亦可接受; 戴委员振耀与郑委员余镇提议删除;主席经院会无异议後裁定保留. (立法院公报81卷58期院会记录pp.350-352) 到了正式讨论保留条文时, 林委员钰祥进一步表示"一个月" 乃参考美国军饷法案,由美国政府送至国会後, 一个月内若无意见则视为同意,若有意见则表决之立法例...(哎....) 不同的意见有郑委员余镇提议应删除, 还有就是李委员庆雄的反对意见,提议修正为两个月. (为德不卒,兹引如下)... 事实上,行政院原草案并无第九十五条,此一条文之所以订定 主要是我们主动要求,民进党协商代表将我们的意见告诉你们 ,你们向执政党及行政院争取而来的,但是你们为德不卒,只 争取到一个月的期限,..... 最後这两个异议提案的附议人数都以个位数胎死腹中, 最後由原提案人将增订条文中的许可修正为实施, 表决以59:45通过 (同前一来源,pp.363-365)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11/06 01:06)
5F:推 Duarte:太认真了!! M(_ _)M (拜!) 11/06 00:58
6F:→ Eventis:又"摆明的就是一定要过"在院会记录一开始检附行政院提案时 11/06 01:08
7F:→ Eventis:有附带说明其因考量两岸政治关系未定及各层面变动剧烈 11/06 01:09
8F:→ Eventis:故采委任立法之技术以因应之. 11/06 01:09
9F:→ Eventis:由今日观之这个理由似已略有为图便宜行事之嫌. 11/06 01:11
10F:→ Eventis:但若放诸当日,何者为是仍未可知. 11/06 01:11
11F:→ Eventis:只能说当初设计95条虽然为德不卒,但还算有良心啊Orz 11/06 01:12
12F:→ Eventis:查公报看到的这些名字好怀念......... 11/06 01:13
13F:→ Eventis:卢修一先生委员会那句"你不反对,本席反对."真是帅气. 11/06 01:13
14F:→ Eventis:(写到这里真想政治化一下,看当初这些老前辈怎麽玩的Orz) 11/06 01:18
15F:→ Eventis:(振振有词据理力争,一面读公报一面叫好,被封杀跟着惋惜啊) 11/06 01:19
16F:推 Duarte: 好人不长命又一惨案啊... 11/06 01:30
17F:→ Duarte: 不长命也是一种防腐的策略, 是上天创造完人的手法. 11/06 01:31
18F:→ Eventis:不过相比起来,第五条的修正才是真正重要的事. 11/06 01:50
19F:→ Eventis:从第五条修正的历程也可以看出立法权抬头的轨迹(茶) 11/06 01:51
20F:→ Duarte:有一大堆鬼扯说签了就不能推翻的人, 都应该要来看这篇. 11/06 01:56
补一下第五条好了,会说什麽东西都签了就不能推翻的人, 可能还停留在十几年前三读通过的初版....(茶)... 比较一下这三个版本,应该都一眼能看得出来差异..... 老实讲,看完第一个心得就是,台湾民主真的有进步.........Orz...... 81/07/16 依前条规定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受委托之民间团体,非经主管机关许可, 不得与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订定任何形式之协议。    前项协议,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生效力。 86/04/18 (修正) 依前条规定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受委托之民间团体,非经主管机关授权, 不得与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订定任何形式之协议。    前项协议,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始生效力。但协议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 应另以法律定之者,并应经立法院议决。 92/10/09 (修正) 依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条之二第二项,受委托签署协议之机构、民间团体 或其他具公益性质之法人,应将协议草案报经委托机关陈报行政院同意, 始得签署。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於协议签 署後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 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於协议签署後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 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11/06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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