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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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科学园区 vs 航空特区 管理条例比较
时间Sun Apr 20 01:28:58 2008
(本文很长,分前後两部份,前面「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
因为有全文,所以贴上来
後面是解释、比较 「桃园国际机场特别条例草案」 (只下载得到影象档)
并说明我的看法
想直接跳过第一部份的可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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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
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七月廿七日总统令公布
中华民国七十年五月廿日总统令公布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五月廿四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
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并增订第三条之一﹑第十五条之一及第三十条之一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廿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廿六日总统令公布修正第八条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总统令公布增订第六条之一及第三十一条之一;并修
正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总统以华总一义字第○九三○○○○八一二一号令公
布增订第三十一条之二条文;删除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条文;并修正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三条条文
第一条
为引进高级技术工业及科学技术人才,以激励国内工业
技术之研究创新,并促进高级技术工业之发展,行政院国家科
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科会)依本条例之规定,得选择适当地
点,报请行政院核定设置科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条
园区之设置与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
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但其他法律之规定,对发展科学工业较本条例更有利者,适用最有利之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工业,指经核准在园区内成立从事高级
技术工业产品之开发制造或研究发展之事业。
前项科学工业应为依公司法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或
其分公司,或经认许相当於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
外国公司之分公司,其投资计画须能配合我国工业之
发展、使用或能培养较多之本国科学技术人员,且投
入研发经费占营业额一定比例以上,并具有相当之研
究实验仪器设备,而不造致公害,并合於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具有产制成品之各项设计能力及有产品之整体发展计画者。
二、产品已经初期研究发展,正在成长中者。
三、产品具有发展及创新之潜力者。
四、设有研究发展部门,从事高级创新研究及发展工作者。
五、生产或研究开发过程中可引进与培养高级科学技术人员,
并需要较多研究发展费用者。
六、对我国经济建设或国防有重大助益者。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园区事业,指科学工业与经核准在园区内设
立以提供科学工业营运、管理或技术服务之事业。
除前项园区事业外,研究机构、创业育成中心亦得申请在园区设立营运。
创业育成中心之进驻对象,需以从事研究发展为限
并不得量产,且经园区管理局核准,其进驻期间不得超过三年。
创业育成中心设立营运之管理办法,由国科会定之。
第五条为执行园区管理业务,办理园区管理工作,并提供园区
事业各项服务,由国科会於各园区设置园区管理局(以
下简称管理局)。
各园区管理局之组织,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管理局掌理园区内下列事项:
一、关於园区发展政策、策略及相关措施规划之推动
事项。
二、关於所属分局之监督及指挥事项。
三、关於园区事业设立之审查事项。
四、关於科学技术研究创新与发展之推动事项。
五、关於吸引投资及对外宣传事项。
六、关於财务之计划、调度及稽核事项。
七、关於产品市场调查事项。
八、关於园区事业之营运辅导及服务事项。
九、关於产品检验发证及产地证明签发事项。
十、关於电信器材进、出口查验及护照凭证之签发事项。
十一、关於园区事业外籍人员延长居留申请之核转事项。
十二、关於外籍或侨居国外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聘雇之许可及管理事项。
十三、关於减免税捐相关证明之核发事项。
十四、关於外汇及贸易业务事项。
十五、关於预防走私措施事项。
十六、关於统一核发工商登记证照、工业用电证明事项。
十七、关於安全、防护事项。
十八、关於工商团体之业务事项。
十九、关於劳工行政、劳工安全卫生、公害防治及劳动检查事项。
二十、关於公有财产管理、收益事项。
二十一、关於都市计画之检讨及变更、非都市土地之检讨及变更编定、
都市设计审议、土地使用管制与建筑管理事项。
二十二、关於各项公共设施之建设及管理事项。
二十三、关於社区编定、开发及管理事项。
二十四、关於厂房、住宅、宿舍之兴建及租售事项。
二十五、关於促进建教合作及技术训练事项。
二十六、关於科学技术人才训练及人力资源之获得与调节事项。
二十七、关於通用之技术服务设施事项。
二十八、关於储运单位及保税仓库之设立、经营或辅导管理事项。
二十九、关於公共褔利事项。
三十、关於园区事业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事项。
三十一、关於资讯管理网路运用及园区资讯化发展之推动事项。
三十二、有关园区环境保护工作之规划推动执行与管理事项。
三十三、其他有关园区事业或机构之设厂或扩充规模之相关证照之核转事项。
三十四、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前项第八款至第三十四款业务,分局所在之园区,得由所属分局掌理之。
第一项各款所定事项与各机关有关者,其处理办法,由国科会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授权管理局代办该业务。
第六条之一
管理局为办理前条所列职掌应收取之服务收入及租
金
收入等,应设置作业基金,为下列各款之应用:
一、科学工业园区之开发、扩充、改良、维护及管理
等事项。
二、科学工业园区各项作业服务事项。
三、其他有关事项。
前项作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补充: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2904358 Y+
第 5 条 科学园区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科学工业园区扩建及新建之投资支出。
二 科学工业园区作业服务支出。
三 科学工业园区与其周边公共设施及维护区内安全、环境卫生之支出。
四 依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徵购厂房及其有关建筑物之支出。
五 管理及总务支出。
六 其他有关支出。
第 7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也就是说即便是科学园区 管理局收入也不是直接进国库公家用,而是专款专用)
行政院经建会「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作业基金财务计画(93年-106年)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09597 >
第七条
国科会设园区审议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由
内政部、国防部、财政部、教育部、经济部、交通部、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经济建设
委员会、国科会之副首长、学者专家组成之,国科会主任委员为当然委员并为召集人。
园区审议委员会并就管理局所提下列事项审议之:
(一) 园区企划管理之决策及重大业务事项。
(二) 园区引进科学工业之种类及优先顺序。
(三) 在园区内投资之申请案。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经审议後,由国科会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条
园区内下列事项,由各该事业主管机关设立分支单位,
受管理局或分局之指导、监督办理之:
一、税捐之稽徵事项。
二、海关业务事项。
三、邮电业务事项。
四、四、电力、给水及其他有关公用事业之业务事项。
五、金融业务事项。
六、警察及消防业务事项。
七、土地行政事项。
八、其他公务机关服务事项。
前项第四款为有效供应园区水、电,管理局得商请相关单位配合订定园区水、
电供需调配、短缺预警及节水节能辅导管制办法,对园区水、电供需、短缺预警及节约,
进行有效之计画与管制。
第九条
国科会得商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园区内设立实验中小学(含幼稚园)及双语部
或双语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之教师任用资格及学生入学资格,
由教育部会同国科会订定之。
第十条
投资申请人於申请核准後,应按管理局规定缴纳保证金
或同一金额政府债券,以保证投资之实施;其
未依规定缴纳者,撤销其投资核准。
前项保证金或政府债券於投资计画全部完成时无息发还之。
如投资计画经核准分期实施者,按实施投资金额比率发还;
如未按投资计画完成,经管理局撤销
其投资案者,除没入保证金或政府债券外,
并得令其迁出园区。
园区事业投资计画实施後,
未依经营计画经营,且未经管理局核准延期或变更经营计画者,
得撤销其投资案并令其迁出园区
有关投资计画之实施、完成、延期或变更及废止等事项之管理办法,由管理局定之。
第十一条园区事业每届营业年度终了,应将经会计师签证之决算
书表送管理局或分局查核;其业务及财务状况之检查,依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园区内之土地,其原属其他机关管理者,管理局得申请
拨用;
原属私有者,得予徵收,并按市价补偿之。
前项土地徵收由管理局拟具详细徵收计画书,附
具计画开发用地纲要计画图及徵收土地清册,送由国科
会转中央地政机关核定,发交当地直辖市或县(市)
地政机关,依下列程序办理徵收,并於办理完毕後,层报中央地政机关备查:
一、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於接到核定徵收土
地案时,应即定期召集土地所有权人协议补偿地
价;未能达成协议者,提请地价评议委员会及标
准地价评议委员会评定之。
二、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於接到核定徵收土
地案时,应即派员调查一并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实
况,作为计算补偿费之依据;土地所有权人或利
害关系人不得拒绝或妨害其调查。
三、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应於补偿地价及土
地改良物补偿费协议成立或评定後十五日内公
告徵收,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及土地他项权利
人。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
系人认为徵收有错误、遗漏或对补偿地价或补偿
费有意见时,应於公告期间内,申请更正或提出
异议。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应即分别查
明处理或提请地价评议委员会及标准地价评议
委员会复议。
四、公告期满确定徵收後,由直辖市或县(市)地政
机关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於二十日内缴交土地所
有权状及有关证件,具领补偿地价及补偿费;逾
期不缴交者,宣告其权状及证件无效,其应补偿
之地价及补偿费,依法提存之。
五、被徵收土地原设定之他项权利,因徵收确定而消
灭;其权利价值,由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
於发给补偿金时代为补偿,并以其余款交付被徵
收土地之所有权人。
六、被徵收耕地终止租约时,由直辖市或县(市)地
政机关补偿承租人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费用及
尚未收获之农作改良物,并以地价扣除缴纳增值
税後余额三分之一补偿原耕地承租人。
七、补偿地价及补偿费发给完竣後,由直辖市或县
(市)地政机关迳行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园区事业得依其需要向管理局申请租用园区土地,
除应付租金外,并应负担公共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三条公民营事业或财团法人,得在中华民国七十年五月二十
日公告发布实施之拟定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特定区主要
计画案范围内取得土地,并向国科会申请同意,且依
第一条规定报请行政院核定後并入科学工业园区。
投资开发园区之公民营事业或财团法人,应规划开
发总面积至少百分之三十公共设施土地,其中绿地应
占开发总面积百分之十以上,并负责管理维护。
第一项由民间取得土地开发之园区,其设置管理办
法,由国科会报经行政院核定後实施。
第十四条公民营事业或财团法人,依法在当地市乡镇毗邻科学工
业园区或科学工业园区特定区计画范围内取得土地,
并向国科会申请同意,且依第一条规定报请行政院核
定後并入科学工业园区。其设置管理办法,由国科会
报经行政院核定後实施。
第十五条园区得划定一部分地区作为社区,并由管理局配合园区
建设进度予以开发、管理。
前项社区用地,除供公共设施及其必要之配合设施
外,得配售予园区内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权人
及耕地承租人供兴建住宅使用;其配售土地办法,由
管理局层报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六条园区内之厂房及社区内之员工宿舍,得由园区内设立之
机构请准自建或由管理局或分局兴建租售。
前项厂房以租售与园区内设立之机构,员工宿舍以租与园区从业人员为限。
其售价及租金标准,由投资兴建人拟定
报请管理局核定;
租金标准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之限制。
第十七条
园区内
私有厂房之转让,以供经核准设立之园区事业及研究机构使用为原则。
前项厂房及其有关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管理局或分局得依市价徵购之:
一、未供经核准设立之机构使用者。
二、使用情形不当者。
三、高抬转让价格者。
四、依第十条规定应迁出园区者。
依前项规定徵购厂房及其有关建筑物时,对於原所
有权人存於该厂房及其有关建筑物内之一切物资,管
理局或分局得限期令其迁移或代为移置他处存放,费
用及因迁移该物资所生之损害,由原所有权人负担之。
厂房及其有关建筑物之徵购办法,由国科会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第十八条自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科学工业依公司法规定合
并者,合并後存续或新设科学工业,得继续承受消灭
科学工业合并前依法已享有而尚未届满或尚未抵减之
租税奖励。但适用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奖励者,应
继续生产消灭科学工业合并前受奖励之产品或提供受
奖励之劳务,且以合并後存续或新设科学工业中,属
消灭科学工业原受奖励且独立生产之产品或提供之劳
务部分计算之所得额为限;适用投资抵减奖励者,以
合并後存续或新设科学工业中,属消灭科学工业部分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
合於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之分公司,不适用本条之规定。
第十九条国科会得报经行政院核准於园区内,
划定保税范围,赋予保税便利。
为确保保税便利,前项保税范围内保税货品之加
工、管理、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通关、产品
内销应办补税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
国科会会商财政部定之。
有关园区
货品之进出口贸易业务管理办法,由国科会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第二十条
园区事业自国外输入自用机器、设备,免徵进口税捐、
货物税及营业税。但於输入後五年内输往课税区者,
应依进口货品之规定,课徵进口税捐、货物税及营业税。
园区事业自国外输入原料、物料、燃料、半制品、
样品及供贸易用之成品免徵进口税捐、货物税及营业
税。但输往课税区时,应依进口货品之规定,课徵进口税捐、货物税及营业税。
园区事业以产品或劳务外销者,其营业税税率为
零,并免徵货物税。但其以产品、废品或下脚输往课
税区时,除国内课税区尚未能产制之产品,依所使用
原料或零件课徵进口税捐、货物税及营业税外,应依
进口货品之规定,课徵进口税捐、货物税及营业税;
其在课税区提供劳务者,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园区事业之保税货品因特殊原因,确需暂存於课税
区时,应经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并依关税法有关规定,
向海关提供相当担保後为之;其保税货品应於海关所
定期限内运回。
依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免徵税捐之进口货品,应依
关税法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办理免徵、担保、
记帐及缴纳保证金手续。
第二十一条(删除)
第二十二条科学工业经管理局认定其科学技术对工业发展有特
殊贡献者,得减免其承租土地五年以内之租金。
第二十三条园区事业之输出入货品,应依关税法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前项货品除经贸易主管机关规定,应申请签证或核准者外,得免办输出入许可证。
由课税区厂商售供园区事业自用之机器、设备、原
料、物料、燃料、半制品及样品,视同外销货品。
前项货品再行输往课税区时,应依进口货品之规定,课徵进口税捐、货物税及营业税。
第二十四条园区事业无论由国外或国内购入之机器、设备、原
料、物料、燃料、半制品、样品及其所产生之废品、
下脚、产制之成品、半制品与供贸易用之成品,均应
备置帐册,据实记载货品出入数量及金额。帐载货品
如有缺损,经叙明正当理由报请管理局或分局会同海
关及税捐稽徵机关查明属实者,办理徵免後,准在帐册内剔除。
前项帐册及货品,管理局或分局必要时得会同海关及税捐稽徵机关派员查核。
第二十五条
国科会得报经行政院核准,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或其
他开发基金内指拨专款,对符合园区引进条件之科学工业,参加投资。
前项投资额对其总额之比例,依工业类别,由双方
以契约定之。但投资额以不超过该科学工业总投资额百分之四十九为限。
第二十六条管理局或分局对园区事业所需人才之培训,创新技术
之研究发展,及技术人员与仪器设备之交流运用,得
选择适当之教育及学术研究机构,本建教合作精神协商实施。
前项建教合作实施方案及技术人员与仪器设备之交
流运用办法,由国科会、教育部会商有关机构定之。
第二十七条管理局或分局为办理园区及周边公共设施及维护安
全与环境品质,得向园区内设立之机构收取管理费;
为办理第六条规定掌理之事项,得收取规费或服务费,各机构并应於期限内缴纳。
前项收取管理费、规费、服务费之范围及收费标准等办法,由管理局拟定,报请国科会核定之。
第二十八条(删除)
第二十九条
园区事业之输出入货品,有私运或其他违法漏税情事
者,依海关缉私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园区事业将经核准输往课税区之保税货品转让或变
更用途者,应自转让或变更用途之翌日起三十日内,
向海关按保税货品原型态补缴进口税捐、货物税及营
业税。未依规定补缴税捐者,依关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园区事业以保税名义报运非保税货品进口逾规定期
限自行申报补税者,除补缴税捐外,并自原料进口放
行之翌日起至税捐缴清之日止,就应补税捐金额按日
加徵万分之五之滞纳金。但经海关查获者,除补税及
加徵滞纳金外,应另依海关缉私条例有关规定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园区事业保税货品之加工、管理、通关、产品内销应
办补税程序或其他应遵行事项,违反依第十九条第二
项所定之办法者,海关得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
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连
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保税业务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十一条之一
在园区内设立之机构,不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
定期限缴纳管理费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缴纳,届期仍不缴者,管理
局或分局得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管理局或分局并得
停止园区事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货品之输出入。
第三十一条之二管理局或分局及海关得派员随时抽查或复验园
区事业之保税业务人员处理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
汇报业务。如经发现未据实办理或未依规定期限办
理,海关得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连续警告三次仍
未完成改正者,得函请管理局或分局暂停一年以内
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之资格;其情节重大
者,得函请管理局或分局废止其自行点验进出区及
按月汇报之资格。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处罚锾之案件涉及刑事责任者,应分别
依有关法律处罚。
第三十三条依本条例所处之罚锾,经限期缴纳,届期未缴纳者,
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国科会定之。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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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航空园区条例,我还是跟之前持一样的看法
我觉得该条例不成熟 「法人化」「公司化」只有概念,没有实际运作架构
至於许多所谓「特权」说 我觉得,以「园区」的角度来看
(条例草案颇长、又是影象档贴不上,我挑几个话题项目来讲 )
。科学园区是「直接把地徵收了公有」 再租出去的
航空园区因为占地大、机场周边已经有很多仓储物流业有私有地了
科学园区是挑空地,地主卖给你没差;机场周边的仓储业的地是有在营运的
既然将来就是希望仓储物流业进驻,怎麽可能开办前先把人家工厂徵收呢?
那麽,说什麽「买卖土地要管理局同意 是不尊重自由财产权」的
科学园区开办前就直接徵收、进驻後也可以依规定把你逐出园区
你的设备厂房依市价收购、你提出的计划管理当局可以自行决定要不要接手做
有比较尊重吗? 就好像板主删文一样,不适合的企业进来了不赶走行吗?
。科学园区的进出口、地政、水电 依法都可以向主管机关要求配合
租税也是由国科会和财政部另定
这点来说航空园区条例实际上并没有差很多,只是直接写明了由管理法人决定
再
给监督机关审核 (条文明定为 行政院 )
-- 这里的「税」收了也不会是管理法人自己的
-- 实务面上,科学园区里的高科技产业透过(可议地)不断延展各种促产条例
实际上是个避税天堂,既然政府设立园区最後往往忍痛不抽税
就直接给管理法人定,在实务面上殊途同归,在法理上才不用一直延长条例时效
在财税管理上,也才不会每次都把未来的税收算进预算里、花了 没收又变缺口
。法人收益的部份,上面有特别提到,科学园区的收益也是国科会专款专用的
给政府单位操作「或许」比较保险,但,或许不会:
科学园区借钱开发 负债千亿
http://0rz.tw/183Y0
去被国人视为台湾经济发展金鸡母的科学工业园区,现沦落到「寅吃卯粮」的地步!
科学工业园区开发作业基金负债将在今年底突破新台币一千亿元,国科会首度透过
财政部国库署发行三百亿元政府公债,并在十六日以年利率二.六二五%完成公开
标售作业
也许是不景气、也许是不专业,或是政治指挥太多,开发太多空园区
那这样还给中央政府运用有比较好吗?
-- 又,航空园区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明定,收费办法由董事会通过後,
送
交通部审核 或 该园区中央主管机关审核
也不是管理法人爱收多少收多少
。董事会:
--
七人(含董事长) 皆为行政院长指派 (草案第五条)
(需有航空、财经、运输、产业管理 之专业)
-- 「区内企业负责人或经理」「各级民意机关之民意代表」「逾四次未参加董事会」
不得充任董事 或予以解聘 (草案第六条)
-- 董事会决议以过到与会、与会过半同意为通过
-- 设监事三人,由行政院长指派,需有法律、会计专业 (第十一条)
-- 一级主管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通过後任命(第十二条)
。 采购:
这个园区是用来对外贸易的,不适用我国采购法也不足为奇
(以下,草案第二十二条)
-- 园区需定订采购办法,依该办法进行采购 (而不是黑箱作业)
-- 该办法需交付监督机关备查後实施
。监督机关:
-- 本机构监督机关为行政院 (草案第十四条)
-- 监督范围有:
「组织章程」
「营运目标与计划 、 营运绩效」
「董监事」
「财产、财务(预算收支)、自有不动产处份与设定负担(这句我看不懂」)
「其他法律所为之监督」 (条文中如上面那样 要送监督机关的事项)
。关於人事部份的规定很多 不条例 一般想得到的条款都有
。外劳排除基本工资之限制(草案第四十八条)
这个或许算是较有争议的吧,但我并不反对
--- 比较有趣的是:
。科学园区条例里 有实验学校、双语学校的规定
航空园区里有一个「外国医院」的设置
。条例里特别规定了「原住民员工雇用比例」
。至於 「其他机场丧失财源」
http://www.tssdnews.com.tw/?FID=6&CID=9961
桃园机场一年盈余也才70亿
这个条例里,园区要把(提拨公积金後)盈余25%上缴中央 25%给地方 其他才能自留
而且,其他机场一年亏损总合不过 17 亿 对中央政府来说只是一点点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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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支持航空园区公法人化、财政人事独立
这个草案 看完了我并不觉得有哪里是「不该有的权限」
只是相对照 科学园区管理条例
不难看出来 许多「办法」这个条例里只有写「董事会通过、交行政院(交通部)同意」
并没有写出要怎麽做
算是不太成熟的草案
但,这也是因为台湾没办过航空园区、推案政党又急於展现招商成效
所以「留下空间、成立後再依现况立办法」
草案全文 网路搜寻「立法院国会图书馆」 可以找到草案搜寻器
输入「桃园国际机场特别条例」 会有几次送交的草案,选最新版的
连结:
http://0rz.tw/513Zt (建议右键下载)
以上,看完了两个草案,我觉得关於桃园机场园区「国中之国」的说法
算得上是谣言吧
别的不说 有国家的元首、一级主管 都要给另一个的行政院长指派
预算、营运绩效 还要给人家考核 甚至送到交通「部」去同意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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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云连夜幕转红 夜幕转红漫天东 红漫天东有客来 东有客来人情浓
来人情浓酒千杯 浓酒千杯尽思愁 杯尽思愁醉人易 愁醉人易再相留
~ 《客来》。不返 2000.11.03
不返诗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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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32.183.102
※ 编辑: oodh 来自: 202.132.183.102 (04/20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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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odh:转录至看板 KMT 04/20 01:49
1F:推 openid:原来如此 04/20 01:52
2F:→ openid:不过税的部分,你会不会觉得法条怪怪的,有点立法过头了 04/20 01:52
3F:→ openid:推案政党又急於展现..这个或是推案政党里的"部分委员".. 04/20 01:54
4F:→ openid:或许..这样比较接近当时立法状况?? 04/20 01:55
5F:→ oodh:仔细看法条的话 会发现关於人事的规定(相较科园)真的很繁复 04/20 02:01
6F:→ oodh:这点应该和这几年对公机关、国营事业人事的放大检视有关 04/20 02:02
7F:推 Alexboo:人事的规定照抄中正文化中心设置条例而已啦 04/20 04:00
8F:→ Alexboo:有兴趣的自己去看 04/20 04:02
9F:推 going70:并不赞同你的看法.. 我还是严重认为这是图利财团国中国 04/20 09:08
10F:推 tagso:科学园区占地多少? 好不容易促产条例落日了,航空城又来了?! 04/20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