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ka1aka (千树万树梨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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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政策] 公民复决防卫条款未过关
时间Thu Oct 30 19:18:13 2008
※ 引述《lovepigan (在乎就是爱)》之铭言:
: ※ 引述《shaka1aka (千树万树梨花开)》之铭言:
: : 判断标准有法律可以依据。
: : 谈判已经是行为了,不是单纯的嘴炮而已。
: : 如果对主权或是对台湾利益有伤,内乱外患图利渎职,都能告的吧?
: : 这部分说明一下。
: 请问要说明什麽?就是因为是行为 由对台湾利益有伤来看
: 是可以合理怀疑阿 而且 我是说怕如果真的出了问题要如何
: 这部分还要争论啥? 我都说这部分没有想要讨论了 因为两者看法不一
协商内容不是机密,可以了解内容的东西,有怀疑就能提告了。
为什麽不查不提告,留在原地合理怀疑?
是哪里出了错?
: : 放到立法院来,难怪还能被否决吗?
: : 在美国,总统为了避开国会,可以用某些被允许而被限缩在特定范围内的方式来做的.
: : 当然你也可以提一些能支持你论点的例子来谈。
: : 然後摆出来比比看谁能更切合现今台湾宪法的规范就是了。
: 就讲讲吧 我觉得你偏离重点了
: 主要是因为判断标准的适合与否应该要交给立法院协商
: 而不是政府一人说了算 这样的结果会太危险
: 剩下的 好像没啥好辩的
以美国来说,虽然国会有条约批准权;但美国政府仍能签定机关对机关而非国对国条
约的方式来回避议会。
因而,真要讨论这部份的危险与否,你只能靠释宪来决定。
台湾是行政院与立法院;不是行政院立法局,也不是立法院行政局。
: : 这部份应该是想询问你在本议题中,对於以法律来限制的部份,是否有所补充其不足
: : 的提议;而已经说过了「事务性谈判」了,也有法律了,一直绕着主权打转是有点怪。
: 这是真的 应该这样说吧 以法律来限制的部分我就没有补充了 毕竟不是专业
: 这部分就主权打转 还蛮奇怪的 反正有人提到 我就拿出来解释完
这部份应该是要将危险,黑箱作业,或是其他疑虑分开讨论。
但,这些疑虑的依据,或是产生疑虑的法源缺失在哪里?
: : 另,您主张的是在於协商过程中的「即时监督」模式;但这部份本来就会受到谈判完
: : 成後,法律对其的管辖。
: : 如果法律部份不够完善,以致於会出现漏洞的话,那会是什麽样的漏洞?
: : 又,黑箱作业与签约後无法挽回的部份,可能需要您在这两个质疑上提出更详细的说
: : 明,才能让另一方能确实明白您的意思,与您发现的漏洞是出在哪个环节上。
: 会出现法律漏洞在於 法律并无强制性必须要提出证明说明已经列入机密文件的事务
: 就如同当初阿扁把很多外交事宜放入了机密要件是一样的道理 必须由马总统下令
: 开封才得以了解 但是这些都已经无可挽救了 只能对阿扁进行审判 却无法弥补损伤
而这有机密吗?
http://www.mac.gov.tw/big5/cc2/index.htm
你质疑的黑箱作业或是被列入机密,是指什麽时候,或是哪个阶段发生的事?
: : 在总统政见时,就有两方对此的界限了。
: : 总统投完之後,每一项政策都得再确认一次「最新民意」吗?
: 应该这样说吧 我比较希望的是能够让我们明白这件事情的内容
上面有列网址了,哪里你不能明白的?
: 至於说还要不要确定最新民意 我觉得 政策都有他的顺序
: 而两岸签条约这方面牵扯到国与国之间的利益
: 所以我想这政策应该是可以列入让人民自己选择的范围
: 当然也会有人觉得是不一定需要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
Lcode=D0020050
缩址
http://0rz.tw/e41nd
公民投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投票,包括全国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如下:
一、法律之复决。
二、立法原则之创制。
三、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
四、宪法修正案之复决。
地方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规之复决。
二、地方自治法规立法原则之创制。
三、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
预算、租税、投资、薪俸及人事事项不得作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项之认定,由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 为之。
如果你认为这个「重大政策」不合你意,你尽可以推动公投。
还是你认为这不算是重大政策?
: 我想 至少可以丢给公投审议委员来决定是否需要
: 这样子也可以避免争议
因为是理性讨论,所以我就不多说什麽。。。
: : 这跟机密外交的关系是什麽?
: : 有点愈扯愈远的感觉。
: 喔 我刚刚有解释了 只要推给机密 就可以封住很多事项
: 这是一个盲点 所以我比较担心这样的情况 就很像阿扁的情况
是的,这是一个盲点;但机密在哪里?
: : 这部份牵扯的就不是政策的部份了。
: 喔 抱歉 可能是我讲的不够完整
: 要表达的重点是在於 机密为由的可能性会导致於整个两岸的协约出现很多问题
: 所以 我提了阿扁来当例子 说这样的方式会有法律盲点
: 烂帐一笔这比喻收回
这部份必须要您找出哪里被列为机密,或是可能被列为机密,又或是在什麽样的情形
下,可以合理化它被列为机密的这种决策可能。
: : 文末你便已加了心得,而依您的心得加以评论,如此而已。
: 这跟你认为我有偏颇是哪一行哪一句好像没关系
: 我比较在乎的是不把新闻修改掉 不然到时候别人质疑起来也蛮麻烦的
因为整个过程都只有质疑,而没有足够的事证来支撑你的论点。
而整个不妥适的部分,上面已经列出。
: : 已经说明了事务性谈判与主权的差异,并提出法律可供使用於确保台湾利益不受损害
: : 。那要谈黑箱作业或难以阻挡的话,是否得先说明是如何的黑箱,如何难挡?
: : 政策不足的地方,尽量不要一笔带过,可否?
: 首先先说 你还是一笔带过你对我政治立场的道歉
我为了什麽要道歉?
为了你提不出事证来说明黑箱作业或被列为机密的可能性来道歉吗?
: 再来 我是觉得可以提出一些相关类型的法条来弥补如果到时候
: 遇上了这类的事情 可以将所谓的机密文件送至独立机关来进行审查
: 看是否需要解封 也可以在事前先防范起来 定出一个针对两岸的
: 专用条例来进行对於两岸之间协商的所有事情的规范
相关,什麽相关?
原有法条哪里有问题?
莫非是「感觉」有问题?
: 当然 这两个方法不是最好的 我只是提出一个大抵的想法
: 主要还是希望能够让两岸协商能够透明化 也可以让人民安心的程度大一些
: 因为台湾目前的法律对於所谓的带有机密性质的文件或者是事务
: 的审查权确实是有盲点存在的 希望能够藉此将不透明性质高的地方能够
: 透明化一些
是的,但不透明性质高的部份在哪里?
: : 这个事务性谈判的「台面下机密」是什麽?
: : 可以举证说明引例吗?
: 譬如说 因为两岸协商必然是有很多必须进行讨论的事情
: 然而签约和讨论都不一定是完全在公开场合下进行的
所以签约或讨论的内容您不知道?
http://www.mac.gov.tw/big5/cc2/index.htm
: 好比阿扁时期对於外交上面的金钱援助
: 或者是金管会和工商界人士开会时所决定的一切事项和达成的共识
: 不一定会完全公开於媒体一样
: 所谓台面下的机密便是如此 不管是主权或者是事务谈判
: 皆为如此更何况 你强调事务性谈判 但我并没有觉得这是主权谈判阿
所以回归主题,那你认为的这些「合理怀疑」的根据是什麽?
法源缺失,又或是其他?
: : 因为你的举证说明引例都不够充分。
: : 而你对黑箱作业的指控,又是与本议题相差甚远的关联。
: 这跟政治立场无关 黑箱作业在阿扁时代也有 我只是要一个清白
: 证明我从没讲出政治的话语 是你往这方面想去了
: 说我引例不够充分 但是我没有要替这法案补充 这些辩白只是要回应你
: 对於我的政治立场已经先入为主了 而你说不够充分所以你认为我
: 有政治立场 那证明是你的问题而不是我
谁说你有政治立场?
我质疑的是你所提的问题都没有根据。
: 是应该要字里行间带有政治话题和确实的立场色彩
: 才应该判定此为有色彩纠纷
: 但是你说我举证说明不够充分 这完全是你自己的判断
: 你觉得不够充分 但是不能代表因此我就是政治偏颇了
: 而黑箱作业也在於机密性的底下所会发生的事情
: 正因为如此法律的盲点存在 导致於有很多事情是无法被查缉出来的
盲点,在哪里?
麻烦指出来一下,我无法凭你的「感觉」就能知道何处是盲点。
: 所以跟本议题很有相关连性 可能是我没讲清楚
: 我要你道歉的也只是这点
: 如果是说我对法案的补充不足
: 你是对的 流於辩论 不是好事
: 还是那句话 没有证据证明 单纯只是因为你认为的所谓我举例不充分
: 就被套上有政治色彩 这是不对的
没人管你的政治立场;质疑的是此议题非政策而是政治操作的技俩。
两岸协商最好不是公投法第二条中的「重大政策」。
而当要引入一个新议题的时候,可否对议题的立论基础略为了解,以免被质疑的时候
还得要四处说明自己的政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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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ovepigan:我又不是对你说政治立场 请你搞清楚 10/30 19:23
2F:→ lovepigan:抱歉 不是针对H大 我是针对回文的人10/30 18:13
那这句推文的意思不是针对回文的人罗?
※ 编辑: shaka1aka 来自: 220.129.65.213 (10/30 19:44)
3F:推 lovepigan:政治立场是对H大 而剩下的是对你 10/30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