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fale (战神 吱见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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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新闻] 食研所长:林芳郁白牺牲
时间Tue Sep 30 17:11:48 2008
※ 引述《KJupiter (哑巴)》之铭言:
: 食品卫生管理法 (民国 97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 第 11 条
: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
: 、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 一、变质或腐败者。
: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者。
: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者。
: 四、染有病原菌者。
: 五、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
: 六、受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
: 七、搀伪或假冒者。
: 八、逾有效日期者。
: 九、从未於国内供作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
: 前项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安全容许量及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
: 许量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L004000111
: 评:
: 三聚氰胺是什麽?是第三项,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者,
: 依法,可是没有什麽安全容许量,目前的法律标准就是不得制造、加工
: 、调配、包装、运送....等,说白一点,就是0.0000000000001ppb也不
: 允许(只要有仪器可以查的出来的话),只要有,就是违法,没有迁就仪
: 器检测能力的问题。
: 如果卫生署要放宽至2.5ppm,还是0.000000001ppb,我想应该要修法,
: 否则连卫生署都违法。
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据食品卫生管理法39条,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称
有毒,系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含有天然毒素或
化
学物品,而其
成分或含量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
本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称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
由中央主
管机关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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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该说: 没有法学常识 就是力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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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39.2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