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anti-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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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陪审团制 - 交叉诘问
时间Wed Apr 23 10:49:04 2008
※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恕删
: 简单来说,交叉诘问制里有一个设定精神是「不得诱导证人」 这听起来是很合理的;
: 但其实不论是美、日、中 各国司法制度的设定 都有「法官不会被诱导」的假设
: 比如说 在美国律师能提出抗议「他诱导证人」,这抗议是否成立,要给法官定夺
: 法官之所以能定夺,就是因为(假设)法官不会被诱导
: (如果法官会被诱导 那他根本不适任,又怎麽能再给他审下去呢?)
: 法官不会被诱导,那为什麽还会需要「禁止诱导」?
交叉诘问不必然伴随禁止诱导
交叉诘问是律师驳斥证人证词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可以说这是一个律师诉讼技巧的极致展现
证据(此处即为证人之证词)为事实推论之前提
事实推论为法律适用之前提
从根本上推翻证据即推翻法律适用结论之真正性
交叉诘问也因此有存在价值
并不是说没有陪审团就不必然需要有交叉诘问
这只是在整个诉讼中言辞辩论主义贯彻到何种程度的问题
: 这是因为美国有「陪审团」 陪审团会被诱导
: 在之前,没有陪审团制的日本 文中提到司法体系一直把交叉询问视为「徒具形式」
: 日本的交叉询问制,是美国二战後要求而设定的
: 在没有陪审团、而法官又不会被误导的情况下 「禁止诱导」的交叉询问变得多余
: 这让我想到,之前国务费案辩方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抗议!」被法官笑是律师风云看太多
: 因为台湾又没有陪审团,不需要激情演出,想讲什麽就讲就好了何必「抗议」
其实在美国也不一定要喊抗议啊
立即陈述反对意见也是请求排除证词的方式之一
只是喊声抗议比较有戏剧张力
: 然而,文中指出,整个 「陪审团 - 禁止诱导」制度其实隐含了一个美国司法的精神
: 「程序正义 大於 实体正义」
: 简单想,陪审团又不专业,怎麽能让陪审团来决定有没有罪呢?
并不是专业与否的问题
而是程序正义为判决正当性之基础
: 因为这套程序避免了「也是人」的法官犯错, 在程序正义之上去再谈追求实体正义
: -- 先确定一切诉讼流程是公正的,再来追求判出来的罪刑是真的
: 其实这个观念在台湾、日本 未必被人们接受;
: 文中提及,因为有「程序大於实体」的观念,所以美国司法接受「认罪协商」
: 被告可以和原告协商 承认伤害罪 来换取杀人(未遂)的不起诉
: 这就是对「实体正义」的消极态度
: -- 如果他真的是想杀人,怎麽可以用伤害罪来定他罪?
: 但美国人认为司法是无法追求到绝对的实体正义的
: -- 他究竟是不是想杀人,只有他和上帝知道...
: 所以他们转向追求程序正义
: 我同意文中作者的看法
: 如果无法接受「程序正义大於实体正义」 就不该轻易导入「陪审团制」
: 没有「陪审团制」 也以法官作为「不会被误导的公正判断者」的司法制度里
自从留英美的刑事法学者归国任教後
当事人进行主义等等的制度
已经逐渐有力罗
比如说王兆鹏的刑事诉讼法修课学生比陈志龙的多很多
未来应该会是主流吧
特别是与刑事领域相关的宪法领域
现在英美派的势大
: 需要的可能不是「交叉询问」制度
: 文中作者提了德国采用的「轮替询问」制度
: 二者最大的差别是 「轮替询问制度 不反对询问人诱导证人」
: 「因为有时候被诱导出来的证辞更能透露、接近 实体正义」
: 这就是建立在
: 「追求实体正义」和「法官不会被诱导」的设定上
: 也许较符合台湾民情、和现存司法制度
: 不知道大家觉得呢?
交叉诘问这个诉讼制度不必然附随在陪审团制
反而是禁止诱导才是陪审团制的附属品
没有禁止诱导的交叉诘问还是交叉诘问啊
总觉得引用的那篇有点打稻草人了
台湾民情怎样我是不知道
但是民诉刑诉这些年来程序利益(邱联恭)程序正义大行其道
老一派的不敢说
30岁以下的应该已经衡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追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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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饮酒者,旦而哭泣;梦哭泣者,旦而田猎。方其梦也,不知其梦也。
梦之中又占其梦焉,觉而後知其梦也。且有大觉而後知此其大梦也,而
愚者自以为觉,窃窃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与女皆梦也;
予谓女梦,亦梦也。是其言也,其名为吊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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