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gso (海绵宝宝)
看板Policy
标题[闲聊] 桃园航空城条例草案
时间Sat Apr 19 20:54:09 2008
※ [本文转录自 HatePolitics 看板]
作者: tagso (海绵宝宝)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闲聊] 桃园航空城条例草案
时间: Sat Apr 19 20:30:30 2008
桃园国际机场特别条例草案争议焦点
1.第十五条
收费办法之核定 本机场应订定所属航空站及机场特区范围内自由贸易港区
或其他经济园区之各项使用费、租金、规费等之收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由董事会通过,送交中央交通主管机关或各该园区中央主管机关审核後转请
监督机关核定。
争议事项:
在园区各项规费皆自行订立,可由"各该园区中央主管机关审核"
难有不占地为王的观感
2.第二十条
资产承受 本条例施行前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因经营桃园国际机场及管理
机场特区内自由贸易港区所生之资产、负债,除不动产所有权保留为国有外,由
本机场概括承受,不适用预算法等相关规定。
争议事项:
这里不适用预算法,将形成公务员徇私舞弊没人管的情况,难保以後国产变公产
公产再变私产的情况再出现
3.第二十一条
盈余使用 本机场於弥补历年亏损、完纳税捐後其盈余应先提列至少
百分之十之公积金,公积金除填补年度亏损外,不得使用之。
其余盈余,百分之二十五缴纳国库,百分之二十五得成立基金做为回馈地方、
协助产业研究发展、或其他公益活动使用,其余百分之五十归本机场作为机
场业务经营经费。
前项盈余使用分配比例,监督机关得与本机场董事会协商後调整之。
本机场盈余基金使用办法应由董事会审议,送交监督机关核可後为之。
争议事项: 排挤其他机关跟机场的正常运作,因为桃园机场盈余是其他机关跟
机场的经费来源
4.第二十二条
采购 本机场办理采购,应本公开、公平之原则,并应依我国缔结签订条约
或协定之规定,订定采购办法为之。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所定情形,应依
该规定办理外,不适用该法之规定。
前项采购办法,由董事会依公开、公平之原则订定,送监督机关备查後实施。
争议事项: 排除政府采购法,机场的采购将会是图利私人最大漏洞
第四十四条
机场特区内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动产应课徵之地价税、房屋税及取得时
应课徵之契税,得予适当减免。
前项减免之标准,由财政部会商本机场拟定,报请监督机关核定。
第四十五条
机场特区内之私有土地,除经本机场同意外,不得转让、出租、设定负担
或为民事执行之标的。
争议事项: 影响人民的权利义务,而由7人组成的董事会专责,失之胡闹....
第四十八条
外国劳工排除基本工资之限制 机场特区事业,雇用外国劳工,其工资由
劳资双方协议之,并得申请本机场参酌邻近国家自由贸易港区外国劳工聘雇条
件,核定於一定期间内不受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一条之限制。
争议事项: 可以大量引进廉价外劳,所以朱县长所说可创造庞大就业机会有可能嘛?
特区到最後可能沦为资本家的天堂,劳工的炼狱
又对桃园有什麽好处?
第四十九条
原住民聘雇比例之限制 机场特区事业应优先雇用具原住民身分者。其员工总数
达一百人以上,未雇用百分之一以上具原住民身份员工者,适用原住民族工作权保
障法第二十四条有关代金及奖励之规定。
争议事项:原本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强制业者应雇用百分之五具原
住民身分,此条明显剥夺原民工作权,又引进大量外劳
所为何事? 老实说就是帮财团呀
第五十条
机场特区事业雇用外国劳工 机场特区事业雇用本国劳工,不适用自由贸易
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
机场特区事业雇用外国劳工,其招募要件、行业及数量等,由本机场与目的事业主
管机关协商後,另以办法定之,不适用就业服务法之规定。
如遇财政经济上之重大变故,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徵询本机场之意见後,暂停核发
一部或全部外国劳工聘雇许可。
不适用就业服务法??!!! hmmmm.....
第五十一条
外籍及大陆地区人民进入机场特区 除其他法律另有优於本条例之规定外,外籍及大陆
地区人民进入本机场特区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籍商务人士得经机场特区事业代向本机场申请核转许可,於抵达中华民国时核发
签证。
二、大陆地区人民进入机场特区从事商务活动,其要件与一般外籍商务人士同,其办法
由本机场与两岸事务主管机关会商後订定之,不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三、机场特区事业对於依前二款规定代为申请入境之商务人士应保证其入区期间,从事
与许可目的相符之行为。经其保证之商务人士於入区期间未从事许可目的之行为者,得
处机场特区事业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之罚锾,且一年内不受理该机场特区事业
代向本机场申请核转许可,於抵达中华民国时申请签证。
四、机场特区内人员、车辆、物品之出入及居住等管理办法,由本机场会商相关主管机
关另以办法定之。
争议事项:大陆及外籍人士来台落地签证?....这可是大事勒!!!国家级的事了!
难怪有人说是桃园航空国了
第五十三条
机场特区事业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课徵 机场特区事业之营利事业所得税
其起徵额及税率如下,不受所得税法第五条之限制:
一、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在新台币 万元以下者,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二、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达新台币 万元以上者,就其全部课税所得额课徵
百分之 。
三、於机场特区投资金额达新台币 万元以上者,给予其投资第 年免徵所得税
,第 年後至第 年租税减少百分之 之优惠。
争议事项: 连税都自己定了,那要中央政府做什麽? 连徵询财政部都免了
难怪很多地方都吵着一体适用
第五十四条
特区土地税之课徵 於机场特区投资达金额达新台币 万元以上者,
并经本机场董事会审议通过认定对机场特区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者,其投资
前五年之土地增值税及地价税得予以免徵。
就前项认定标准,本机场应订定免税办法,报行政院核定後实施。
这就是炒地皮条款,只要那7人董事会认可,就一率免税,难怪张国政要抢着当董事长了
第五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金之减免 於机场特区投资金额达新台币 万元以上,并经本机场认
定对机场特区之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者,得减免其承租土地五年内之租金。
这条连租金都免了,决定的人是谁? "7人董事会"
此条例一过,各地方必起而效尤,那各地的7人董事会就是一方霸主,
不用选举,不用监督,又回去专制国家了!!!
国民党桃园帮立委,你们要蛮干嘛?>!!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6.140.55
1F:推 JCLocke:该园区的中央主管级单位不是行政院吗? 04/19 20:40
2F:→ milen:基本上都应该是行政院主管..立法院坚督 04/19 20:42
3F:→ milen:然後桃园机场养全台机场...就像北高市养全台县市一样 04/19 20:42
4F:→ milen:如果北高市所有税收都自己吃掉..台湾省应该倒一半了 04/19 20:43
5F:推 JCLocke:这边是财税法的问题 可是蚊子机场倒一倒别抢桃园机场的钱 04/19 20:49
6F:→ JCLocke:好像也没啥不好的? 既然目标是要追上外国大机场的话 .. 04/19 20:49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6.140.55
7F:→ tagso:PO在政黑板无法讨论,故转PO至此讨论 04/19 20:54
8F:推 going70:感谢清楚的内容 04/19 22:06
9F:推 zaku7777:真好笑,这不是桃园机场国嘛,台湾没独立,倒是桃园先独立了 04/19 22:07
10F:推 oodh:我下面那篇算是回你了 你可以看看 04/20 01:41
11F:推 mooto:拿现有的科学园区比对就会发现根本没那麽严重 04/20 03:23
12F:→ ruemann:媒体也该检讨一下了,只会跟着有争议的东西瞎起閧 04/20 03:31
13F:→ tagso:TO mooto ,问题在一个规模这麽大的东西给7个人管? 04/20 13:37
14F:推 oodh:七个人只是董事会 又不是整个组织只有七个人... 04/20 14:26
15F:推 oodh:条文里有一级主官设立和人事规定;组织章程(自然含组织架构) 04/20 14:27
16F:推 oodh:要行政院审核过才能用; 公营行库董事往往也只有十来人 04/20 14:27